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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制度经验总结
欧盟在第一阶段设定的总量大大超过了实际排放量,而第二阶段在已经具备了历史数据的情况下,各成员国提交的NAPs中对于减排目标的制定仍然非常宽松。究其原因,各成员国为了将本国利益最大化,即使清楚应当严格控制总量,在上报计划时也会尽量为本国企业争取更多的配额。因此在第三阶段开始由欧盟层面统一签发配额时,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债危机使得这一制度改进的效果被大大抵消。受经济下行的拖累,预计欧盟第三期的实际排放也将远低于预期水平。
欧盟在初期免费分配的比例达到了90%以上,后期拍卖的比例逐渐上升。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更有利于保证经济增长,而有偿分配的方式更容易提高减排效率。在初期基于推广的目的对配额进行免费分配。然而,从长期来看,无偿分配的比例不断缩小。针对经济增长和减排效率之间的平衡,是交易体系分配方案必须考虑的重点。
三、我国各试点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以及经验总结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较晚,其初始配额分配制度建立上不完善。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逐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14日召开了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并确定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七省市为首批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从此正式展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工作。
从图表可以看出,国内大部分试点省市都采用了“祖父法”的初始配额分配方法,仅有上海和深圳采用了基准线法,但覆盖的行业范围也很有限。在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大部分的试点都采用了免费分配,北京、广东、湖北则允许拍卖。
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交易配额分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碳配额发放总量过多
由于对经济整体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的乐观估计,导致进行配额分配的各个交易试点的碳配额存在大量过剩情况,导致了市场上碳配额的供给量增多,价格长期处于下跌态势、市场活跃度降低、市场流通率较低,湖北、广东等地的拍卖价格长期低于市场公开成交价。同时,不利于激发各个企业进行减排技术创新。
(2)市场拍卖交易情况不乐观
现阶段碳配额市场拍卖比例较低,大部分以免费配额发放的形式进行碳额的分配,其中广东是拍卖比例较高的试点,电力拍卖比例也仅占5%。随着经济的发展,碳排放市场的完善,应该根据各个行业的减排状况、减排技术及能力,逐渐提高碳拍卖的比例,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3)祖父法与基准法实施状况不佳
祖父法的分配弊端较多,高排放企业获得更多的碳排放额,打击企业减排积极性,同时有悖公平、效率原则。现阶段,除了深圳以外,其他碳排放交易试点地区主要采用祖父法进行分配,基准线分配方式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以及其他仅有的几个行业,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普及使用。这对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碳排放额分配机制,建立完善的、科学的数据考量体系成为重要任务。
四、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制度
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
根据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013-2018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碳排放核查结果,筛选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对不同类别机组所规定的单位供电(热)量的碳排放限值,简称为碳排放基准值。
(一)配额发放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以及本方案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将核定后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数量进行加总,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
对2019-2020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量为其所拥有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
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总量的公式为:
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考虑到经济增长预期、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因素,2019-2020年各类别机组的碳排放基准值按表2设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配额计算方法及预分配流程,按机组2018年度供电(热)量的70%,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19-2020年的配额。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机组2019和2020年实际供电(热)量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登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二)配额清缴
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注册系统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经核查的2019-2020年排放量的配额,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配额分配但未参加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其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地方碳市场不再向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为降低配额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
五、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决定因素
