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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Federal Greenhouse GasAcing and Reporting Guidance
从工业活动主体来说,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碳核算主要覆盖五种活动:能源活动、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以及废弃物处理。
针对于上述核算主体对象,碳核算可以具体根据数据来源、测量方式、数据形式、数据质量、测量地域及时间范围等因素,生成不同类型的碳核算结果产出。
二、碳核算的方法有哪些?
碳核算最主要的形式可以被分为基于测量和基于计算两种方式,具体从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目前发改委公布的24个指南采用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只包含排放因子法和质量平衡法,但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优先开展化石燃料低位热值和含碳量实测。
(一)排放因子法(基于计算)
排放因子法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根据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
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
其中,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如每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净购入的蒸汽量等;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包括单位热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国环境保护署、欧洲环境机构等提供的已知数据(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测量数据来推算。我国已经基于实际情况设置了国家参数,例如《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附录二提供了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数据。
该方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较为宏观的核算层面,可以粗略的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情况进行宏观把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能源品质差异、机组燃烧效率不同等原因,各类能源消费统计及碳排放因子测度容易出现较大偏差,成为碳排放核算结果误差的主要来源。
(二)质量平衡法(基于计算)
质量平衡法可以根据每年用于国家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计算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而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对于二氧化碳而言,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
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产品产出量×产品含碳量-废物输出量×废物含碳量)×44/12
其中,是碳转换成CO2的转换系数(即CO2/C的相对原子质量)。采用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碳质量平衡法计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不仅能够区分各类设施之间的差异,还可以分辨单个和部分设备之间的区别。尤其当年际间设备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更为简便。一般来说,对企业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视情况选择碳平衡法。
(三)实测法(基于测量)
实测法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这里又包括两种实测方法,即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一般是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EMS)中搭载碳排放监测模块,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其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是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二者相比,由于非现场实测时采样气体会发生吸附反映、解离等问题,现场测量的准确性要明显高于非现场测量。
美国推广实测法的力度最高,早在2011年就开始了碳排放测量的强制安装:美国环保署在2009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强制条例》中规定,所有年排放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源自2011年开始必须全部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并在线上报美国环保署。
欧盟委员会自 2005 年启动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并正式开展监测 CO2排放量,但目前23个国家中仅155个排放机组(占比1.5%)使用了CEMS(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有德国、捷克、法国。
中国火电厂基本已安装了 CEMS,具备使用 CEMS 对 CO2排放量进行监测的基础。5月27日,国内首个电力行业碳排放精准计量系统在江苏上线,在国内率先应用实测法进行碳排放实时在线监测核算,预期不久也将向全国普及。
三、碳核算体系的构成与标准
鉴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涉及到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等各个跨部门、跨层级、跨组织的社会行为主体,碳核算体系的构成也因此成为了一个交错复杂的巨大网络——大到国家、小到产品。时至今日,发展出了共同目标下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独自推进又交互反馈的路线。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碳核算机制是一个多元主体的体系,各个主体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也会直接影响到核算结果的准确度及成果性质。整体而言,碳核算的方式可分为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两类,前者主要指国家或政府层面的宏观测量,而后者则包括企业的自测与披露、地方对中央的汇报汇总,及各国对国际社会提交反馈。
