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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策法律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研究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改革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
五、《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垃圾处理费费率标准和收缴率仍然很低,收费与处理成本之间还存在很大缺口,还难以保障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八、《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提高收缴率。
九、《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
十、《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
要创新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统筹前后端,实行一体化经营。多渠道筹措资金,在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投入的同时,建立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机制,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实现按量收费。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多措并举,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
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输送和处理。
十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十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十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 2019.7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十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
健全收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十九、《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1〕4号
(二十二) 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第二部分 地方规定
一、《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二、《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成价费〔2005〕第31号)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三、《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9-03-29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杭城管委﹝2017﹞195号
第六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量加价收费,基准量内外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核定非居民用户年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非居民用户上年度(前12个月)生活垃圾产生量作为本年度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
五、《杭州市余杭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2
六、《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8
第四十七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八、《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9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九、《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5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7月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一、《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2013.7
广州垃圾费将按垃圾实际排放量收取,其计量方式将分按袋和按桶两种。
十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7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三、《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8号
完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研究促进居民源头分类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十四、《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3.6 废止
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十五、《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28号
第八条 (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十六、《上海市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8.6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具体收费减免实施细则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区发改委另行制定。
十七、上海关于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创新经济激励。运用经济杠杆,加强引逼。结合各区垃圾分类实效,在基本不增加各区经济负担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湿垃圾不收费,干垃圾合计成本收费”,即达到符合质量标准且进入市属设施的湿垃圾不收费、湿垃圾质量数量未达标且干垃圾超量区域加倍收费的垃圾费结算制度,倒逼各区强化源头分类实效。推进各区参照市生活垃圾处理按质收费制度,落实区处理设施对街镇的品质控制和奖惩措施,促进自行处理的各区用好经济考核杠杆,落实垃圾分类实效控制管理。
十八、《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部分 其他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
制约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价格机制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资源环境成本在价格形成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还不够完善,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资源在实体经济特别是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高效配置,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逐步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探索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度,推进污水、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
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健全市场机制,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的核心是“市场机制”。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八、《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3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二十一条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
九、《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4
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责落实不到位。一是对生态保护者合理补偿不到位。重点生态区的人民群众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很大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还存在着保护成本较高、补偿偏低的现象。三是生态受益者履行补偿义务的意识不强。生态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生态受益者普遍存在着免费消费心理,缺乏补偿意识,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资源税改革尚未覆盖煤炭等主要矿产品种,环境税尚在研究论证过程中,制约了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政策法规整理止于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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