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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邯郸市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详情如下:
邯郸市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要求,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推进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污染治理为着力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全领域防控,强化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管控全流程治理,推进总量削减、排放限值和去除率达标,加强严督严查、监测监管、包联帮扶,有效减少臭氧生成和污染影响,持续增加优良天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源头、末端、无组织排放等全流程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移动源、生活源VOCs得到有效管控。VOCs、NOx排放超标现象明显减少,全市VOCs、NOx排放削减量完成国家总量减排要求;臭氧污染应急和防治体系初步建立,臭氧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5-9月全市臭氧超标天数力争同比减少,优良天数力争同比增加5天以上。
三、重点措施
(一)加快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
1.大力推广原辅材料替代。全面执行各类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限值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相关产品强制性质量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强化低VOCs含量产品质量监管。深入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清单台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导企业有序开展低VOCs产品切换,重点推进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替代,有效减少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源头替代项目。围绕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木制品胶合等行业为重点,梳理企业清单,开展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全面替代,7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树立VOCs替代标杆企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结合产业分布和行业特征,推进树立一批低VOCs产品替代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形成带动效应,6月底前完成。对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工业VOCs排放强度
3.全面推行“一厂一策”。组织企业全面完成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编制,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6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要求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对治污设施的启停、运行、检查维修等作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提出有效的VOCs综合治理措施,指导提升企业源头、工艺、末端和无组织减排空间,建立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关键参数的管理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重点企业控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和污染源排放清单,对辖区重点管控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于
5月底前建立清单。内活性强的臭氧前体物(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排放企业,重点对排放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物质的石化、制药、涂装、印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造等行业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和责任包联,实行重点控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全面提升工艺水平。以石化、化工、印刷、涂装等行业为重点,指导企业持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先进工艺。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严控无组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全面排查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工艺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开展涉VOCs液体储罐排查,6月底前完成一轮储罐无组织排放整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焦化、化工、制药等行业载有气、液态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以下简称LDAR)工作,对发现的泄露点要及时修复,切实减少VOCs散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相关企业5月和8月分别开展一轮LDAR工作,并强化抽查检查,重点检查LDAR工作开展情况、泄漏点修复情况、LDAR报告的质量和规范性,严厉打击LDAR造假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改、扩建治污设施,要结合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选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55%或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对石化、制药、涂装、印刷等4个重点行业涉及采用以上处理技术的,建立清单台账,实施重点帮扶,于6月底前逐一完成论证评估,对达不到排放浓度和去除率等控制要求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相关企业清单于6月底前报送我办。鼓励对照行业治理标杆水平,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减少VOCs污染排放,7月底前完成110家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鼓励工业企业争取中央、地方专项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9.聚焦治污设施“三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6月底前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在VOCs收集率上,要重点关注收集设施简陋低效、局部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风速低、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与收集量核算差异较大等突出问题;治理设施要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督促达不到要求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0.强化旁路监管排查。5月底前,开展涉VOCs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排查,取消不必要的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分局。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对存在旁路且未上报或违法排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涉VOCs园区集群整治
11.完善园区集群信息台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排查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进一步完善涉VOCs园区、集群台账信息,明确企业行业、数量、原辅材料特征、VOCs产生环节及排放情况等信息。5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一轮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排查,做到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2.推进园区集群治理提升。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推进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强“绿岛”项目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地区,推进建设区域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统一再生的管理体系;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生活源VOCs污染控制
14.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加强对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的监督指导,督促每月至少清洗维护1次油烟净化设施,鼓励采用第三方服务模式;对油烟超标排放、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督促尽快更换或改造净化设施。严禁露天烧烤行为,店外及占道的露天烧烤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强汽修行业专项整治。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对汽修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汽修企业开展一次末端治理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和喷涂废气末端治理设施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能稳定达标的,尤其是活性炭质量差、填充量少的,督促限期整改;同时,严查汽修行业“散乱污”企业,杜绝汽修喷漆污染向农村等偏远地域转移。在已建成汽修集中喷涂中心的覆盖区域内,推进小微溶剂型喷涂车间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建设小微汽修企业配套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有需要的应配套高效VOCs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6.强化施工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按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等要求,严格把关各环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和胶黏剂等产品质量,督促相关单位使用达标产品。在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强干洗行业排放控制。各县(市、区)要开展干洗行业VOCs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干洗剂类型和产品质量,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6月底前完成。新开干洗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VOCs总量控制