从国际层面而言,国际组织或国际协定主要依靠于各国政府和企业自主进行核算及汇报来计算碳核算结果。自上而下的测算以《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主流国际标准,自下而上的测算则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系列标准最为广泛使用。这些由非政府组织出具的标准及指引,均鼓励国家、城市、社区及企业等主体对于核算结果进行汇报和沟通,以此确保公开报告的一致性。以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发布的碳核算报告为例,其数据来源主要为国家向IEA 能源数据中心提交的月度数据、来自世界各地电力系统运营商的实时数据、国家管理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等。
碳核算的具体过程虽然是客观的测量与计算,但其测量范围的划定及具体标准的制定,仍存巨大的空间和差异,也由此带来了不确定性。目前而言,中国对于碳核算框架的整合与标准制定已具有一定成效。而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上虽然存在广受认可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其数据来源、采集及测量方式、数据呈现方式、汇报方式等,仍各有侧重。
一、国家层面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以下简称《公约》)的要求,《公约》附件一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每年都需要编制和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清单,非附件一缔约方则视情况编制和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清单。1995年IPCC发布的第一版《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IPCC指南》),是世界各国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的主要方法和规则,又先后发布《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IPCC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订版》进行了更新与修订。2006 年修改后的版本主要从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这五个部分来进行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的核算。其核算方法包括了排放因子法和质量平衡法。
国际上,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世界资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WRI)、世界银行(World Bank,WB)等纷纷建立了能够覆盖世界各国国别层面的碳排放数据库。然而,在不同能源消耗量和排放因子的估算下,各数据库的测算结果各异,且国际机构数据库对我国碳排放量普遍高估。例如,2015年发表于Nature的一篇文章指出,中国2000-2012年间的能源消耗量比官方统计高10%,煤炭排放因子低于IPCC缺省值40%,水泥生产的碳排放低于估值45%。
目前,我国已完成了1994、2005、2010、2012和2014年共5年的碳排放核算工作,分别发布于前后三次的《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和两次的《气候变化两年更新报告》中。然而,国内各机构的碳核算结果也存较大差异。例如,《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中,2005年和2010年我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能源燃烧和工业工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分别为63.81亿吨和87.07亿吨,而相同口径下中国科学院碳专项的核算结果为53.5亿吨和77.5亿吨,分别高19.3%和12.3%。
二、省份层面
在国务院于2007 年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后,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5月发布了《省级温室气体编制清单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省指南》),以助力实现2009年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 40%-45%”的目标。
与《IPCC指南》类似,《省指南》从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五个方面对我国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提供指导。但其特别之处在于,《省指南》中针对跨省电力调度造成的碳排放问题设置了排放因子,电力调入(出)二氧化碳间接排放=调入(出)电量×区域电网供电平均排放因子。同时,《省指南》结合我国实际提供了不同的层级方法和可供选用的缺省值。然而,对于我国各省份碳排放测算结果,尚未见官方披露。
三、城市层面
在《省指南》要求、低碳示范城市建设需求等影响下,我国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逐步细化,江西、河南、山西、陕西、浙江、江苏等省份均启动了各市(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国城市层面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主要依据《省指南》《IPCC指南》及发改委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行业指南》)等。除此之外,也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可以参考。
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系列标准由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共同发布,包括企业碳核算与报告标准、项目碳核算标准、城市和社区标准等多个碳核查和报告指南标准,涵盖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GHG Protocol既是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ISO 14064)的参考基础,也是国家发改委制定《行业指南》的文件基础。
2013年9月,世界资源研究所(WRI)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可持续发展社区协会(ISC),针对中国城市开发了“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测试版1.0)”(以下简称“工具”)。工具中的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分为六个步骤,即确定核算边界、确定核算和报告的排放源、确定计算方法、收集数据、计算温室气体排放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其中,鉴于实测工作装置设备成本高、工作量大,工具仍采用排放因子法,但设置了优先顺序依次为实测排放因子、区域排放因子(省级或跨省)、国家排放因子和IPCC排放因子。
