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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机构作为促进资金融通、便利支付结算、降低交易成本等活动的媒介,在经济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逐渐成为支撑碳交易的载体。目前欧盟碳交易市场金融机构体系最为完善,下文将从比较中欧碳交易金融机构体系的角度认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及其作用。
1欧盟碳交易的金融机构体系
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正式发展至今已经超过十五个年头,碳排放配额的方式也从免费分配为主过渡为拍卖为主的方式。在转变的过程中,各类金融机构对于推动碳交易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EU ETS整体市场是跨区域的,市场内金融参与主体多且复杂,从是否营利的角度大体可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政府主导的公共金融机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自然人或法人主导的私人金融机构。公共金融机构中包括了多边金融机构、国家发展机构和气候基金,私人金融机构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机构。
一、公共金融机构
(一)多边金融机构
由于欧盟碳交易市场具有跨地域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由多个国家(三个或三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际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为EU ETS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助力。这些机构包括:世界银行集团、区域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基金等。
1.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世界银行在碳交易中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了融资渠道来满足碳交易金融种的融资需求。主要融资渠道分为碳基金、绿色债券。
(1)碳基金
世界银行目前管理着12个碳基金,包括原型碳基金、社区发展基金、生物碳基金、伞形碳基金、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欧洲碳基金、森林碳伙伴基金合碳伙伴基金。管理的金额超过29亿美元,还专门为碳金融创建了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世界银行接受基金的委托进行关于碳交易业务的融资活动,投资超过150个低碳相关项目,并且成功减排。
(2)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指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绿色债券与普通债券的区别在于其具有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绿色债券业务对碳排放交易体系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比如,欧洲投资银行就曾在EU ETS进入第二阶段前发布了全球第一个“绿色债券”,其目的就是为了欧盟环境保护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 区域开发银行
区域开发银行是为了促进世界上某一地区的经济开发而根据各国之间协定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以贷款为主要活动。随着EU ETS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欧洲区域性银行对碳项目的投资活动愈加活跃。其中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起到的作用最为显著。
(1)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多边投资银行,为减排企业的碳项目提供了资金的支持。其主要的业务分为贷款、融资。在贷款方面,欧洲投资银行决定将每年的借款金额的25%以上投资于气候项目。在融资方面,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基金,通过基金为减排相关企业融资超过76亿欧元。
(2)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设立的最初目的是通过投资活动加强与建设市场经济。因此,近年来随着绿色低碳政策与EU ETS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近些年来不断加强对欧盟区域的低碳投融资活动。直至目前,其已经签署了超过1000分绿色低碳项目的资助合同,共投资超过200亿欧元。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监察国际货币汇率与各国贸易情况,为各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支持。在欧洲碳市场中,IMF起到的最大作用在于对市场的监督和倡议。监督体现在对欧盟碳市场体系具体要求并监督实施情况。倡议体现在倡导建立欧盟统一的能源市场。
4. 多边基金
以各国政府赠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多边基金也是推动欧盟碳市场金融不可或缺的力量,具体包括欧洲碳基金、多边碳信用基金和北欧发展基金等。欧洲碳基金于2007年由世界银行和投资银行共同建立,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欧盟各国完成减排指标。多边碳信用基金则是由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建立,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政府之间进行碳信用交易。北欧发展基金是由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联合建立,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北欧国家气候变化的投资。
(二)国家发展机构
国家发展机构属于双边金融机构,相对于多边机构而言,国家发展机构更加直接地推动碳市场的投资,因为其投资目标与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和明确性,投资行为速度也快于多边金融机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法国开发署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国开发署是法国官方的双边发展机构,通过借贷、担保、拨款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截至目前为止,法国开发署对于碳金融的投资额超过了年投资额总量的50%。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拥有的全资政策性银行,主要功能是为德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经济合作中的融资、贷款职能。现已为了德国及其他国家在低碳环境项目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气候基金
欧洲的双边气候基金大多是以国家为主体建立的,推动了EU ETS市场的发展,增加了排放配额产品的供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国际气候基金和英国国际气候基金。德国国际气候基金在德国对低碳项目发挥着重要的投融资作用,特别是采取了无偿捐赠的资金协助形式大力推动了项目的启动。英国国际气候基金由英国政府出资3.8亿英镑为主导的气候基金,主要投资环境友好项目和利用金融杠杆对二氧化碳减排活动进行弹性调节。
二、私人金融机构
现阶段,欧盟碳交易金融投资活动中超过半数的资金来自于私人金融机构,私人金融机构大多数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相对于多边金融机构和双边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的启动速度更快,融资效率更高。在EU ETS运营的过程中,其在低碳项目的投融资、碳市场产品的投资和碳金融信息的传递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传统金融机构
欧盟碳交易市场虽然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但是同样离不开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撑。与碳交易相关的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会在自己机构中成立各自的碳市场部门。传统的金融机构在EU ETS运行过程中给予资金支持、风险管理与防控等多方面支持。
1. 商业银行
欧盟商业银行在碳交易市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商业银行在欧盟金融市场中扎根已久,影响了欧洲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商业银行对于碳交易市场的更加广阔。现阶段商业银行也已经推出了许多与碳市场相关的产品,如低碳理财、绿色信贷等产品。
