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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深圳发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统一安排;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基金,政府储备配额有偿分配获得的资金进入发展基金;财政预算和发展基金经费统一用于机制研究、能力建设、市场评估、平台建设与运维、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核查机构管理、碳排放专业人员考核、新纳入管控单位历史数据核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成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协会;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管控单位减排能力及碳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配额管理方面,实施年度配额管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鼓励逐步实现绝对目标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目标排放总量,并据此制定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则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配额管理、交易与履约,碳排放量化、报告与核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负责,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发布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
(二)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简称管控单位),组织并监督其履约;
(三)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核查标准及检查工作标准,组织对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核查,监督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
(四)建立并完善碳普惠制度,管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及其方法学的备案与签发;
(五)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六)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管控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工作的规则制定和核定审查。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边界应当与碳排放数据核算边界保持一致。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国资、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税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各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指定交易机构,负责碳排放权统一交易及监管,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碳交易相关工作。
供电、供气、供油、供水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应当包括配额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碳交易相关业务办理及信息披露等功能。
注册登记功能是确定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权利归属的依据。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签发、持有、转移、质押、变更、履约递交、抵消、注销和结转等应当在综合管理平台中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功能用于碳排放量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量化、报告、核查、检查等工作。
碳交易相关业务办理及信息披露功能用于受理配额发放及履约、碳排放核查、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查等相关咨询和材料接收工作,以及披露和公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
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指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资金投入】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统一安排;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基金,政府储备配额有偿分配获得的资金进入发展基金;财政预算和发展基金经费统一用于机制研究、能力建设、市场评估、平台建设与运维、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核查机构管理、碳排放专业人员考核、新纳入管控单位历史数据核查等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 鼓励成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协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碳核查数据质量,宣传和普及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知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配额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配额管理制度。任意一年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自愿加入和其他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碳排放单位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单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
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管控单位的调整工作,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管控单位的新增工作。
第十一条 【目标总量及实施方案】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鼓励逐步实现绝对目标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目标排放总量,并据此制定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
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
(一)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纳入碳排放管控的规定规模及排除条件、管控单位名单;
(二)年度配额总量;
(三)年度配额预分配原则和方法;
(四)年度实际配额数量计算方法;
(五)年度无偿配额比例及有偿配额发放规则;
(六)年度抵消信用使用规则;
(七)配额有效期及结转规则;
(八)其他主管部门认为应披露的内容。
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中需要新增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或者配额分配方法使用基准法、历史法、历史强度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时,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制定当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并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配额总量及组成】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市场供需等因素确定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年度配额总量。
年度配额总量由管控单位配额和政府储备配额组成,政府储备配额包括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第十三条 【配额分配方式方法】 管控单位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进行,无偿分配的比例应当逐步降低。有偿分配的配额可以采用拍卖或固定价格的方式出售。
管控单位的配额分配应当考虑其所处行业碳排放基准和减排潜力等因素,采用基准法等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配额预分配机制】 建立管控单位配额预分配机制。管控单位预分配配额总量为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中确认的管控单位配额总量。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管控单位当年度预分配配额。
第十五条 【配额调整机制】 建立管控单位配额调整机制。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根据管控单位上一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确定其上一年度实际配额的数量并予以调整。管控单位实际配额数量为预分配配额数量与主管部门调整的配额数量(正数或负数)之和。全市实际配额的总量不得超过预分配配额的总量,预分配配额的总量不足以调整的,按比例下调管控单位实际配额的数量。
管控单位持有的配额数量不足主管部门调整的,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足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5日前,对补足应调整配额数量的管控单位进行实际配额调整。
第十六条 【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主管部门应当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管控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投产前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碳排放评估情况,申请发放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第十七条 【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主管部门应当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的方式出售。具体规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配额流转】 管控单位获得的配额,可以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十九条 【所属行业变更的配额调整】 管控单位因主营业务调整出现所属行业变更时,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根据上一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和变更后所属行业重新为其核定实际配额数量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合并和分立的配额继承】 管控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立的单位承担,并在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管控单位分立的,应当在分立时制定合理的配额和履约义务分割方案,并在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分割方案或者未按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原管控单位的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配额处置】 符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件并纳入其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管控单位,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不重复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和履约活动,已签发当年度配额尚未履约的,应当在当年度履约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相应义务,将配额应缴尽缴至主管部门,并自完成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义务年度起自动退出本市管控。
管控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或者因管控单位生产线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导致碳排放量符合排除条件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配额应缴尽缴至主管部门。具体退出规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审定管控单位退出申请,确定退出管控单位名单。退出管控单位未按照规定上缴配额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强制扣减。
第三章 量化、报告、核查与履约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管控单位应当委托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提交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与核查】 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编制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
