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水利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财综〔2021〕37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预算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水利局
2021年5月6日
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预算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对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采取特许经营的项目,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规定实施。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或纳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在其服务片区内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之日起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向我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市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地方财力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发改、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要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收费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县级以上地方发改、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包括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或者缓征事项。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其中:市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各功能区,暂不包括奉化区,下同)集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售水量和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并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征缴方式办理资金征缴。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合理补偿代征成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代征规定,以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代征污水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同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有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采购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市中心城区集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支出编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由市级财政实行预决算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会同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此前宁波市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江西《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本市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6月24日,贵州都匀市人民政府印发《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执行标准,同时针对低收入家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规定。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
2月18日,惠州大亚湾第一水质净化厂三期、大亚湾环境水务集团第二水质净化厂三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本次特许经营采用TOT模式,即实施机构通过招标将存量资产项目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方,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负责运营维护。中标方通过运营收取污水处理费回收投资及收益,合同期满后将资产及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日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到2025年,市(州)政府所在地、县级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原则上不低于补偿成本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全面开征污水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1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8月25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2023年污水处理费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上海南汇排水有限公司以41421.73万元中标该项目。服务要求:浦东南片地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系社会公益性质、民生保障与维稳类项目,具有保障区域内水环境治理,城市排水运行安全,生产、生活污水稳定、有序、安全排放等
7月17日,澄迈县水务局发布了关于对老城西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的公告,公告称,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存在运营、管理和维护不规范;未及时足额上缴、擅自挪用代征的污水处理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未经批准将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厂区资产进行抵押,为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3月9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陕西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涉及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立
2月1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该清单包括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详情如下: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出炉,其中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污水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多项费用,如下所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15元户·月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餐饮:15—600元月或0.1—
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以兼并重组、资产划转、联合整合等方式,将分属不同项目单位的同类型资产权属划转到同一原始权益人,积极通过REITs、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将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收益、使用者付费比例高的污水垃圾处理、供
11月2日,江西修水县黄田里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范围:包含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图审)、采购、施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1.1设计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近日,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期)(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工程规模:对易县经济开发区第一污水厂进行提标改造,处理规模1万m3/d,出水执行地表水III类标准,同时满足大清河流域核心控制区排放标准,计划工期6个月。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期
近日,广东梅州市丰顺县(2024-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攻坚行动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总承包(一期)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6496.94万元,本项目(一期)共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共195座,处理规模共3525t/d(其中新建污水处理设施74座,新建资源化利用设施121座);配套污水
近日,中铁北京局成功中标东源县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四标段。东源县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主要建设内容:拟对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义合镇、灯塔镇、船塘镇等21个乡镇共282个行政村及居委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10月16日,罗坝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暂停公告发布,因招标控制价、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未能及时发布,故暂停该项目的招标程序,恢复招标活动的时间另行通知,具体开标时间将与招标控制价、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一同发布。罗坝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于2024年9月19日在广东省招标投
10月16日,广东紫金县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报价79360000.00元。招标范围及规模新增污水管主管网151000米,支管网72001米,入户管网237470米,检查井12381座,道路修复工程;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37座,新增污
近日,中国市政华北院第二设计研究院成功中标东阳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北片厂区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东阳市江北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新建全地埋污水处理厂规模5万m/d(南片厂区和北片厂区合计总规模5万m/d),北片厂区上部地块建设商业邻里中心。用地面积14800m。主体工艺:采用“改良AAO(五段)生物池+气
10月10日,河北无极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顺合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报价:10511.214668万元;2、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土大地国际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与保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
近日,江西于都县城区新建2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总投资14741.0万元。公告如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宁波石化开发区岚山动力中心项目一期工程脱硫系统成套设计供货候选人公示,浙江浙能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报价4256万元。该项目招标内容为镇海岚山动力中心新建机组脱硫系统成套设计供货(2台额定蒸发量1000t/h煤气两用锅炉配套的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备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30日,大唐集团发布了大唐浙江分公司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85.63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储能服务租赁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招标人为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莲花塘光伏电站,项目招标采购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85.63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
10月29日中午12点,随着上邵N363线东安支线导线更换与电缆搭头工作顺利完成并通过测试,持续四天的东邵村老旧配电室改造工程正式画上圆满句号。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老旧小区的供电设施老化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东邵村的三个配电室均为杆上线路直连变压器,供电可靠性存在一定风险。为解决
为配合消防救援支队的基础设施升级改造,10月26日,在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高压电改迁项目的施工现场,国网宁波供电公司配网公司二十余名工作人员正紧锣密鼓地忙碌着。秉持着“人民电业为人民”的理念,国网宁波供电公司配网公司在接到任务后,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消防支队的电缆线路展开全面的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宁波工匠培育工程,加快培养和选拔电力电缆运维行业高技能人才,10月21-25日,由宁波市人社局、宁波市总工会、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海曙区人社局、海曙区总工会主办,宁波永耀集团、甬城配网公司承办的2024年宁波市电力电缆安装
10月22日,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鄞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施工现场一片忙碌景象,国网宁波供电公司配网公司十余名工作人员正紧张有序地开展开关站进线电缆移位作业,为该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提供坚实的电力保障。据悉,鄞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位于石碶街道,机场路东侧、奉化江西侧。主要服务范围涵盖鄞
10月16日,浙江宁波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次政策调整的背景(一)发展目标全面提前完成。《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确保达到500万千
10月16日,宁波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全市范围内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市级财政按照
10月15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布局,重点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化工新材料、工业母机、稀土磁性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工业软件、特色工艺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等产
10月14日下午,海曙区住建局主持召开宁波洞桥垃圾焚烧发电新建项目综合验收会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垃圾分类指导中心、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海曙区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保集团、海曙开投集团、市政公投公司,总承包单位等代表及相关行业专家应邀参加会议。会上,与会代表及
10月10日,在海曙区广泽北路双高线、童家线绝缘化改造施工现场,国网宁波供电公司配网公司项目三部的作业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忙碌着。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客户用电需求日益攀升,原有的电力设施已无法充分满足当前的供电需求。此外,广泽片区用电负荷相对密集,且台区线路架设时间长,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