2. 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主要的业务包括企业重组、收购、风险投资、融资等,是资本市场上十分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EU ETS中欧盟投资银行主要作用是通过投资支持低碳企业的发展,比如投资银行通过投资或收购欧洲碳资产管理公司进入EU ETS市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摩根大通收购了英国益可环境国际集团。
3. 保险公司
欧盟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主要作用就是对风险的管理与预防。碳金融市场的开发以及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了保险机构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欧洲保险公司在碳市场中可以提供保险产品,还能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定价等业务。
(二)新型金融机构
1. 私人碳基金
随着EU ETS的启动与深入,私人碳基金也在不断地发展,2005年后私人碳基金发展十分迅速。私人碳基金不仅能够在一级市场购买碳排放单位,也能够在二级市场中进行交易。私人碳基金其中一个作用就是便于欧洲企业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核证减排量。参与者可以是国家、公共组织,也可以是私人企业。
2. 碳资产管理公司
碳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作用是通过对投资谈企业进行管理,降低投资需承担的风险,同时又能给予低碳企业资金支持。这些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地降低各类参与主体与投资主体的风险,强化了EU ETS的市场风险防控能力。在欧盟的碳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包括:英国益可环境国际集团公司、法国电力贸易公司、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和芬兰芬碳公司等。
3. 碳排放交易所
欧盟碳排放交易所的规模和影响近些年来随着EU ETS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提升。碳排放交易所在EU ETS市场中起着交易平台的作用,并且还担负着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责任。同时,随着EU ETS成功国际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所的标准与规范也有成为国际标准的趋势。现阶段,欧洲碳排放交易所主要包括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蓝次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荷兰气候交易所等。
2我国碳交易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公共机构
1. 财政部
目前我国碳项目投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部,财政部通过贷款贴息、税费减免、融资扶持等财政补贴方式,促进了碳交易投融资活动的发展。在2016年,国家财政部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就超过2000亿。在2020年,财政部进一步出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力度,补贴范围扩大淘汰落后产能和交通运输等方面。
2. 公共基金组织
公共基金组织也是我国碳交易金融市场中投融资活动的资金来源之一。早在2006年,我国就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基金运营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该基金至今已经投资超过300个绿色低碳贷款项目,扶持资金已经超过180亿元。
3. 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也有部分社会组织为碳交易的发展提供了金融信息方面的支持,比如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发布中国碳交易指数,包括“中国碳市值指数”和“中碳流动性指数”,分别衡量样本地区一定期间内市值的涨跌情况以及整体流动性变化情况。
二、传统金融机构
由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市场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二级市场参与碳指标交易,主要包括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二是股权投资,金融机构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大的金融机构除了自己进行配额交易外,更倾向于利用自己充沛的资金,收购碳市场上有价值的参与者或竞争者;三是碳基金,金融机构与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碳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因此目前给予我国碳市场资金支持力度最大的还是以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这些机构能给碳项目带来巨额的资金。具体的传统金融机构如下表:
三、新兴金融机构
1. 碳排放交易所
现我国存在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深圳碳排放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权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2021年6月底将上线全国谈判放权交易市场,届时该市场的交易中心将落地上海,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湖北武汉。
四、个人参与者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订稿)》第十五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可以看出“个人”是有资格成为碳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个人直接参与碳交易主要包含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购买国家认可的碳排放配额交易产品,第二种是类似企业一样交易基于个人碳减排所产生的的减排量。但是,目前在国内外都没有成熟的个人参与碳市场成功案例,个人参与碳交易市场仍然只能通过购买碳金融产品等间接的方式参与。
五、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市场的作用
1.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资金流动性,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利于调解碳市场价格机制。
2.金融机构促进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加快了碳资产的形成与激发企业活力。
3.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同时也大力地支持了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绿色科技的发展。
3我国碳金融机构体系的不足与建议
1.相对于欧盟碳金融机构体系而言,我国缺乏国际碳金融机构,这导致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发展受限。因此,我国碳交易金融机构应该积极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寻求合作机会,学习国外成功经验,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快速发展。
2.目前碳金融市场并不活跃,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部,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基金业、证券业等没有发挥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新兴的交易所仍在起步阶段,全国交易市场暂未建立。因此,应该尽快确立碳金融制度,确定定价机制、供求机制,确保参与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能够顺利进行碳金融交易。
3.我国碳资产管理公司仍未建立,私人碳基金发展缓慢。建议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支持碳资产管理公司与私人碳基金的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风险,营造良好的碳交易市场环境。
4.个人现阶段无法直接参与碳市场,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因此,建议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层面上明确个人是能够参与碳交易市场(现阶段只在草案中提出),以及在碳交易市场中设计提供个人参与者能够购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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