鼓励管控单位委托审计机构对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进行核查。经核查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与管控单位年度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一同提交。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管控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进行收集统计。
市统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0日前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对管控单位提交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进行核定和确认。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管理,并公布经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名录。
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证】 管控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审计机构应当对其碳排放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或者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
管控单位不得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机构或者相同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审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并对管控单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管控单位,对管控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管控单位总数量的百分之十。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控单位碳排放报告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对风险等级高的管控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重点检查。
主管部门可以将检查工作委托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果应用】 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中碳排放量数据与检查结果存在偏差的,以检查结果为准;若管控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且可以提供明确证明材料的,经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查机构核准,以证明材料为准。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检查结果,调整管控单位下一年度的实际配额数量。
第二十八条 【履约义务】 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配额及核证减排量数量之和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视为完成履约义务。
第二十九条 【履约期与配额使用】 碳排放权交易的履约期为每个自然年。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自动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后续年度签发的配额不能用于履行上一年度的配额履约义务。
第三十条 【履约抵消】 管控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消年度碳排放量。一份核证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超过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
管控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
碳排放抵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履约状态公布】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管控单位履约名单及履约状态。
第三十二条 【履约后配额注销】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10日前,对尚未发放的上一年度政府预留配额,以及管控单位为履行上一年度履约义务递交的配额和使用的核证减排量进行注销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市场交易主体】 管控单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职责】 交易所为履行职责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统一组织交易清算和交收;
(二)制定交易规则、结算细则等规章;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并发布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
(四)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监控交易行为,处理重大交易异常情况;
(五)配合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查处、纠正违规交易行为;
(六)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办理、咨询和运行维护,碳普惠平台运营管理,碳交易相关研究咨询、宣传培训、能力建设、区域合作等工作;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易规则应当报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交易品种】 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三十六条 【交易禁止行为】 市场交易主体不得从事非法取得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交易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所禁止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方式】 交易应当采用现货交易、拍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清算与交收】 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管理与拨付。交易系统与综合管理平台应当实现信息互联,及时完成交易品种的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 建立大额交易监管、风险警示、涨跌幅限制等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市场风险。
当发生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临时停市等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交易费用】 交易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交易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措施】 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对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现场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查询以至冻结相关账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监管措施。
主管部门派出的各区(新区)管理局负责现场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评级制度与黑名单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审计机构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审计机构和检查机构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及时披露评级结果和黑名单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 管控单位逾期未补足配额,或者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主管部门记录管控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违规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实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管控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金资助,三年内不得批准管控单位取得本市任何财政资助;
(三)管控单位为市、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将管控单位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将碳排放控制责任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从严认定】 管控单位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且经催告仍未提交的,从严确定其年度碳排放量。
管控单位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且经催告仍未提交的,其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认定为零。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制】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评估机制,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面评估,或者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题评估,并制定配套调整方案。
主管部门组建碳排放权交易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及其配套调整方案进行审定。
主管部门可以将评估工作委托专门机构实施。
第四十六条 【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管控单位减排能力及碳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
第四十七条 【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市场主体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中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由主管部门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控单位未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或者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管控单位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机构或者相同的核查人员的,责令管控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管控单位未按时足额履约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提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逾期未补足并提交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强制扣除等量配额,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并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管控单位退出前未履行配额应缴尽缴义务,且不足主管部门扣除的,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场交易主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返还不当得利,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管控单位、核查机构或审计机构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或者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核查机构或审计机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泄露管控单位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对管控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交易所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交易所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退回不符合标准的费用,处五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阻碍执法处罚】 任何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妨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排除适用】 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以外的交易品种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认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下规定的主要七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包括燃烧化石燃料或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电力、热、冷或者蒸汽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单位,是指因为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其他排放源;