18.积极推进总量减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VOCs排放源清单为底数,全面梳理辖区内VOCs排放总量、主要来源、行业特征、企业清单,并提出2021年和“十四五”减排思路,5月底前上报。参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提早谋划并抓紧实施一批产业结构升级、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工业VOCs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工程、交通运输轨道化、车船和油品清洁化或其他减排工程,确保年度VOCs总量减排工作顺利完成。(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快实施NOx减排工程
19.全面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提升清洁运输水平,推动15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评估监测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推进短流程电炉炼钢和含烧结、球团、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以及独立烧结、球团等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探索推进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项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全面推进燃煤电厂超净排放改造。强化电力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面超低排放改造,在产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部达到深度治理标准,铁路运输比例达到95%以上,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要求或不具备铁路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努力实现超净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加强焦化、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有组织超低排放监督管理,对物料储存、输送和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排查,建立清单,实施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清洁运输改造,有序推进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效果评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2.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砖瓦、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2021年底前按省要求完成提升改造;其他行业工业窑炉,参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及以上企业标准,推进工业窑炉治污设施提升改造。加强现有11台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精细化管控,完成176台燃油(醇基燃料)锅炉、164台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提标改造。(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管控
23.加快车辆优化升级。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6月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收尾工作;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鼓励新增和更新为新能源机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4.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便利通行、停车优惠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激励政策,加快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退后十”城市及雄安新区等城市建成区、冬奥会赛区新增及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通道城市比例达到80%。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推动市级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机要通信车辆,选用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10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强柴油货车排放管控。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全覆盖。严格落实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扎实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健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编码制度,开展排放抽查。强化重点用车单位进出场车辆电子台账动态管理。省内生产(进口)、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分别达到85%、80%;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量不低于保有量的50%,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查量不低于使用登记量的30%。(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强化油品整治与油气回收监管
26.强化清洁油品管控。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以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等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标油品存储、销售和生产行为;以物流园区、工业园、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停车场、施工工地、油品运输车等为重点,关停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7.加强油气回收监管。结合油品整治专项行动,每季度组织1次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抽查抽检;重点抽测液阻、密闭性、气液比,重点防控期间,力争做到抽查抽检全覆盖。(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加强排放监测监控
28.推进监测平台建设。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共享。臭氧高发期间,重点县(市、区)要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7月底前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一轮走航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优化防控措施。鼓励各县(市、区)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臭氧生成的主要VOCs物种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9.加强企业在线监控。各县(市、区)要每日关注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涉NOx和VOCs重点工业企业排放数据,对出现超标和数据异常的,及时通报并尽快核实处理;督促企业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以上。各县(市、区)全面开展VOCs在线和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肥乡区、峰峰矿区、永年区三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内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臭氧污染天气应对
30.加强预测应对。加强3日内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臭氧污染分析,尤其是对当日、次日空气质量进行会商研判,针对将出现臭氧轻度以上污染时,提前1-2天发布臭氧精准管控措施,降低前体物排放强度,力争将轻度污染转为优良天气。各县(市、区)要按照臭氧精准管控要求,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细化行业要求,强化市政工程、工业企业等方面调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1.推进涉VOCs工程错时作业。引导各县(市、区)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实施高温天气期间错时作业(应急施工除外),施工尽量错开5-9月;确需在5-9月施工的,应避开5-18点;确需在5-9月5-18点施工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大气办备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2.推进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对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充分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夏季高温时段实行生产调控,对连续性生产企业,支持妥善安排调整生产计划,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对非连续性生产企业,高温时段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根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评级情况对涉VOCs—17—排放工序实行错时生产,对涉及民生和疫情防控的项目除外。(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3.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5-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在停检修期间安排专人加强指导帮扶,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5月底前,各县(市、区)排查并报送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2021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4.推进生活生产领域调控。倡导采取经济、政策等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加油站措施开展卸油作业时间。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严禁露天烧烤。(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5.坚持差异化管控。