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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邯郸市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详情如下:
邯郸市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要求,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推进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污染治理为着力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全领域防控,强化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管控全流程治理,推进总量削减、排放限值和去除率达标,加强严督严查、监测监管、包联帮扶,有效减少臭氧生成和污染影响,持续增加优良天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源头、末端、无组织排放等全流程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移动源、生活源VOCs得到有效管控。VOCs、NOx排放超标现象明显减少,全市VOCs、NOx排放削减量完成国家总量减排要求;臭氧污染应急和防治体系初步建立,臭氧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5-9月全市臭氧超标天数力争同比减少,优良天数力争同比增加5天以上。
三、重点措施
(一)加快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
1.大力推广原辅材料替代。全面执行各类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限值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相关产品强制性质量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强化低VOCs含量产品质量监管。深入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清单台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导企业有序开展低VOCs产品切换,重点推进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替代,有效减少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源头替代项目。围绕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木制品胶合等行业为重点,梳理企业清单,开展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全面替代,7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树立VOCs替代标杆企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结合产业分布和行业特征,推进树立一批低VOCs产品替代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形成带动效应,6月底前完成。对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工业VOCs排放强度
3.全面推行“一厂一策”。组织企业全面完成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编制,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6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要求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对治污设施的启停、运行、检查维修等作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提出有效的VOCs综合治理措施,指导提升企业源头、工艺、末端和无组织减排空间,建立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关键参数的管理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重点企业控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和污染源排放清单,对辖区重点管控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于
5月底前建立清单。内活性强的臭氧前体物(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排放企业,重点对排放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物质的石化、制药、涂装、印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造等行业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和责任包联,实行重点控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全面提升工艺水平。以石化、化工、印刷、涂装等行业为重点,指导企业持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先进工艺。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严控无组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全面排查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工艺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开展涉VOCs液体储罐排查,6月底前完成一轮储罐无组织排放整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焦化、化工、制药等行业载有气、液态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以下简称LDAR)工作,对发现的泄露点要及时修复,切实减少VOCs散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相关企业5月和8月分别开展一轮LDAR工作,并强化抽查检查,重点检查LDAR工作开展情况、泄漏点修复情况、LDAR报告的质量和规范性,严厉打击LDAR造假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改、扩建治污设施,要结合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选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55%或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对石化、制药、涂装、印刷等4个重点行业涉及采用以上处理技术的,建立清单台账,实施重点帮扶,于6月底前逐一完成论证评估,对达不到排放浓度和去除率等控制要求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相关企业清单于6月底前报送我办。鼓励对照行业治理标杆水平,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减少VOCs污染排放,7月底前完成110家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鼓励工业企业争取中央、地方专项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9.聚焦治污设施“三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6月底前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在VOCs收集率上,要重点关注收集设施简陋低效、局部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风速低、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与收集量核算差异较大等突出问题;治理设施要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督促达不到要求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0.强化旁路监管排查。5月底前,开展涉VOCs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排查,取消不必要的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分局。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对存在旁路且未上报或违法排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涉VOCs园区集群整治
11.完善园区集群信息台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排查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进一步完善涉VOCs园区、集群台账信息,明确企业行业、数量、原辅材料特征、VOCs产生环节及排放情况等信息。5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一轮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排查,做到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2.推进园区集群治理提升。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推进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强“绿岛”项目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地区,推进建设区域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统一再生的管理体系;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生活源VOCs污染控制
14.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加强对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的监督指导,督促每月至少清洗维护1次油烟净化设施,鼓励采用第三方服务模式;对油烟超标排放、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督促尽快更换或改造净化设施。严禁露天烧烤行为,店外及占道的露天烧烤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强汽修行业专项整治。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对汽修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汽修企业开展一次末端治理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和喷涂废气末端治理设施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能稳定达标的,尤其是活性炭质量差、填充量少的,督促限期整改;同时,严查汽修行业“散乱污”企业,杜绝汽修喷漆污染向农村等偏远地域转移。在已建成汽修集中喷涂中心的覆盖区域内,推进小微溶剂型喷涂车间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建设小微汽修企业配套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有需要的应配套高效VOCs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6.强化施工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按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等要求,严格把关各环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和胶黏剂等产品质量,督促相关单位使用达标产品。在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强干洗行业排放控制。各县(市、区)要开展干洗行业VOCs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干洗剂类型和产品质量,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6月底前完成。新开干洗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VOCs总量控制
18.积极推进总量减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VOCs排放源清单为底数,全面梳理辖区内VOCs排放总量、主要来源、行业特征、企业清单,并提出2021年和“十四五”减排思路,5月底前上报。参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提早谋划并抓紧实施一批产业结构升级、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工业VOCs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工程、交通运输轨道化、车船和油品清洁化或其他减排工程,确保年度VOCs总量减排工作顺利完成。(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快实施NOx减排工程