(四)履约,是指管控单位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配额或者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以抵消其上一年度碳排放的行为;
(五)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是指管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量化结果,根据管控单位所属行业的不同,包括发电量、供水量或者增加值等统计指标数据;
(六)目标排放总量,是指所有管控单位在某个固定时期内允许排放温室气体的最大数量;
(七)签发,是指主管部门将配额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功能下生成并分配至管控单位账户的行为;
(八)预分配配额,是指由主管部门在每个配额分配期,根据配额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并且无偿分配给管控单位的配额;
(九)实际配额,是指由主管部门在每个配额调整期,根据管控单位实际配额数量计算方法,对管控单位的预分配配额进行调增或调减后,最终无偿分配给管控单位的配额;
(十)超额排放量,是指管控单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履约提交的配额和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之和的部分;
(十一)履约期,是指管控单位必须提交等额配额以抵消其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的时间期间;
(十二)结转,是指管控单位将本年度未使用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留存至后续年份使用的行为;
(十三)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符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管理规定,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十四)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是指深圳市碳普惠制下,符合深圳碳市场主管部门备案的碳普惠制方法学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碳普惠制是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十五)涨跌幅限制,是指交易所为控制配额市场价格波动程度而设置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可以由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六)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管控单位履约截止日期之前连续六个月的配额平均价格,为连续六个月配额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数。
(十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之前”,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XX起施行。2014年制定实施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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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风光新能源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国土空间资源,统筹优化布局,梳理全市风光资源现状及开发潜力。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并举,全面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利用和高质量发展,逐步带动新能源产业链延伸发展
CPIA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达530GW,同比增长35.9%。与此同时,全球光伏行业正面临同质化竞争加剧、收益率承压、政策调整等挑战,亟需从“规模扩张”向“价值重构”跃迁。2025年6月11日-13日,全球光伏与智慧能源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盛会——SNEC第十八届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到,鼓励大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虚拟电厂运营商以及储能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构建多层次智能电力系统调度体系,提高电网调度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全市实现快速灵活的需求侧响
近日,江苏苏州沃磁公司通过“一站式”碳中和普惠服务中心,购买了信义光伏(苏州)有限公司智能微电网项目的1000吨碳减排量。这是苏州“碳普惠”体系建立以来的首笔微电网用户交易。位于张家港的信义光伏微电网项目于今年3月初投运,其41兆瓦分布式光伏年发电量超1.8亿千瓦时,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近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CEA(碳配额)价格持续走低,引发市场关注。事实上,今年以来,全国碳市场价格持续走低。5月30日,全国碳市场综合价格行情收盘价为68.46元/吨,较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下跌4.20%。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5月全国碳排放配额(CEA)
第一章nbsp;能源发展综述本章作者nbsp;邱丽静(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一、宏观经济形势01经济总量再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0%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一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改革开放持续深化,
6月12日,广州交易集团与佛山建发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暨广州交易集团佛山办事处揭牌仪式在佛山举行。接下来,双方将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国企阳光采购、特殊资产处置、数据要素服务、绿色低碳服务等六大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活动伊始,广州交易集团党委书记、
6月11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甘肃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建立省级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探索建立市州级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发布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标准,初步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特色产品碳足迹因
5月29日,引导资源环境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答记者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为何出台该意见?意见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
长期以来,我国在资源环境领域实行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分别独立发展,形成了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多套体系共同推进的局面。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
5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
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共921家、民用航空运输业碳排放单位共11家、一般报告单位共393家。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碳排放单位
“双碳”目标背景下,园区作为产业集聚和能源消费的重要载体,成为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零碳园区”概念,并将其列为2025年重点工作之一;今年,“建立一批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零碳园区指在产业园区内,通过规划设计及建设,充分利用清洁
2025年6月13日,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范瑞武率队到访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金租”),双方围绕绿色能源领域展开深度交流,并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践行“双碳”目标注入强劲动力。携手共进,回溯发展脉络农银金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以刚对创维光伏一行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
2025年6月11日,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SNEC第十八届(2025)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大会暨展览会现场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深圳创维光伏智慧能源事业部副总经理刘平,与特变电工新能源储能业务总经理刘召迎作为双方代表签署协议。创维光伏副总裁肖振
在全球能源加速向绿色、低碳、可持续转型的背景下,储能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深化产业链合作成为重塑储能产业格局的关键路径之一。SNEC展会期间,采日能源与多家行业知名企业进行战略合作签约,旨在通过优势互补,共同应对市场挑战,把握发展机遇,开启合作共赢的新篇章。一系列战
2025年6月11日至13日,全球新能源行业盛会——第十八届(2025)国际太阳能光伏和智慧能源&储能及电池技术与装备(上海)大会暨展览会(简称SNEC)在上海举行。作为行业发展的风向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在本届展会上重磅颁发多张行业首张/首批认证证书,并与产业链龙头企业达成系列战略合作,覆盖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完成国内首次应用水下智能巡检机器人进行海上架空输电线路桩基础探伤检测和可见光巡查。此前,传统人工潜水检测存在高压环境作业风险高、水下视野受限、数据采集效率低等问题。此次应用的水下机器人,集成声呐成像、4K高清摄影、钢管厚度精密测量等智能传
6月16日,南方电网公司2025年主网一次设备第二批批次招标。招标范围包括110kV、500kV半封闭紧凑式组合开关电器(HGIS),110kV-500kV全封闭组合开关电器(GIS),35kV-500kV交流电力变压器,500kV干式空心限流电抗器成套装置,500kV并联电抗器,500kV交流隔离开关,550kV高压交流SF6断路器,500kV站用避
6月16日,深能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储能系统成套采购预选供应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为:标段一:电池预制舱采购(采用314Ah及以上电芯),容量预估500MWh,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储能电池或储能系统成套供货业绩,供货业绩容量总和≥300MWh的合同业绩;标段
6月13日,深能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储能磷酸铁锂电池采购预选供应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预估内容包括:314Ah及以上磷酸铁锂电池单体,总容量为300MWh。通过本次公开招标,建立深能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储能磷酸铁锂电池采购预选供应商预选库,预选库有效期:1年,有效期自入库管理协议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0日,深圳电网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构网型高压直挂电化学储能系统物资框架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据此前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南瑞继保投标报价3792万元。根据招标公告,项目招标范围为构网型高压直挂电化学储能系
北极固废网获悉,日前,朗坤科技发布公告,2025年6月12日,公司在中国深圳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罗湖区餐厨、果蔬垃圾收运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2157万元。公告中指出,该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服务期最长为三十六个月,第一年合同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
6月16日,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长利在深圳中广核大厦会见东北电力大学党委书记张静辉一行,双方就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合作、人才培养开展交流。东北电力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庆洲,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庞松涛参加会见。杨长利对张静辉一行来访表示欢迎,对东北电力大学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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