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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碳交易的目的是通过碳排放权的流转形成碳价格信号,并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实现优化配置。首先,通过确权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当碳排放成为一种污染权后,碳排放就变成了排放主体的生产要素,换言之,碳排放将成为生产要素被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不再是免费使用,因此环境成本被内部化。其次,通过排放主体之间的交易,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减少总的排放量;通过市场机制的设计,可以增加排污者的生产成本,激励企业改进生产技术,鼓励减排技术高的企业多生产,多研发使用低碳零碳技术,使整个社会的排放减少,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
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交易场所与登记场所分立的“双城”模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承担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承担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首批纳入火力发电行业供给2225家企业。随后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其它行业数据的成熟程度,逐步纳入水泥、电解铝、化工、钢铁等行业。市场开启初期,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暂不可参与碳交易。
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上线将有利于全国碳价格的形成。一方面,覆盖规模较大,约40亿吨碳排放,占全国40%的碳排放量被纳入交易,预期随着碳市场较之前试点市场的规模扩大,流动性有望改善;另一方面,覆盖地理范围较广,对形成公允的全国碳价格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效的碳价格信号将对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能源转型,实现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5.全国碳价有望继续稳步提高。理论上,碳排放权价格大致等于碳减排成本。长期来看,碳减排成本边际递增,随着减排潜力与减排空间逐步缩小,碳价格将随之逐步提高,预计2030年前碳价格将维持在7-15美元的区间。
正文
一、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顾名思义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简称。《京都议定书》制定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achanism, CDM),旨在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履行减排承诺,为各国碳交易市场形成的奠定了基础。
碳排放权是指企业拥有的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在交易中,碳排放权是一种许可权证,代表了政府核定的排放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政府通过立法赋予企业排放权,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权则在法律层面上被确立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
碳排权源自于经济学中的排污权。企业通过生产追求个人利润的最大化,同时排出二氧化碳,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由于空气和环境属于公共物品,权利界定并不明晰,从而引发过度排放,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关键在于产权明晰,只要产权明晰,无论初始权利的分配如何(排放者有权或者无权),在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下,市场最终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即都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通过赋予生产者排放许可权,并建设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交易市场,来帮助整个社会降低碳排放。
二、碳交易的经济学原理
碳交易的目的是通过碳排放权的流转形成碳价格信号,并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体而言,首先,通过确权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在不限制碳排放的情况下,碳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成本是由企业外部的整个社会来承担,当碳排放成为一种污染权后,碳排放就变成了排放主体的生产成本或者生产要素,换言之,碳排放将成为生产要素被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不再是免费使用,因此环境成本被内部化。其次,通过排放主体之间的交易,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减少总的排放量;通过市场机制的设计,可以增加排污者的生产成本,激励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加大减排的投入,鼓励了减排技术高企业多生产,多研发使用低碳零碳技术,使整个社会的排放减少,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
图表1中,两条斜线AM、BN分别代表A、B两家企业的边际碳排放成本,两家企业的初始配额分别为AP、BP。在不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两家企业的边际排放成本为A企业的排放成本 (三角形AMP)与B企业排放成本(三角形BOP)之和。两条边际减排成本曲线的交点为N,这意味着两家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在此处相等,此时,两家企业总减排成本(三角形ANQ+三角形BNQ)较未交易之前少了红色三角形MNO区域,这说明整个社会的减排总成本降低了。
从收益的角度来看,如果某企业使用单位碳排放权可以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当碳配额不足时,就会从那些单位产出地的企业手中购入排放权。理论上,碳排放权的价格应该等于企业的边际收益。显然,在碳排放市场有效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会鼓励单位排放低的企业多生产,市场份额也将从减排技术低的部门向减排技术高的企业转移,使整个社会的碳排放减少。
例如,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电力行业)采用基准法来确定配额,就可达到如此效果。以行业较高水平的排放标准作为基准,鼓励效率高(单位排放低)的企业多生产而效率低(单位排放高)的企业少生产,从而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整个行业的单位碳排放水平。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实践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划,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2014-2017),主要完成碳交易体系建设;第二阶段为市场运行阶段,通过交易体系的运行为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积累经验(2017-2020);第三阶段为2020年之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并达到公平、有效、可预测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适时扩大覆盖范围,考虑与国际市场对接。
前期试点市场的探索为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2011年碳排放交易工作启动,在发改委与生态环境部的牵头下,通过“五市三省”(深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福建)的地方碳交易市场试点,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陆续地完善和完成了交易相关立法、温室气体核算方法、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规则,包括碳排放权如何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方面,作为一部碳交易指导性法规,奠定了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接着,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了《碳排放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的相关规则,明确由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至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
根据生态环境部消息,2021年7月16日将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批纳入火力发电行业共计2225家企业。市场覆盖了碳排放40亿吨/每年,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40%,开市即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市场开启的初期,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暂不可参与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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