资料来源: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测试版1.0)
四、社区层面
社区是居住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生活共同体,故社区碳排放的核算要以社区地理边界为核算边界。一般来说,社区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源于生活消耗能源,其碳排放活动种类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碳排放活动,如化石燃料燃烧和移动源燃烧(如交通);二是间接碳排放活动,如电力消耗、热力消耗。在设备的局限下,社区碳核算主要也是基于排放因子法计算。
GHG Protocol于2012年发布了《社区温室气体排放全球议定书》(Global Protocol For Community-Sca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GPC),明确了社区碳核算六个准则: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准确性、可测性,并制定了《GPC 2012碳核算报告试点框架》。
五、部门层面
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各部委推动情况来看,由发改委进行统领性安排和总体性布局,能源(涉及国家能源局)和工业领域(涉及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是政策主体和重点,而金融(涉及央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科技(涉及科技部)、生态(涉及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三大辅助领域。
结合《省指南》,碳核算同样也将涉及到多部门的协同推进,包括能源活动(涉及国家能源局)、工业生产过程(涉及工信部)、农业(涉及农业农村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涉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废弃物处理(涉及生态环境部)等。
此外,仅就能源利用而言,除排放因子法(参考法)外还有部门法。部门法主要是以部门为基础,分部门、分燃料品种、分主要设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这种方法对数据量的要求较大,但准确度更高。具体可以以各个经济部门活动为核算对象,以一定时间段(如1年)内的分品种燃料消耗,与燃料低位热值、单位热值碳含量及氧化率三个参数相乘,得到各部门碳排放量,加总后即得到经济活动中能源利用产生的碳排放总量。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即采用部门法进行能源部门的碳核算。
六、金融层面
针对金融机构的碳排放核算,碳核算金融联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ing Financials,PCAF)制定了《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金融业指南》),为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方法论来核算和披露与六类资产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资料来源:The Global GHG Acing & Reporting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 Standard
基于GHG Protocol,《金融业指南》要求金融机构核算和披露投融资客户的范围1(如化石燃料燃烧等产生的直接排放)和范围2(如外购电力热力的间接排放)排放。针对范围3(如供应商)的排放,《金融业指南》采取行业分阶段纳入的做法:2021年首批被纳入核算的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2024年覆盖的行业将扩展到交通、建筑、材料和工业生产;2026年之后将覆盖全部行业。
七、行业层面
国家发改委从2013年11月到2015年11月先后发布了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企业指南》),具体包括:
第一批10个,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钢铁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电解铝生产企业、镁冶炼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陶瓷生产企业、民航企业;
第二批4个,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中国石油化工企业、中国独立焦化企业、中国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批10个,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矿山企业、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氟化工企业、工业其他行业企业。
《企业指南》覆盖了高碳排的全部重点行业,规范了企业与核查机构碳排放数据核算,确保了碳市场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2017年12月,发改委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纳入的覆盖行业及代码,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等八大行业。其中,纳入的企业范围为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自备电厂。
在国家发改委文件的指导下,各省级政府又在逐级细化行业碳排放报告指南文件。例如,广东省早在2014年就编制了《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版)》并逐年进行修订;北京市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
八、企业层面
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下的《企业碳核算与报告标准》 (A Corporate Ac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主要对于企业计算温室气体的方式、汇报责任、碳排放核查、减排核算、目标设定、库存设计等方面都提出了统一标准,并强调了企业数据透明度的原则,即企业应以明确的方式披露温室气体清单的过程、程序、假设和限制等,并对于数据进行审计、记录、建档及外部验证。
ISO14064-1是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详细规定了组织或公司设计、开发、管理和报告GHG清单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限值,量化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并确定公司改进温室气体管理具体措施或活动等要求。