19.全面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提升清洁运输水平,推动15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评估监测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推进短流程电炉炼钢和含烧结、球团、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以及独立烧结、球团等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探索推进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项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全面推进燃煤电厂超净排放改造。强化电力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面超低排放改造,在产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部达到深度治理标准,铁路运输比例达到95%以上,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要求或不具备铁路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努力实现超净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加强焦化、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有组织超低排放监督管理,对物料储存、输送和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排查,建立清单,实施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清洁运输改造,有序推进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效果评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2.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砖瓦、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2021年底前按省要求完成提升改造;其他行业工业窑炉,参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及以上企业标准,推进工业窑炉治污设施提升改造。加强现有11台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精细化管控,完成176台燃油(醇基燃料)锅炉、164台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提标改造。(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管控
23.加快车辆优化升级。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6月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收尾工作;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鼓励新增和更新为新能源机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4.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便利通行、停车优惠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激励政策,加快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退后十”城市及雄安新区等城市建成区、冬奥会赛区新增及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通道城市比例达到80%。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推动市级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机要通信车辆,选用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10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强柴油货车排放管控。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全覆盖。严格落实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扎实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健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编码制度,开展排放抽查。强化重点用车单位进出场车辆电子台账动态管理。省内生产(进口)、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分别达到85%、80%;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量不低于保有量的50%,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查量不低于使用登记量的30%。(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强化油品整治与油气回收监管
26.强化清洁油品管控。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以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等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标油品存储、销售和生产行为;以物流园区、工业园、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停车场、施工工地、油品运输车等为重点,关停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7.加强油气回收监管。结合油品整治专项行动,每季度组织1次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抽查抽检;重点抽测液阻、密闭性、气液比,重点防控期间,力争做到抽查抽检全覆盖。(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加强排放监测监控
28.推进监测平台建设。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共享。臭氧高发期间,重点县(市、区)要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7月底前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一轮走航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优化防控措施。鼓励各县(市、区)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臭氧生成的主要VOCs物种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9.加强企业在线监控。各县(市、区)要每日关注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涉NOx和VOCs重点工业企业排放数据,对出现超标和数据异常的,及时通报并尽快核实处理;督促企业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以上。各县(市、区)全面开展VOCs在线和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肥乡区、峰峰矿区、永年区三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内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臭氧污染天气应对
30.加强预测应对。加强3日内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臭氧污染分析,尤其是对当日、次日空气质量进行会商研判,针对将出现臭氧轻度以上污染时,提前1-2天发布臭氧精准管控措施,降低前体物排放强度,力争将轻度污染转为优良天气。各县(市、区)要按照臭氧精准管控要求,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细化行业要求,强化市政工程、工业企业等方面调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1.推进涉VOCs工程错时作业。引导各县(市、区)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实施高温天气期间错时作业(应急施工除外),施工尽量错开5-9月;确需在5-9月施工的,应避开5-18点;确需在5-9月5-18点施工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大气办备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2.推进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对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充分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夏季高温时段实行生产调控,对连续性生产企业,支持妥善安排调整生产计划,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对非连续性生产企业,高温时段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根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评级情况对涉VOCs—17—排放工序实行错时生产,对涉及民生和疫情防控的项目除外。(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3.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5-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在停检修期间安排专人加强指导帮扶,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5月底前,各县(市、区)排查并报送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2021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4.推进生活生产领域调控。倡导采取经济、政策等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加油站措施开展卸油作业时间。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严禁露天烧烤。(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5.坚持差异化管控。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对治理设施低效、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的污染企业,重点防控时段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对按要求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替代的企业或工序,采用蓄热燃烧、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或工序,以及其他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相关企业,可不采取生产调控或其他停限产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臭氧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臭氧污染防治的严峻性,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实施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定期调度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加大跟踪督办,落实治理要求;各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履职尽责,做好协同配合,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市大气办做好统筹协调调度工作,加大督导督办力度,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总量削减任务、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气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强化监管监测。推进涉VOCs工业企业管控平台建设,建立电子台账,完善涉VOCs企业原辅材料信息及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情况、工艺过程VOCs控制情况、治污设施工艺相关参数、有组织及无组织监控设施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VOCs排放监测分析,在重点防控时段对涉VOCs排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开展走航监测。焦化、化工等工业园区加快建设VOCs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加快推进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针对臭氧前体物开展监测,加强VOCs和NOx排放溯源分析。
