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6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五届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30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七条,按照总则、分类管理、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与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的立法思路,涵盖垃圾分类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从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全方位、多维度推动中山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地分工、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采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链条分类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并实施激励约束。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细则和管理责任制度。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指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一)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并组织落实;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运输、贮存和处理工作,对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协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设施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指导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展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参与建立健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七)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相关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八)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全市统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下,指导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国家、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九条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自备相应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袋),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指定投放点,还可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破袋投放,并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投放废弃绿植应当将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投放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投放指引、分类标志标识,与本办法同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投放指引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生活垃圾处理利用方式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指引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布本辖区内废弃家具、废弃绿植、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绿地、旅游景区、港口码头及港池水面、河流湖泊及其水面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的管理范围,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当包括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以及公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情况;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协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标准,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站,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整洁完好、正常使用;
(四)明确各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设定固定投放时间的,应当同时明确误时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监督检查垃圾分类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放行为和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六)将已分类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工作规范。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者和住宅区居民等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居民按照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督导员的,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规范,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服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义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配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不得破坏和阻挠。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厨余垃圾还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三)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门回收;
(四)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投放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路线应当避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并标明运输垃圾类别的标志;
(四)不得混合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点或者处理设施;
(六)不得擅自跨市转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生活垃圾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方式处理。
鼓励农产品市场、商场、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农村地区可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纳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种类和数量,并定期将相关数据报送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弃、废渣等;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及时报告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明确建设全市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体系、科学合理的分类收集体系、完善匹配的分类运输体系、能力充足的分类处理体系、规范专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源头减量体系;主要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空间布局、建设安排,与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
经批准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者明确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向社会公布,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该工程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第二十四条已建工程和现有生活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设置或者改造,相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由物权人、使用人、受益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设置、建设或者改造,其中应当结合实际设置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废弃绿植等集中暂存点。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与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条件的区域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考核评价要求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负责对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
对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激励约束,可以采用市、镇财政阶梯式、按成效分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模式。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社区、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激励约束制度。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机构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评价指标。
第二十八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统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其组成部分,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收集、记录、汇聚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和使用。公布、使用生活垃圾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规定。
第三十条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法。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工作规范。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成员中应当包括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社会监督员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机关委托,依法进入住宅区、学校、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方式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开放有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市城管和执法等部门以及其他生活垃圾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宣传、培训工作,制定宣传、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市、镇街、社区(村)三级宣传、培训工作职责安排,并承担市一级宣传、培训工作具体任务。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要求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鼓励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
第三十四条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技术创新,支持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研发、引进和应用;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鼓励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细分设施及使用智能收集设备,建设具有防雨顶蓬、照明设施、洗手水池及下水设施的分类投放场所。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市建立引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行业发展和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激励方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适时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行评估,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和需要,建立健全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有利于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融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在住宅区、商场、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信息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以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产生生活垃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三十九条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的成分、产生量、处理效果等进行调查,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依据,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者明确、公布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的指导培训、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责任的;
