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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在即 对电力企业影响几何?

2021-07-23 09:38来源:CGWS能源研究作者:于夕朦、范杨春晓关键词:碳市场碳交易碳中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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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全国碳交易市场即将上线,将推动我国能源转型,助力双碳目标

全国碳市场七月上线,覆盖行业将由发电行业开始,逐步扩大到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高排放行业。碳交易市场运行后,碳价会与发电成本耦合,促进我国能源结构向新能源转型。我们认为碳交易市场运行后会从三方面影响电力行业,最终推动行业向可再生能源转型:1)通过碳价削减高碳发电的经济性,使低碳发电更具有竞争力,鼓励行业从高碳发电向低碳发电转变;2)提高了以高碳燃料为基础的电力价格,在市场电交易中削弱煤电竞争力,促使可再生电的消费量提升;3)增厚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利润,提升投资者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回报率预期,刺激企业对低碳技术和能源的投资。压缩煤电的利润空间,降低其投资回报率,使投资者减少对煤电的投资。

预计碳交易运行初期碳价将较为平稳,有望保持2020年试点省份的平均水平。由于我国碳市场初期将采用基准线法,按照企业的装机规模和燃料类型提出碳排放基准值,以此分配配额并确定排放相对上限,并不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同时我国火电企业多为央企和国企,本身还有节能减排改造空间和大量CCER项目储备。因此我们预计碳交易市场不会在短期内形成一个过高的碳价,运行初期碳价有望保持2020年试点省份的平均水平。

长期看,我国碳价将会逐步提升,直至实现碳中和。在“双碳”背景下,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根本目的是减少碳排放。因此在碳市场运行的初期平稳渡过后,为了更好的发挥其调控作用,我们认为碳排放额度的分配会逐渐收紧,并一定时间后与碳排放总额绝对值挂钩,加速收紧配额,碳价会因供给缩减逐步提升。长期来看,在实现碳中和目标前,我国碳价格整体会呈现持续上升趋势。

火电:碳市场运行后中短期内对企业影响较小,初期净利润下降约1.7%

基于四方面原因,我们预计碳中和运行后中短期内火电企业受影响较小:1)火电企业的减排改造进度在八大减排行业内位列首位,短期内减排压力较小。火电企业是最早开始进行超低排放改造行业,对煤炭的燃料效率很高(但伴随技术进步,仍有一定的改造升级空间),在控制碳排放方面与其它行业相比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我们认为初期对煤电企业的碳排放约束会相对宽松,政府会对其它有更大碳减排改造空间的行业进行更严格的减排约束。2)主要火电能源集团内部都有大量新能源项目的储备,可以进行部分内部的中和,企业可以通过自身拥有的新能源装机提供减排配额,降低减排带来的业绩影响。3)火电承担调峰责任后,锅炉燃烧效率下降,度电碳排放会提高,我们认为火电机组因调峰产生的额外减排成本会类似抽水蓄能一样,由各级电网合理分摊,向下游传导,企业本身不会承担这部分成本。4)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减排企业有望将部分减排成本疏导至下游。

我们以30万千瓦机组为例,对单机组在碳市场运行后的利润进行了测算,假设运行初期火电企业需要购买自身排放总量2%的配额,碳价为30元,则火电度电成本增加0.0008元,净利润约下降1.7%。

风光:碳市场运行初期,预计风光度电收入有望增加0.025元,风电项目净利润增加23%,光伏项目净利润增加26%

设计碳交易市场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降低碳排放,鼓励发展新能源。国家为实现“双碳”目标,设计了包括碳交易、CCER、绿证等制度,本质上都为了降低碳排放,促进新能源行业发展。在碳交易市场启动后,新能源运营商作为二氧化碳减排和新能源电力的主要提供方,必定会增加收入成为主要受益者。

我们以5万千瓦风光项目为例,对平价项目在碳市场运行后的利润进行了测算,假设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能全部转化为CCER进行出售,在碳价30元的情况下,风光项目度电收入约增加0.025元,风电项目净利润增加22.8%,光伏项目净利润增加26.0%。由于目前各大能源投资主体对优质新能源项目竞争较为激励,项目中标电价较基准电价有较大折价,出售碳配额对于竞价项目利润贡献将更为明显。