碳交易价格对于碳交易市场有重要的影响,是引导碳交易市场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一方面,碳交易价格的变动影响各个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策略与行动;另一方面,市场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动策略会影响碳交易价格的波动。因此,对价格进行分析、定价及预测,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控碳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变化,更好的控制市场的交易风险,完善交易市场的制度及体系,更好的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动及节能减排活动,在促进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
(一)供给角度的分析
1、碳配额因素及跨期储备制度
政府制定的碳配额的总额度及碳配额的分配方式,直接影响了碳排放权配额的供给水平,从而影响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如果碳配额分配总量小,各企业获得的碳配额量减少,导致分配量不能够满足企业的生产实际排放量,企业会进入碳排放权交易二级市场,购买不足的碳排放权配额,从而引起碳价格的波动。同时,碳配额的分配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企业的碳配额的供给量,从而间接影响碳配额供给的合理度以及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影响交易价格。
跨期储备制度的设定影响了前一期多余碳排放额的处理方式,如果允许进行跨期储备,则企业将多余的碳排放额进行储备,不会对碳交易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冲击;如果不允许进行跨期储备,则导致各个企业纷纷将多余的碳排放额在二级市场上销售,碳配额供给量的大量增加,引起碳配额市场供给与需求失衡,导致价格剧烈下降。例如,欧盟在2006年规定不允许进行跨期储备,导致2007年未使用的碳配额大量兜售,碳交易价格急剧下降,下跌了将近50%。
2、减排技术因素
企业进行减排技术改进,会影响碳配额的供给水平。如果企业采取了减排技术,自身企业排放量降低,会将多余的碳排放权配额进行交易,从而增加碳排放权的供应量,导致排放权价格的下降。但是减排技术与企业的减排成本息息相关,只有在减排技术成本低于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获取的利润时,企业才会选择进行减排技术。如果进行碳减排的技术成本比进行碳排放额卖出获得利润低,企业会选择在市场上买入碳配额,而不进行碳减排技术改进。因此,一方面,碳减排技术的改进会影响市场上碳价格的变动;另一方面,碳价格的变动,会影响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需求角度的分析
1、能源价格因素
能源价格的变化对碳排放权的需求起着关键作用。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价格上升时,各行业对这些能源的需求量降低,从而导致对碳排放权需求量的降低,碳排放权价格下降;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价格下降时,各行业对这些能源的需求量增加,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从而对碳排放权需求增加,碳排放权价格上升。同时,风能、水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与推广,对化石能源的使用具有高度替代作用,其价格的变化会导致对碳排放权需求的剧烈变动,从而影响对碳排放权的价格波动。
国际碳价格的变化以及国际能源价格的波动,会导致中国能源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变动,从而影响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量变化,导致碳价格剧烈波动。
2、宏观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影响碳排放权的交易,当经济处于上行期,各个企业会扩大再生产,加大对化石能源的需求量,导致一些重化工业等企业对碳排放额的需求急剧加大。因此,社会上碳排放权配额的需求大于供给,导致碳排放权价格剧烈波动,不断上升;当经济处于下行期,各个行业缩减生产规模,对化石能源、碳排放权的需求减少,导致碳排放权配额供给大于需求,碳交易价格急剧下降。
同时,参与碳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投资者等,会根据经济的发展作出对碳价格的预期,从而进行投资活动,巨额资金的进入与退出碳交易市场,对碳交易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导致碳交易价格剧烈波动。
3、气候变化因素
一方面,全球变暖导致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国际环境合作,规定了各国碳减排量的任务,各国纷纷采取减排措施,导致碳排放权价格产生剧烈波动;另一方面,气温、雨量、风速等气候变化会间接影响碳价格波动。当温度降低或升高,居民对电力、取暖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发电企业对化石能源的需求,导致对碳排放权配额的需求变化,引起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雨量、风速的变化,会影响水能、风能发电,间接影响化石能源的需求量,影响碳价格波动。
(三)拍卖式交易定价
企业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主要从自身利益角度分析是否参与买卖碳排放权配额。由于不同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不同,导致碳排放权配额对不同企业的使用价值不同。对于碳边际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A,其减排成本C_i低,如果碳交易价格P_0>C_i,那么企业更愿意进行减排并卖出多余的碳配额,对企业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对于碳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B,其减排成本V_j较高,如果碳交易价格P_0 六、参考文献 [1]哈葆薇.碳配额管理政策对碳排放权价格及其波动率影响[D].哈尔滨工程大学,2020. [2]任静.我国碳市场中碳配额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分析[D].重庆工商大学,2019. [3]蒋惠琴.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9. [4]包懿庆.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制度的研究[D].深圳大学,2017. [5]吴濛.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模式和方法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7. [6]张益纲.碳排放配额供给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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