(四)对生活垃圾管理违法行为或者对接到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举报、投诉,未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按照违法投放混入的该类垃圾的管理规定处理。
单位、家庭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程序、要求和标准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等制度,另行制定。
餐厨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工业通信业领域碳达峰,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另外在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上,还提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依托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集聚。实施落后产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
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推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持续提升,绿电交易规模力争超过70亿千瓦时。推进绿色燃料产能建设,前瞻谋划绿色燃料重
4月23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文件提出,完成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各区、各行业、各重点区域夯实目标分解和推进机制,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按照完成“十四五”规划总目标设置年度目标。努力推进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主要污染物氮氧化
4月8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根据通知,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范围为大城市及以上城市,共评选不超过20个城市,主要向超大特大城市以及黄河、珠江等重点流域沿线大城市倾斜。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给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8日,广东佛山生态环境发布有关于佛山降碳减污之路的报道,绿色制造与产业转型以及重塑工业DNA。据不完全统计,佛山市共有3个绿色工业园区、91个绿色工厂、30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数位居广东省前列。其中,蒙娜丽莎陶瓷通过技术创新,投产了全球首条陶瓷工业氨氢零碳燃烧技术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指导各地加大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力度,下达2025年全省城市老旧排水管网改造计划,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严格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管网的专业化运行
3月16日,山东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本级)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历下区环卫市场化服务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17900000元。详情如下: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本级)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历下区环卫市场化服务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历下区环卫市场化服务招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3月12日,沅江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期)项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3046.95万元,详情如下: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沅江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1、采购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老城区环卫市场化外包服务招标,项目预算近1.5亿元,服务期3年,公示如下:项目概况: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老城区环卫市场化外包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28日09:2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月28日,贵州省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为完善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
4月22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司法亮剑“固废”顽疾!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工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是环境治理中的一大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4月29日,《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文件提出,到2028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升。全文如下: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双碳”目标的时代浪潮中,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积极响应连云港市“无废城市”建设号召,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行动,全力推进“无废港口”建设,在港口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木上,踏出了稳健且精彩的步伐。组织引领,制度护航,筑牢建设根基。集团建立起强有力的“无废港口”建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作为广东省唯一且全国首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产业园区,南沙开发区近年来将协同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充分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减污降碳工作基础、重大战略平台优势以及气候投融资等多试点融合发展,在产业变革、能源转型、政策优化与能力提升、绿色金融等关键领域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近年来,马鞍山市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在无废细胞建设、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和传统行业绿色转型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各阶段性指标基本达成,市场体系、技术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无废城市”制度体系、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无废文化”培育工作初步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生产、
日前,山西生态环境厅对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环评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煤电一体化扩建项位于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本次三期工程利用电厂二期工程北侧预留建设场地,建设2×660MW超超临界空冷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2×2100t/h
4月13日,由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主办,国材(北京)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众城永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风车叶片树脂纤维板》生产技术及产品专家论证会在北京成功举行!近三十名来自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出席。中国建材市场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
4月29日,广东火炬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工程EPC总承包(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山火炬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单位:【广州市创景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投标价格:91668153.64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怀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单位:【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9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中科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3790.9895万股股份(占股11.48%)。转让方为北京富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鑫伙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富汇科转持股比例4.9586%、富汇天使持股比例3.071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立足战略发展要求,统筹推进管理体系升级和企业架构建设,开创性完成公司M-21S管理体系全面设计,打造行业首套网省两级企业架构资产,推进综合性变革、系统性重塑,公司现代企业管理大厦构建成型,有力推动公司管理从“自转”向“公转”转变,从“经验型”向“现代型”转变。公司
“双碳”目标大背景下,分布式新能源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模式和市场机制创新备受关注。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分布式电源聚合交易的政策,保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智慧能源事业部副总监吴静文在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日前举办的“2025分布式光伏创新论坛(江苏
4月18日,明阳与巴斯夫签署谅解备忘录,携手共进,致力于研发适应行业可持续需求的先进材料与技术解决方案,共同推动创新进程。此次合作,双方将重点关注电转X(Power-to-X)材料与技术的创新,积极推进在技术和商业等多个领域合作。巴斯夫将充分发挥其在催化材料与技术领域的研发优势,而明阳将以其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0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中科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4331.1094万股股份(占股13.11%)。转让方为北京富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鑫伙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翠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富汇科转持
4月6日,位于宁夏中卫市的南华山风电场一名外委检修人员在进行A03风电机组检修作业时从机舱坠落地面导致死亡。项目概况:南华山风电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西南部丘陵顶部的平坦区域,六盘山西北麓。海拔高度在2180m~2511m之间,地形地貌为中山区地貌。南华山风电场一、二、三、四期工程总装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广东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共计2490个省重点项目清单。其中,重点建设项目1489个、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1001个,分为基础设施工程、产业工程、民生保障工程三大类。北极星汇总汇总环保项目如下:惠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云浮市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由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1291.SZ)与全球氢能设备领军企业诺曼艾索集团(简称NEA集团)联合出资成立的广东明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诺氢能”)正式成立,落户中山翠亨新区,标志着双方合作迈入实施性阶段。明诺氢能将依托明阳以及NEA双方的先进技术,积极布局包
3月28日,福建500千伏长泰特—厦门双回线路工程投产。工程作为1000千伏福州—厦门特高压交流工程的配套项目,可进一步满足福建南部地区日益增长的电力负荷需求。工程起自福建第二座特高压变电站——长泰1000千伏变电站,止于500千伏厦门变电站,线路总长48.25千米,新建铁塔99基。工程沿线自然环境复杂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河北省威县2024年城乡一体化农村环卫项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超亿元,服务期3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情如下:项目概况:2024年城乡一体化农村环卫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登录“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zyjyPortal/portal/county?r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