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常州发布《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您可以在2021年9月6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sthjjb@changzhou.gov.cn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依照《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执行;餐饮业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法律原则)防治大气污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属地管理、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制性清洁审核、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餐饮业大气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检测等大气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推进热电联产整合,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计划,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
公安机关负责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淘汰尾气超标排放车辆,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石开采、采石宕口生态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上述工地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水利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渔业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农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以及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干预措施。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社会共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网格化管理)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八条(第三方治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九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新增的大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实施减量替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应当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浓度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总量控制不达标后果)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辖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权限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管理)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照国务院核定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义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大气污染防治义务:
(一)依法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停止运行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排放污染物进行人工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检查、修复。
(三)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停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继续生产。
(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七)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或者进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或者监测责任。
第十三条(监测网络建设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控平台,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工作,会同气象等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公布辖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名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制定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引进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企业入驻,配套降尘、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规定安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系统,并结合实际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重污染天气应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以及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个人防护指导。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碳中和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管控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管控要求,对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并提出燃料清洁替代、余热余能利用、节能降耗和清洁运输等降碳方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低碳发展,合理发展风能、太阳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耗比重。
第十八条(生物质锅炉整治)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表明产品规格、性能指标以及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含量。
第十九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监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
第二十条(挥发性有机物销售监管)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
鼓励使用纳入国家和省公布的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恶臭污染物监管)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住宅小区等区域从事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绿色交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限期淘汰黄标车和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引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以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容环境卫生、机场铁路通勤等行业用车应当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限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限行区域和时段应当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确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五条(臭氧层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和公布的类别和目录,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传统节日开展绿色祭祀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原则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行使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华能山东分公司日照电厂2号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5-2-246-01)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山东分公司日照电厂2号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2.项
5月20日,《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详情如下: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现将《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5月15日,宁夏同心县印发《同心县2025年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到,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集群上下游协同发展,重点培育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业,引进产业链“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形成具有较强内生动力和协作配套紧密的产业集群。加快中环低碳、迈格电机、科力远储能电站等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年内
神东电力亿利电厂#1-#4机组宽负荷脱硝改造工程设计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神东电力亿利电厂#1-#4机组宽负荷脱硝改造工程设计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004551,招标人为国能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项目单位为:国能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资金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内蒙古科左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科左后旗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2024年,绿电直供+增量配电网+下游产业的“N+1+N”产业结构初步形成。在现有的新能源99.21万千瓦装机规模基础上,重点推动3个新能