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对治理设施低效、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的污染企业,重点防控时段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对按要求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替代的企业或工序,采用蓄热燃烧、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或工序,以及其他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相关企业,可不采取生产调控或其他停限产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县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臭氧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臭氧污染防治的严峻性,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实施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定期调度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加大跟踪督办,落实治理要求;各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履职尽责,做好协同配合,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市大气办做好统筹协调调度工作,加大督导督办力度,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总量削减任务、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气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强化监管监测。推进涉VOCs工业企业管控平台建设,建立电子台账,完善涉VOCs企业原辅材料信息及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情况、工艺过程VOCs控制情况、治污设施工艺相关参数、有组织及无组织监控设施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VOCs排放监测分析,在重点防控时段对涉VOCs排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开展走航监测。焦化、化工等工业园区加快建设VOCs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加快推进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针对臭氧前体物开展监测,加强VOCs和NOx排放溯源分析。
(三)加大执法力度。深化体检式、预防式、服务式执法理念,为现场执法人员配备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微风风速仪、红外气体检漏测温成像仪等便携设备,提高监督监管的精准性。重点加大对涉VOCs、NOx排放的工业企业及餐饮、汽修等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的检查帮扶力度。对仅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污设施的,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帮助改进提升;对无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强化科技支撑。在依法、安全、不“一刀切”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市、区)加快建立本地臭氧控制技术团队,对区域臭氧前体物排放源开展系统分析,摸清VOCs排放底数,研究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筛选建立重点企业动态监管名录,对活性较强的前体物建立排放清单,提出重点管控建议。
(五)深化调研帮扶。各县(市、区)结合“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臭氧污染防控、VOCs和NOx排放治理调研帮扶。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臭氧污染防治,对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全面保障正常生产运行。对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企业和民生项目,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助力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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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打好空气质量改善攻坚战,8月12日以来,绍兴市各地各部门执法机构锚定目标,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执法月行动,查处了一批突出涉气环境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大气环境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一、柯桥区仙居县一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柯诸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严格执法,敢于说“不”,重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一:九江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01【案例特点】该案件为九江市2024年首例机动车维修汽修行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未保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现场采样。适用于本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在方法规定的分析时效内气袋保存回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和产品替代示范项目(第二批)征选活动的通知,征集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于2020年8月31日前实施完成的低VOCs替代项目,包括通过技术改造采用低VOCs物料和产品替代VOCs含量较高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玻璃钢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玻璃钢制品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本文件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油墨和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本文件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有机化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炼焦化学、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电子工业及其他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
浦东新区生态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4日印发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大、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使用燃油锅炉的企业,严厉打击逃避监管、超标排放、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坚强执法保障
日前,河北邯郸印发《邯郸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完成省定目标,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到5%左右;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每年森林覆盖率净增0.3%以上。此外
8月1日,邯郸成安县正大制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03808MWp分布式屋顶光伏组串式逆变器招标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企业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
5月21日,河北邯郸永年区委书记马洪广率队赴安徽省合肥市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基地)开展精准招商,对接洽谈合作项目。马洪广一行在双杰集团数字能创BG总经理贾雪岩等陪同下,考察参观了数字化展示中心、智能电气BG开关事业部生产车间、数字能创BG换电站等地,详细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5月21日19时38分,位于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的110千伏邺都变电站带电成功,标志着河北省首座配备新一代二次系统的变电站正式投运,变电站二次系统软硬件实现全国产化。新一代变电站二次系统是国家电网公司“十四五”规划重点研发项目。临漳邺都110千伏升压工程(变电部分)是全国首批35座变电站试点建设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采购电动环卫车辆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预算1870万元,详情如下:项目概况鸡泽县采购电动环卫车辆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鸡泽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221.193.232.118:9001/sszt-zyjyPortal/)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6月12
为填补邯郸市北环路(滏东大街--花明街段)路北污水管网空白,解决周边排水用户污水长期无法排放问题,邯郸市城管执法局排水管理处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工程项目专班,协调方案设计,在该路段启动铺设1530米De450污水管线。该污水管线自西向东通过滏东大街经果园路泵站提升至通用污水处理厂。按照邯郸市2
针对近期南方等地强降雨,强对流天气频繁出现,防汛形势较为严峻的实际,5月11日,邯郸市政排水管理处召开2024年气象形势研判分析会,邀请邯郸市气象局气象服务中心主任王洪峰为今年防汛备汛工作把脉问诊,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部署,分析研判今年汛期气候特
近年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以“两山一河”(紫山、大磨山、滏阳河)生态修复为抓手,聚焦水生态保护、矿山综合修复和国土绿化三大行动,推动全区生态环境发生脱胎换骨的蝶变,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成为名副其实的邯郸城市“后花园”。在“两山一河”生态修复工程中,丛台区高标准谋划部署,高标准推
3月29日,以“携手共赢,碳路未来”为主题的首届邯郸市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协作暨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大会在邯郸隆重召开。邯郸市委书记李晋宇、市长樊成华,运达股份董事长高玲、总经理陈棋出席大会,近400名供应商齐聚一堂,共谋新能源行业强链、补链、延链发展之路。李晋宇称,产业的
1月22日,邯郸邯山区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供应商为中科花海粮仓(邯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科花海粮仓(邯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15日,是邯郸市邯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邯郸市邯山区财政局。项目招标人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山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荐技术模式》的通知,邱县“厕污一体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被列入全省八个典型推广案例之一,邯郸市唯一。近年来,邱县实施农村改厕和污水治理“两收集、两利用”模式,对生活污水集中收集、二次利用,对厕污集中收集处理、再次利用。采取双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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