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常州发布《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您可以在2021年9月6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sthjjb@changzhou.gov.cn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依照《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执行;餐饮业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法律原则)防治大气污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属地管理、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制性清洁审核、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餐饮业大气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检测等大气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推进热电联产整合,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计划,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
公安机关负责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淘汰尾气超标排放车辆,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石开采、采石宕口生态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上述工地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水利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渔业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农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以及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干预措施。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社会共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网格化管理)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八条(第三方治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九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新增的大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实施减量替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应当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浓度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总量控制不达标后果)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辖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权限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管理)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照国务院核定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义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大气污染防治义务:
(一)依法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停止运行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排放污染物进行人工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检查、修复。
(三)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停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继续生产。
(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七)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或者进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或者监测责任。
第十三条(监测网络建设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控平台,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工作,会同气象等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公布辖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名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制定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引进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企业入驻,配套降尘、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规定安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系统,并结合实际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重污染天气应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以及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个人防护指导。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碳中和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管控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管控要求,对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并提出燃料清洁替代、余热余能利用、节能降耗和清洁运输等降碳方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低碳发展,合理发展风能、太阳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耗比重。
第十八条(生物质锅炉整治)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表明产品规格、性能指标以及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含量。
第十九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监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
第二十条(挥发性有机物销售监管)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
鼓励使用纳入国家和省公布的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恶臭污染物监管)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住宅小区等区域从事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绿色交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限期淘汰黄标车和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引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以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容环境卫生、机场铁路通勤等行业用车应当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限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限行区域和时段应当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确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五条(臭氧层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和公布的类别和目录,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传统节日开展绿色祭祀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原则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行使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6月12日,浙江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函》。答复函中指出,近年来,绍兴市高标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完成1324个“结构、工程、管理”减排项目。为进一步优化污染天气管控,努力实现既达成管控目标,又尽量减少对工业企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5〕86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印发的原预案同时废止。和原预案相比,修订后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规则,将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和二氧化硫浓度为预警分级指标统一为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其中,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
6月11日,广东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热风炉废气脱硫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工程要求投标方对热风炉废气脱硫进行改造,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装置,利用高性能钙基吸收剂(消石灰)进行干法脱硫,保证出口SO2排放≤35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粉尘排放≤10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且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0日,山东德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德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暨2025年推进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方案》政策例行吹风会。据介绍,近年来,德州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一是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日前,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拟对现有三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进行除尘、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国家《GB13223-2011》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依据:锅炉额定燃煤量45t/h、风量67万m/h。结合历年入炉煤及
日前,《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提出,锚定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远景目标,按照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进行安排部署。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
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风光新能源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国土空间资源,统筹优化布局,梳理全市风光资源现状及开发潜力。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并举,全面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利用和高质量发展,逐步带动新能源产业链延伸发展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到,鼓励大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虚拟电厂运营商以及储能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构建多层次智能电力系统调度体系,提高电网调度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全市实现快速灵活的需求侧响
山西公司王曲公司两台锅炉脱硝系统增容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西公司王曲公司两台锅炉脱硝系统增容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305369,招标人为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单位为: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在东部沿海,黄岛油库作业区洁净如洗;在西南山地,管道零散天然气资源“颗粒归仓”;在湄洲湾海岸,白鹭翩跹于草木葱茏的自然保护区;在东北平原,20余种景观植物与18种时令蔬菜为基层作业区织就“立体生态锦屏”……从东到西,从南向北,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
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了5月19日~5月23日的一周电网项目动态。甘肃陕西夏州—甘肃庆阳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甘1标5月12日,陕西夏州—甘肃庆阳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甘1标段实现全线贯通,标志着该标段进入最后的验收调试阶段。陕西夏州—甘肃庆阳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是陇东—山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
22日,巴彦杭盖-胜利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完成架线施工,实现全线贯通。该工程是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重点工程之一,也是重要清洁电源送出支撑保障工程。巴彦杭盖-胜利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全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是锡林郭勒盟-山东特高压1000千伏输电通道、锡林郭勒盟-江苏特高压±800千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由中国电建河北工程公司承建的巨鹿县老漳河二期100MW“风+储”一体化示范性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为混塔风电项目,其成功并网标志着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与业务创新,通过采用混塔设计,有效提升了机组的结构稳定性与环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9日,兵团首例国家大基地项目——总投资48亿元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第六师一〇三团蔡家湖镇顺利实现并网发电,标志着第六师五家渠市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多能互补格局取得重要突破,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据悉,该项目光伏装机容量88万千瓦,配套储能系统日
在风电富余的北方,利用谷电供暖正成为清洁取暖、扩大新能源消纳的重要途径。山西灵丘的风电储热集中供暖工程便是治理冬季大气污染、实现绿色转型的一个样本。北风与太阳较量,结果温暖的太阳比凛冽的寒风更容易让人脱去棉衣。不过,如今寒冷的北风却被借来转化为风电,成为供暖的“主力军”。“三北”
4月24日,由中材环保承建的高温高尘SCR脱硝项目在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公司顺利通过环保验收。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河南省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及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共同参加。专家组一行首先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了高温高尘SCR设备的建设情况,随后到中控室详细查看了设备的各项运行指标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最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召开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开发研讨会,公司营销部深入分析了关于电动汽车“接网备用互动”模式的可行性,常州公司专题汇报了“接网备用互动”模式实施计划,为实际落地提供了具体的思路和步骤,勾勒出一幅清晰而宏伟的蓝图。读来笔者生出许多感慨来。其一,发挥好车网互动工
最近,江苏省规模最大的工业园区级微电网在常州武进高新区创新产业园投运,该微电网由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国网常州供电公司合作建设,供能面积达37万平方米,年用电量约4200万千瓦时,建设1.61兆瓦分布式光伏,可为楼宇、厂房等提供稳定可靠的绿色能源供应。读完这则消息,笔者生出许多感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2日,常州喀什地区麦盖提县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综合储能电站示范项目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中建三局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旭能(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报价66795.029995万元,折合单价0.835元/Wh
6月11日,第十八届全球光伏前沿技术大会在上海开幕。天合光能战略、产品与市场负责人张映斌博士受邀发表主题演讲并倡导:随着背面发电技术的进步,光伏行业应与时俱进、全面升级以组件综合效率及综合发电为核心指标的评价新体系。双面发电时代召唤与时俱进的组件评价体系张映斌博士指出,2018年双面组
6月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两类,补助或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在申报要求方面,申报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园区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规划范围,近三
注:板块及分会场持续更新中,请以正式通知为准。组织机构01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02支持单位世界水理事会(WWC)国际水协会(IWA)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河海大学膜材料与膜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03承办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
北极星能碳圈获悉,6月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两类,补助或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发改〔
5月30日,安徽合肥供电公司通过合肥虚拟电厂完成了首次车网互动规模化实测,验证了合肥虚拟电厂调度大规模新能源汽车参与车网互动的技术可行性,对保供电、消纳高比例新能源发电具有重要作用。当日10时,合肥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专责陈璐通过合肥虚拟电厂平台对合肥市政务中心新能源汽车充电站、
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这是我国首份绿电直连政策法规,旨在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在国际碳贸易壁垒下,绿电直连政策是我国应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4日晚间,长盈精密发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的公告,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智能可穿戴设备AR/VR零组件项目”的建设期进行调整。公告显示,公司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了1.48亿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2元,实际募集资
6月3日,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电池片合格供应商入围征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显示,候选入围单位为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意诚新能(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双禾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弘元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常州臣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