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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199余万元 河源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

2021-04-22 11:12来源:河源视界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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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源生态环境部门公布河源第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案例,案件赔偿金额达199.5571万元。

2020年7月9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东源县蓝口镇乐村某堆场非法倾倒有大量固体废物。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前往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现场露天堆放大量灰黑色泥渣、灰蓝色泥渣和包装桶,散发着刺激性气味,场地未采取硬底化防渗漏措施。为消除环境风险,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应急处理,及时组织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经进一步调查鉴定,该案属跨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主体是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上述两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已被刑拘。

3月2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河源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意见,向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9.5571万元的主张(含鉴定、评估费和前期应急处置、后期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并向赔偿义务人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结果、法律依据。会上,两方赔偿义务人均对赔偿的金额进行了确认。但由于两方赔偿义务人就如何确定各自承担赔偿份额未能没有达成共识,第一次磋商会议未果。

会后,为顺利达成磋商协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多次向两方赔偿义务人和家属宣传法律法规,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释法说理、宣传教育,并寻求突破口做通思想工作。

4月9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就该案召开第二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河源市检察院、东源县检察院大力支持,并在磋商会议上现场进行法律宣传、解释工作。经多方努力,会上两方赔偿义务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违法行为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愿意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4月13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三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

据悉,该案是《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河源市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此次成功磋商,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检察监督双赢共赢的结果,这也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总结本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让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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