(三)加大执法力度。深化体检式、预防式、服务式执法理念,为现场执法人员配备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微风风速仪、红外气体检漏测温成像仪等便携设备,提高监督监管的精准性。重点加大对涉VOCs、NOx排放的工业企业及餐饮、汽修等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的检查帮扶力度。对仅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污设施的,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帮助改进提升;对无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强化科技支撑。在依法、安全、不“一刀切”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市、区)加快建立本地臭氧控制技术团队,对区域臭氧前体物排放源开展系统分析,摸清VOCs排放底数,研究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筛选建立重点企业动态监管名录,对活性较强的前体物建立排放清单,提出重点管控建议。
(五)深化调研帮扶。各县(市、区)结合“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臭氧污染防控、VOCs和NOx排放治理调研帮扶。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臭氧污染防治,对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全面保障正常生产运行。对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企业和民生项目,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助力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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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涉气典型案例:一、湘江新区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案案情介绍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威海市润通橡胶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重新招标招标公告,该项目两标段共计1420.18万元。威海市润通橡胶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宁波路23号,本期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将现有4套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工艺落后的“低温等离子+UV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阿克苏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阿克苏市将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件要求,有序推动水泥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热电分公司、新疆天基水泥
近日,山东环境厅发布第三批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企业名单,共计13家。详情如下:关于第三批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企业名单的公示根据《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鲁环发〔2023〕6号)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豁免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11月5日印发《长宁区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攻坚方案》,提出以PM2.5达标为核心,以持续加强本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为重点,强化重点行业和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排放管控,确保空气质量稳定达标。详情如下: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7日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增加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作为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将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提前48小时以上。(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于细颗粒物(PM2.5)、臭氧
为有力推动全市造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交叉互查方式,集中部署开展造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案例1某造船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10月30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2024年4月2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走航监测车发现乐山高新区某区域TVOC异常高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对该区域开展排查。当日23时58分许,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威海市润通橡胶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本期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将现有4套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工艺落后的“低温等离子+UV光氧设备”升级改造为4套“干式过滤器+蓄热催化燃烧”处理设备;对收集效果不理想的收集方式进行改造。本项
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坚持积极探索创新执法监管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一批轻微违法“减免罚”
近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邯郸市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环保绩效创A创优。2025年全部完成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创A;分步推进铸造、炭素等其他重点行业创A创优,力争到2026年全市47个行业重点涉气企业全部完成。全文如下:关于《邯郸市绿色低碳发展典范
“今日电网作业区域晴转多云,温湿度、风速等均在正常范围,预计无延期或取消气象风险。”11月12日,河北武安市供电公司调控中心员工通过主配协同调度一体化指挥辅助平台完成当日电网作业、运行情况梳理及评估。5月,邯郸供电公司组织调控中心、数字化部共同启动研发主配协同调度一体化指挥辅助平台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6日发布《邯郸市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聚焦全市钢铁、焦化、建材、煤炭洗选、炭素、紧固件、电力等7个行业企业,其他行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推动企业ESG试点评价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7个重点行业企业ESG评价。邯郸市开展环境、社
近日,邯郸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公告。公告显示,对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公告如下:关于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公告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网邯郸供电公司牵头建设的虚拟电厂投运。据了解,该电厂将中央空调、充电桩、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等灵活性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和调控,通过实现电源侧的多能互补与负荷侧的柔性互动,促进源网荷储的清洁发展,提升电力能源的利用率。目前该公司虚拟电厂电源端已成功聚合50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邯郸市丛台区共享VOCs“绿岛”集群建设项目-催化燃烧设备采购招标公告,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211.6万元,招标人为河北联企致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为购置6套催化燃烧设备,其中一标段购置2套120000风量(预处理设备、预热设备、催化燃烧设备、防爆设备、设备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6日,河北邯郸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公告。公告显示,经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截至10月19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有组织排放”仍未完成(达到)超低排放要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24日,磁县采煤沉陷区风光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200MW保障性风电)储能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储能系统采购规模为30MW/60MWh。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列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4236万元,折合单价0.706元/Wh;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列第二中标候选人,
10月15日,河北峰行售电有限公司10MW/20MWh用户侧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冀中能源旗下河北峰行售电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河北邯郸,储能系统采用单体容量为314Ah及以上的磷酸铁锂电芯。河北峰行售电有限公司10MW/20MWh用户侧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河北峰行售
原文如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邯郸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邯郸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28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9月9日发布关于《邯郸市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及方案,邯郸市将率先推动钢铁产品碳足迹核算,以邯郸钢铁、新兴铸管等龙头企业引领示范,全面推进全市所有钢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到2024年底前完成钢铁产品碳足迹核算,2025年开展钢铁制品碳足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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