【正文】

1.全国碳交易市场上线,助力双碳目标

1.1碳市场以碳排放权为商品,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实现对碳排放总量的控制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设计碳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促进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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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是政府为了对能耗企业的碳排放进行控制而建立的市场。政府通常会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高于配额,则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与此同时,如果有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使实际碳排放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通常双方会通过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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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规定项目进行量化核证,并在专属系统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即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配额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政策手段,由上级政府将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根据2020年12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CCER是指对我国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交易是作为在补充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CCER交易是指需控制碳排放的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例如可再生能源)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碳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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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制度的意义:1)可以明确碳排放总量,以此实行总量控制;2)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实现减排效益最优。企业之间的单位减排成本是有差异的,在节能技改方面拥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可通过自身优势实现超额减排获得碳排放权配额,然后出售获益。而减排相对困难、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购买配额完成减排任务,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3)促使落后高排放产能出清。随着碳排放配额逐渐收紧,碳价会逐步提高,相对落后的高排放产能盈亏平衡点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会促使落后产能出清。

1.2 世界碳排放交易发展历程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首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性公约,也为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变暖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提出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球气候“的优化配置问题,并建立了旨在减排的3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简称ET)、联合履行机制(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

国际排放贸易(IET):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或转让碳排放额度。使超额排放排放国家可以向节余排放国家购买碳排放权额度,实现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进行了项目级的合作,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其中参与合作的一方。

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项目级的合作(发达国家提供了资金和支持),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CERs)可以转让给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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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体系进入稳固期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2020年的碳成交额占到了全球交易所成交金额的88%。欧盟碳市场开始于2005年1月1日,在《欧盟2003年87号指令》的指导下,至今欧盟27个国家以及英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已加入该体系。欧洲碳交易市场建设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阶段一(2005-2007)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试验期:该阶段作为试验性阶段,主要目的是实践和学习。各成员国制定各自限额(国家分配计划),排放配额均免费分配。但由于配额分配经验不足,部分排放实体分配到的排放额度远超该阶段实际排放量,配额供给出现过剩现象,欧盟排放配额(EUA)价格跌幅巨大。

阶段二(2008-2012)减排承诺期:该阶段是实现欧盟各成员国在《京都协议书》中全面减排承诺的关键期。期间,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加入。EUA分配总量下降了6.5%,对各个国家上报的排放额度仍是以免费分配为主。在这一阶段,开始引入排放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即从配额总额中拿出一部分,以拍卖方式分配,排放实体根据需要有偿购买这部分配额。由于两次遭遇全球经济危机,能源相关行业产出减少,对EUA需求减少,而市场供给仍然过度,价格接连下跌。

阶段三(2013-2020)EU-ETS推行改革期:该阶段欧盟开始对EU-ETS推行改革,于2008年1月提出了修改碳排放交易体系指令的提案,制定统一排放上限。一方面每年对排放上限减少1.74%,另一方面,逐渐以拍卖取代免费分配,降低免费分配的比例。其中,能源行业要求完全进行配额拍卖,工业和热力行业根据基线法免费分配。同时碳交易涵盖更多的产业、更多种温室气体。

阶段四(2021-2030)EU-ETS稳定巩固期:该阶段的立法框架于2018年初进行了修改,使其与2030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相符,以实现欧盟2030年减排目标,并作为欧盟对2015年巴黎协定的贡献之一。该阶段对作为推动投资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加以巩固,将碳排放配额年减降率自2021年起升至2.2%,并巩固市场稳定储备。同时通过若干低碳融资机制,帮助工业和电力部门应对低碳转型的创新和投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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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交易体系在过去已履约的12年(3个周期)取得了良好的成果,12年内欧洲碳排放量以年均1.4%的速度下降。此外为了应对减排的压力,欧盟企业被迫更多只用非化石能源进行生产,或对现有技术进行研发和创新以减少碳排放。因此欧盟的能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2011年至2020年10年间欧盟煤炭生产量下降了32%,石油生产量下降了29%。

欧盟碳交易体系完善的交易机制以及市场参与者对各国执行碳排放限制政策的信心是欧洲碳价过去两年保持稳定的主因。2020年,欧洲新冠疫情爆发使碳排放权价格跌破25欧元/吨,部分企业因为现金流受到影响而抛售碳配额来提高财务流动性。但根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中报告描述,由于欧盟完善的交易机制以及市场参与者对各国明确实行碳排放的信心,碳价并未在疫情期间剧烈波动。而随着经济复苏和2021年起碳排放配额年减降率提升,欧洲碳价自2021年起逐步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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