根据ISO 14064-1、GHG Protocol 的《公司标准》等国际文件,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等国内规范,企业可以依靠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或实测法进行相关的碳核算与报告。但如果想要取得碳排放权交易资格,还需要通过我国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MRV)下第三方机构核查。
针对企业,2016年6月1日,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实施,全部代替标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15496-2003);2019年起,生态环境部又将碳排放的核算与报告要求文件升级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计划,如《2020 1771-T-30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并将覆盖范围延伸到了种植业企业和畜禽规模养殖企业。针对第三方机构,2017年,在ISO 14064的基础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行业标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通用规范》;同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用于规范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工作。
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实施以后,国内发电行业企业将根据国家级的文件和标准实施,进入全国碳市场体系下的核算核查和交易履约阶段;发电行业以外其他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将继续根据所在试点省市的原管理办法进行核算报告及交易履约。
九、项目层面
基于项目的核算,最著名的就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CDM,发达国家可从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项目中取得经证明的减排量(CER),用以抵消一部分其对《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义务。CDM的核心是GHG项目中CER的获取,而这依赖于对项目的GHG减排量的核算和证明,就是GHG Protocol系列标准中的“项目核算GHG协议”(The GHG Protocol for Project Acing)。
另外,ISO14064中也包含项目层面的碳核算。2006年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验证标准ISO14064,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ISO14064-1是指导企业/组织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消除的规范,其功能与“企业核算GHG协议”类似;第二部分ISO14064-2着重讨论旨在减少GHG排放量或加快温室气体清除速度的GHG项目,它包括确定项目基准线和与基准线相关的监测、量化和报告项目绩效的原则和要求,同样类似于“项目核算GHG协议”;第三部分ISO14064-3阐述了实际验证过程,这使ISO14064-3可用于指导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GHG报告验证及索赔。
十、产品层面
针对产品的碳排放核算,碳信托(Carbon Trust)和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共同牵头,英国标准协会(BSI)于2008年具体制定了《PAS 2050标准》,是全球第一部产品碳足迹标准。PAS 2050通过对产品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从原材料到生产(或服务供给的各个环节)、分配、使用和回收处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并根据各种温室气体的全球暖化潜力(GWP)折算成CO2当量,来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自2012年开始,国际标准组织ISO颁布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ISO14067,用于指导使用生命周期评估方法而进行的产品碳足迹量化以及对外交流。ISO14067的颁布是建立在现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的,如生命周期评价(ISO14040和ISO14044)、环境标志和声明(ISO14020、ISO14024和ISO14025)等。此前,国际上关于产品碳足迹的评价主要是使用ISO 14040/44,PAS 2050 以及WRI世界能源协会制定的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protocol,而ISO 14067的颁布在全球形成一个面向市场的共识性框架文件。
四、结语
可以看到,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碳核算体系的构建都已日趋完善,并且沿着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两个方向生发出完整且互补的闭环。但是,当下仍有两个在方法论层面上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是有没有可能大规模推广实测。CEMS的测量法通过直接测量烟气流速、CO2浓度和湿度等参数即可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数据精确度最高、成本也最高。但基于实测的数据是确保碳市场公平交易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促进碳排放权国际流通、免缴跨国贸易间碳边境调节税的重要基础。
二是如何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碳核算。目前基于生产的核算方法,只能衡量商品和服务生产地产生的排放量。然而,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生产活动中有近10%—20%的碳排放会随着贸易活动转移到国外,基于生产的核算方法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难免有失公允。因此,未来需要判断是否有办法以消费为基础开展碳核算。
当然,无论具体执行过程如何,碳核算涉及到横向及纵向体系中的多部门、多层次,也迫切需要不同主体从中发挥作用。碳核算体系的构建、核算标准的统一,对于公开报告的准确性、核算成果的整合、碳交易的落实与推广,甚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长远目标,都是至关重要的基础。
总结一下
1、什么是碳核算?
碳核算即是一种测量工业活动向地球生物圈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及其当量气体的措施。可以看到,从核算对象来说,开展碳核算至少需要包含以下两点条件:一是划定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二是确定工业活动主体。
2、碳核算的方法有哪些?
