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常州发布《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您可以在2021年9月6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sthjjb@changzhou.gov.cn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依照《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执行;餐饮业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法律原则)防治大气污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属地管理、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制性清洁审核、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餐饮业大气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检测等大气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推进热电联产整合,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计划,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
公安机关负责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淘汰尾气超标排放车辆,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石开采、采石宕口生态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上述工地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水利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渔业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农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以及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干预措施。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社会共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网格化管理)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八条(第三方治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九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新增的大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实施减量替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应当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浓度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总量控制不达标后果)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辖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权限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管理)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照国务院核定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义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大气污染防治义务:
(一)依法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停止运行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排放污染物进行人工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检查、修复。
(三)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停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继续生产。
(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七)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或者进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或者监测责任。
第十三条(监测网络建设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控平台,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工作,会同气象等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公布辖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名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制定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引进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企业入驻,配套降尘、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规定安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系统,并结合实际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重污染天气应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以及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个人防护指导。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碳中和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管控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管控要求,对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并提出燃料清洁替代、余热余能利用、节能降耗和清洁运输等降碳方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低碳发展,合理发展风能、太阳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耗比重。
第十八条(生物质锅炉整治)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表明产品规格、性能指标以及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含量。
第十九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监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
第二十条(挥发性有机物销售监管)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
鼓励使用纳入国家和省公布的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恶臭污染物监管)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住宅小区等区域从事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绿色交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限期淘汰黄标车和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引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以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容环境卫生、机场铁路通勤等行业用车应当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限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限行区域和时段应当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确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五条(臭氧层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和公布的类别和目录,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传统节日开展绿色祭祀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原则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行使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4月29日,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00645-25ZB0444)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
4月28日,国能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303828,招标
4月28日,酒钢集团炼轧厂二高线加热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EPC总承包采购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建设内容1、二高线加热炉空烟、煤烟各建设1套纳米活性钙固定床脱硫设施(煤烟烟气量44000Nm/h、空烟烟气量35000Nm/h),新建一座空烟排气筒(标高40米)。2、新建脱硫系统烟气主管道及支架。3、配套设施的建设
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303828,招标人为国能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国家能源集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4月24日,国能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公告如下: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603639,
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603639,招标人为国能(东营)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东营)热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
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6、7号炉超低排放改造(PC)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4-3-322)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1.招标条件本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6、7号炉超低排放改造(PC)项目已由相关单位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聚焦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江西自古就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美誉,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江西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提出,要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近年来,江西财政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
在风电富余的北方,利用谷电供暖正成为清洁取暖、扩大新能源消纳的重要途径。山西灵丘的风电储热集中供暖工程便是治理冬季大气污染、实现绿色转型的一个样本。北风与太阳较量,结果温暖的太阳比凛冽的寒风更容易让人脱去棉衣。不过,如今寒冷的北风却被借来转化为风电,成为供暖的“主力军”。“三北”
4月24日,由中材环保承建的高温高尘SCR脱硝项目在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公司顺利通过环保验收。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河南省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及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共同参加。专家组一行首先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了高温高尘SCR设备的建设情况,随后到中控室详细查看了设备的各项运行指标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以下为政策原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详
为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改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符合条件
3月15日,由国家能源集团安徽公司建设新能源院研发设计的宿州电厂“火电+熔盐”储能项目主厂房最后一根钢梁吊装完成,这个国内最大规模的“火电+熔盐”储能项目主体建设完工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设备调试阶段。熔盐储能到底是什么?它在火力发电厂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当熔盐遇上火电熔盐储能技术是
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开幕会上,与会全国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听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北极星储能网日前从国家能源集团获悉,河北公司龙山电厂建设的600兆瓦机组抽汽熔盐储能项目成功完成满容量顶峰试运,机组顶峰负荷稳定达到650兆瓦,各项参数表现正常。该项目以熔融盐作为蓄热介质,在电网低谷时段进行蓄能,在电网负荷高峰时段释放能量,从而提高电网稳定性。该项目投运后,龙山电厂火
2月19日,国家能源集团河北公司龙山电厂全国首套600兆瓦机组抽汽熔盐储能项目完成满容量顶峰试运,机组顶峰负荷稳定达到650兆瓦,各项参数表现正常,此次试运验证了项目技术可行性。该项目是国内首个采用多源抽汽—配汽调控技术,既能调峰又可顶峰的大规模抽汽熔盐蓄能项目,总投资3.2亿元,占地面积约
4月28日,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2426名,其中全国劳动模范1670名,全国先进工作者756名。据北极星电力网不完全统计,电力行业约有200余位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获表彰。其中,国家电网系统共有67名职工
2025年4月,深圳市润世华氢能源有限公司顺利申报由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氢能网联合主办的“北极星杯”氢能影响力企业评选活动,凭借“PEM电解水制氢系统耦合EMS能量管理系统的高效智能化研发与应用”项目,荣获本次评选的“氢能优秀实践奖”。项目通过开发PEM电解水制氢技术与智能化EMS能量管理系统,
近日,由国家能源集团主导的“高效灵活二次再热发电关键技术和装备及产业化”项目通过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的成果鉴定。鉴定委员会专家认为,该项目突破了二次再热机组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灵活发电技术难题,形成660—1000兆瓦等级全谱系成套技术与装备,实现了二次再热发电技术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此前,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发布2025年3月国内动力电池数据中,我国动力电池装车量56.6GWh,环比增长62.3%,同比增长61.8%。其中三元电池装车量10.0GWh,占总装车量17.7%,环比增长55.2%,同比下降11.6%;磷酸铁锂电池装车量46.6GWh,占总装车量82.3%,环比增长63.9%,同比
日前,江苏武进区雨污水管网修复改造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武进区雨污水管网修复改造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7.0项目)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武进区雨污水管网修复改造项目一期已由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
LG新能源周一宣布,已正式退出在印度尼西亚的一个价值142万亿印尼盾(617亿人民币)的电动汽车电池制造项目,该项目旨在建立一条完整的电动汽车电池供应链。LG新能源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考虑到市场条件和投资环境等多种因素,我们同意正式退出印尼GrandPackage项目。不过,我们将继续以印尼电池合资企
江苏省特检院常州分院一支部践行“双碳”战略,统筹各类资源要素,打造集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科研攻关、人才培养和咨询服务“五位一体”的综合型高端科创平台,为氢能高质量发展聚势赋能。该支部是一支学历高、技术精、战斗力强的专业队伍,主要从事氢能储运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行性能检测与质量评
4月17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25〕11号)。其中指出,到2027年,全市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百千万”目标,即建成100家先进工厂、打造1000个行业典型场景、实施
4月13日,由晶澳智慧能源承建的常州科隆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本公司屋顶1.6MW分布式光伏项目正式并网发电。从开工到全容量并网仅历时29天,以“晶澳速度”刷新行业标杆,成为制造企业绿色转型的典范工程。作为晶澳智慧能源的重要合作伙伴,常州科隆威基于多年合作信任,将园区四大车间屋顶资源交予晶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下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的立项通知。由华润电力牵头,鉴衡认证作为项目负责人单位,联合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汕头)有限公
4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654家“科改企业”名单,详情如下:“科改企业”名单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3.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5.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中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