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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某农药厂原址开发项目因污染严重,再度引发热议。土壤孕育万物,关系生态安全及食品安全。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实施以来,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但形势仍然严峻。制造业厂房租赁、开发商一级、二级土地开发,需要结合场地历史使用用途、周边重污染企业分布情况,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在经营或者土地开发过程中,要注重遵守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义务,防范土壤污染法律责任。
一、企业土壤污染导致的责任追究类型
1. 环境民事侵权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的历史污染,即使土地已经流转,但是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并不当然转移。以常州某三家化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土壤污染案件【案号:(2017)苏民终232号】为例,三家化工公司原厂址地块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案涉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09-2010年案涉地块被收储后,以新北国土储备中心为权利人办理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2011年3月至5月,新北区政府拟对案涉地块进行商业住宅项目开发,委托原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案涉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案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环境风险不可接受,必须实施修复。三家公司被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发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尽管被告答辩提出,案涉地块已由地方政府收储并交付,环境污染修复责任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本案污染行为系历史原因造成,当时技术手段落后、法律要求不严,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情形等主张,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家公司应当对其企业改制前的污染损害行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以往案例往往对于土壤污染形成并没有展开讨论,主要从环境侵权构件角度进行探讨。与美国的有毒物质侵权(Toxic tort)案件类似,通常受害人寻求侵权诉讼最大的障碍是被告的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不得不说,土壤引起的人体健康影响典型案件。著名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事件,受损害的群体包括学生和教师,但是司法判决中没有相关环境侵权诉讼(私益诉讼)记录。土壤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因土壤污染导致民事侵权的,造成土壤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侵权是谁造成的不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认定前正好没有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该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企业因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导致被相关方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进一步提升。
2.环境行政责任
土壤法第85-97条详细规定了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大部分属于环境行政责任。随着土壤法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行政责任追究案例也在不断增多。
2019年,土壤法实施不久,天津某药业公司因拆除作业前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且未向该局备案,拆除作业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土壤法》第22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备案义务,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土壤法》86条第4项的规定,罚款2万元。
2020年,某开发商开发的地块为土壤治理修复地块,由于案涉地块属于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未移出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开发商的开发行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违反了《土壤法》第66条第3款的规定,被当地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除了罚款外,如果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对于企业的资金投入要求将更高,有的企业经不住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将直接形成资不抵债局面。因此,企业应当尽早识别自身土壤污染法律风险。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在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十大典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例中,其中有两起均是企业渗漏导致土壤污染。其中,某深圳电镀企业因渗漏导致总铬、六价铬严重超标,除了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并被处以罚款之外,企业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企业作为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赔偿金额高达1400万元。
2018年4月,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深圳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外市政管网观察井下层有水泥管流出含重金属的废水。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挖掘,发现此处雨水管道周边土壤有淡黄色废水渗出,经监测,渗出废水总铬浓度为2060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2010毫克/升。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利用水质溯源技术,排查废水污染来源,判断出废水来源于该企业生产车间。经鉴定评估,此次事件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2189平方米,土壤总方量为8754立方米,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总方量为122立方米。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1400万元。
可见,企业日常经营中未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最终可能引发的环境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严重情况下,直接可以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以及被吊销资质证照。
4. 环境刑事责任
土壤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高频污染环境罪案件主要原因之一是非法处置危废,如非法倾倒、处置污泥、废液等。以(2018)苏0682刑初674号江苏省某市企业员工非法倾倒磷化渣100吨为例,危废的不当处置,最终导致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并且难以修复,成本高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处置危废只要在3吨以上,就已经达到入罪门槛,企业管理者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工业固废的自主监管。
此外,在上述提到的废水渗漏案例,除了导致高昂的土壤修复成本,企业及其管理者最终也难逃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风险防范要点
1. 一般工业企业的土壤污染风险防范
土壤污染区别于其它类型的污染,对于历史遗留污染,由于污染的潜伏性和持续状态,场地的历史使用者并未脱离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相关起诉期限也不必然到期,这类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巨额性等特点,且对企业声誉影响非常大。作为负责任的生产型企业,建议在场地使用和经营过程中,做到如下要点:
(1)重视环境合规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3)完善工业固废的全过程监管;
(4)确保污染物排放遵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
(5)定期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
(6)保障企业环境合规专项资金,包括购买相关保险;
(7)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2.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风险防范
(1)开展自行监测;
(2)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3)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4)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要结合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3. 承租厂房的土壤污染风险防范
(1)入场前监测
对于厂房租赁的单位,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带来后续土壤污染责任认定问题,建议在入场前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土壤质量监测;
(2)承租期间,在一定周期内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4.投并购中的土壤污染责任防范
正如重庆农药厂旧址开发案例,投并购阶段未能开展独立调查、有效识别土壤污染风险隐患的,而是依赖当地政府相关文件做背书,后续开发商的违约法律风险巨大。因此,建议在投并购过程中,至少关注如下要点:
(1)土地、厂房、在建工程、项目收购方在尽职调查阶段深度了解土壤污染状况和历史用途。
(2)开展初步调查基础上认为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开展详细土壤调查。
(3)对风险及土壤污染治理成本进行评估,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带来后续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风险和巨额的土壤污染修复风险。
(4)就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转移及可追溯的相关法律责任,在交易合同予以明确。
5.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范
(1)编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影响,并遵照落实;搬迁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或不明情况,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2)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规范清理和拆除。
(3)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属危险废物的,按危废要求严格处理;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
(4)对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等。
此外,要结合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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