碳核算最主要的形式可以被分为基于测量和基于计算两种方式,具体从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
3、碳核算体系的构成与标准
碳核算体系的构成是一个交错复杂的巨大网络——大到国家、小到产品。本文提及了10个层面,整体而言,碳核算的方式可分为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两类,前者主要指国家或政府层面的宏观测量,而后者则包括企业的自测与披露、地方对中央的汇报汇总,及各国对国际社会提交反馈。时至今日,发展出了共同目标下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独自推进又交互反馈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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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这是我国首份绿电直连政策法规,旨在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在国际碳贸易壁垒下,绿电直连政策是我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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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用范围、规划引导、运行管理、价格机制、组织保障五个方面明确发展绿电直连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形势下,绿电直连项目是新能源发展模式的重要创新、是丰富新型电力系统
作为中国低压电气行业的领军企业,德力西电气始终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2024年5月,德力西电气成立行业首家新质生产力创新研究院,致力于贯通“应用基础研究#x2014;技术产业化”全链条研发体系,推动绿色化、数字化与智能化的深度融合,为行业高质量发
这些天,刚搬到新办公室的“双碳”研究中心专职尹申正在忙着对接北京绿色交易所,推进泰顺县碳中和项目落地。就在不久前,国网温州供电公司“双碳”研究中心正式揭牌,这意味着,全省碳业务支撑能力建设中又多了一个实体机构。在国网浙江电力,像刘芳这样深耕于“双碳”领域的研究员并非个例。他们渗透
近年来,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氢氨醇一体化逐渐成为了我国清洁能源消纳与创新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相关示范项目在国内密集落地。以绿氨为例,据中国氢能联盟研究院统计,截至2024年底,我国在建的绿氨项目产能约190万吨/年,规划产能约1780万吨/年。蓬勃发展的现象背后,欧盟绿色认证体系与碳核算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市碳计量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加强碳计量技术研究。加强基础前沿计量技术研究,开展碳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研究,推动碳计量专用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自主研发,开展碳排放在线监测、城市尺度反演、碳足迹核算、碳汇等绿色低碳
编者按绿氢之新,新在定位。绿氢之难,难在创业。在全球加速奔向碳中和的时代洪流中,绿氢正从实验室和示范项目快步驶入产业化赛道,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备受关注的前沿阵地。4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我国首份氢能发展报告——《中国氢能发展报告2025》。《报告》显示,2024年我国氢能生产消费
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即将全面实施的背景下,河钢集团邯钢公司成功开发CBAM碳税平衡计算模型,为低碳绿钢产品研发生产装上“智能导航”。该模型可以精准预测出口欧盟产品应缴碳税数额与绿钢成本增加的平衡条件,掌握出口欧盟产品的碳排放量和成本变化,辅助客户更好选择绿钢产品,为提升邯钢产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原有“三零”“三省”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改革思维、加
越南政府在6月10日表示,该国已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试点阶段。据悉,该计划主要针对钢铁、水泥和火电三大碳排放密集型行业,第一阶段将覆盖越南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50%左右,计划持续到2029年,然后扩展到其他部门,如货物运输和商业建筑等领域。相关资料显示,首批试点阶段约有150家大排放企业参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从“试点探索”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制度框架”阶段。(来源:《能源评论》作者:张驰李劲松)2025年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之后,又一个全
6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发布了《2025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低碳院CCUS团队作为主要编制单位的《燃煤烟气变压吸附法碳捕集系统能效测试技术规范》《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监测计量技术规范》《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催化剂性能测试技术规范》,以及作为重要
近日,宁德时代与香港大学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依托香港的国际化及金融中心优势,以及特区政府对双碳目标的推动,双方将聚焦国际零碳政策标准制定、零碳科技创新、零碳能源转型三大维度,共建零碳未来创新中心及零碳产业联盟。香港大学气候与碳中和研究院(ICCN)与宁德时代零碳能源事业部(ZEB)代表
2025年6月11日,SNEC2025第十八届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于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盛大开幕,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光伏行业展会之一,汇聚了来自全球的光伏领军企业和创新技术。TCL光伏科技以“碳索新境智领未来”为主题,在6.2H(TCL馆)E670展位惊艳亮相。本次展会,TCL光伏科技全方位展示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迅速引发了业界对新一代煤电的广泛关注。与历次转型相比,新一代煤电“新”在哪儿,应如何推进建设?从系统角度来看,新一代煤电的“新”主要体现在新形势、新体系、新技术、新思维四
6月6日,云南省能源局就云南省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739号提案进行答复,其中提到,省能源局将以园区为重点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充分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其《问答(2025年版》)出台的有力契机,适时出台配套措施,推进发展自然人、非自然人、一般工
中国官方日前出台政策推动绿电直连,在满足出口型企业绿电需求的同时,也将促进新能源的就地消纳。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最近公布的《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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