日前,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提出,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火电企业每日高温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其他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40mg/m3以内。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
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3号脱硝灵活性设备及施工EPC总承包(招标编号:CHDTDZ062/16-QT-017)一、招标条件华电莱州二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3号脱硝灵活性设备及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项目资本金及银行贷款。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5月13日,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水泥窑氮氧化物超低排放环境治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宁夏建材青水股份水泥窑氮氧化物超低排放环境治理项目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水泥窑氮氧化物超低排放环境治理项目项目标号:NXJC2025-006招标公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2×1000MW高效清洁燃煤发电扩建项目第一批辅机设备(第一批次)及相关服务招标公告招标编号:JSTCC2500312398一、招标条件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2×1000MW高效清洁燃煤发电扩建项目第一批辅机设备(第一批次)及相关服务,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江
日前,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技改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新增一套SCR脱硝系统与现有SNCR系统组合形成SNCR+SCR脱硝系统,并对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进行改造。项目总投资3540.76万元。详情如下: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技改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
5月9日,疆电(南疆)送电川渝特高压直流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克拉玛干沙漠新能源基地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之一,具备新能源资源转换成电力送出的条件。川渝地区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平台,是长江经济带的战略支撑,也是国家推进新
22日,巴彦杭盖-胜利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完成架线施工,实现全线贯通。该工程是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重点工程之一,也是重要清洁电源送出支撑保障工程。巴彦杭盖-胜利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全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是锡林郭勒盟-山东特高压1000千伏输电通道、锡林郭勒盟-江苏特高压±800千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由中国电建河北工程公司承建的巨鹿县老漳河二期100MW“风+储”一体化示范性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为混塔风电项目,其成功并网标志着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与业务创新,通过采用混塔设计,有效提升了机组的结构稳定性与环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9日,兵团首例国家大基地项目——总投资48亿元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第六师一〇三团蔡家湖镇顺利实现并网发电,标志着第六师五家渠市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多能互补格局取得重要突破,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据悉,该项目光伏装机容量88万千瓦,配套储能系统日
在风电富余的北方,利用谷电供暖正成为清洁取暖、扩大新能源消纳的重要途径。山西灵丘的风电储热集中供暖工程便是治理冬季大气污染、实现绿色转型的一个样本。北风与太阳较量,结果温暖的太阳比凛冽的寒风更容易让人脱去棉衣。不过,如今寒冷的北风却被借来转化为风电,成为供暖的“主力军”。“三北”
4月24日,由中材环保承建的高温高尘SCR脱硝项目在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公司顺利通过环保验收。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河南省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及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共同参加。专家组一行首先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了高温高尘SCR设备的建设情况,随后到中控室详细查看了设备的各项运行指标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以下为政策原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详
为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改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符合条件
3月15日,由国家能源集团安徽公司建设新能源院研发设计的宿州电厂“火电+熔盐”储能项目主厂房最后一根钢梁吊装完成,这个国内最大规模的“火电+熔盐”储能项目主体建设完工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设备调试阶段。熔盐储能到底是什么?它在火力发电厂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当熔盐遇上火电熔盐储能技术是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台100万千瓦煤电机组首次并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
5月22日,以“共铸高质量,智赢高价值”为主题的2025华为中国数字能源创新峰会首站在江苏常州成功举办。本次峰会吸引了全国各地的行业伙伴、专家学者、企业领袖齐聚龙城常州,聚焦工商业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路径,数字赋能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共促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共赢行业高价值,共启绿色智能新时
5月22日,楚能新能源与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楚能新能源全球总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楚能新能源董事长代德明、执行副总裁卜相楠、副总裁朱小平,常州锂源董事长石俊峰、总经理吕从江、客户总监沈州俊等双方高层出席本次签约仪式。同时,双方建立长期合作的机制,共同推进多元化、高质量、高压实
5月13—16日,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副主任成钢同志带队赴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和江苏省常州市开展光伏行业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中建材(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并与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豫能新能源
在过去的几年里,全钒液流电池凭借其本质安全、长时可靠等特性,赢得了产业界和资本市场的广泛认可。然而,其商业化进程仍面临初始成本过高的核心挑战。当时间来到2025年,锂电池储能中标价已接近0.4元/Wh,对比之下,液流电池亟需突破成本瓶颈。作为新型储能领域的重要技术路线,全钒液流电池无疑是一
储能领域持续爆单后,磷酸铁锂电池继续在动力市场“霸榜”。最新数据显示,今年3月国内动力电池装机量达到56.6GWh,同比及环比均增长61%以上,其中磷酸铁锂电池装机量占比超过82%,环比增长约64%,同比增长约97%,再次“跑赢大盘”,成为增速最快的电池种类。但与三元电池相通的是,如今的磷酸铁锂材料
5月14日,国家新一代煤电示范首台套项目——江苏常州公司二期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百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3号锅炉首次点火一次成功,标志着锅炉主设备热态调试全面启动,为后续机组整套启动及年内双机组投产奠定基础。为确保3号机组点火工作安全稳步推进,该公司提前谋划部署,精准施策,优化调试计划、细化
近日,百思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正式签署总投资32亿元的“动力电池高值化利用零碳工厂项目”,项目落地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标志着长三角新能源产业协同发展迈入新阶段。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80亩,建成后将实现年处理30万吨退役动力电池、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10万吨再生电池级磷酸铁的战略目标,同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0日位于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数字化智能化新能源全产业链检测基地建设已进入收尾阶段,计划今年9月全面投入运营。新基地占地28亩、建筑面积超4万平方米,投用后检测能力将至少扩大1倍,为其在光伏、储能等领域的持续领跑注入新动能。
5月16日,“生态共创、智富未来#x2014;#x2014;天合富家智慧能源2.0时代生态伙伴大会”在常州盛大召开!三百多位合作伙伴齐聚一堂,就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展开深度探讨。会上,天合富家重磅发布创新产品、模式及全场景解决方案,携手广大生态合作伙伴,在全新的产业发展周期持续砥砺奋进,致力推动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