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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废家电回收存在问题及建议

2021-08-17 15:11来源:生态文明实践作者:王军关键词:回收处理废旧家电回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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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推动家电生产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支持、示范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依托产品销售维修服务网络构建废旧家电逆向回收体系,进一步优化回收渠道,畅通家电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利用” 。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制是贯彻新《固废法》和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梳理国外WEEE的实践、分析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的“痛点”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国外WEEE的实践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基本制度。2012年7月24日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修订版2012/19/EU,新指令于2012年8月13日生效。新指令要求各会员国确保实施“生产者责任”,并设定每年最低收集率。达标率为2016年的最低收集率为45%,而自2019年起,每年要达到的最低收集率应达65%。

下面梳理了主要发达国家废旧家电回收的主体及费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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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废旧家电,运输、处理费用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承担。EAR(由27个家电生产商和3个协会联合成立的行业非盈利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从市政回收点开始的废旧家电的登记、接受、并从回收点到处理厂的运输事宜。

在荷兰,目前有两个废旧家电回收系统—NVMP和ICT Milieu。荷兰对废旧家电实施可见收费,即在新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明码标出处理费,而收费标准与品牌、重量、体积或价格无关。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渠道免费交付废旧家电: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府制定的回收点。

在法国,回收法令将电子垃圾分为三大类型:白色产品(电冰箱等)、棕色产品(电视机等)、灰色产品(计算机等),灯泡、照明灯管等另类划分。法令并规定:地方政府应制定政策方便居民分类丢弃的电子垃圾,协助环保公司收集与处理。其中生产企业承担废旧家电的回收费用,零售商负责运输。

美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法规,新法规的核心在于禁止焚烧或填埋电子垃圾,而要对其进行再利用。明确了消费者不可将丢弃的家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平板电脑、电子读卡机、电脑键盘等投进垃圾桶或摆放到路边。民众可登陆相关网站,查询市清洁局定期在各区回收电子产品的时间,将废旧家电带至指定回收点。美国实施的“三元回收系统”即将生产企业回收再利用的责任扩大到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回收、共同履行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义务。生产企业承担产品循环再利用的费用,政府承担收集和运输的费用,消费者履行垃圾分类以及上缴垃圾处理费的义务。这种回收体系,不仅为生产者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且通过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调动了全民参与回收的积极性。

在日本,生产企业、进口商、零售商等均有回收责任,其中生产企业还需通过自己建立处理工厂或者与回收利用企业合作,承担废旧家电处理和再资源化的责任;消费者有将废旧家电交给零售商的义务,必须在零售店或回收点废弃四种家电产品,同时需支付废旧家电的回收、运输、再循环的费用,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分别为:空调3500日元,电视2700日元,冰箱46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总之,日本虽然也明确了生产企业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责任,但是日本的回收利用体系主要是建立在“消费者责任”的基础之上。

二、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痛点”

(一)国内外回收主体和回收成本有较大差异

我国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的路径一般为:消费者将废旧家电交给一级回收者,一级回收者进行收购,并暂存在回收站内;然后一级回收者将废旧家电运至二级分拣中心,经集中分类、分拣后,一般由三级贸易商采购并销售给处理企业,物流运输是从二级分拣中心送往处理企业。

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上有较大的差异性。一是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的主体是自然人,约占整个废旧家电回收市场权重的80%~90%;而在国外,消费者一般将废旧家电交投到政府指定的收集点。二是我国废旧家电的回收,要支付消费者一定的残值费。在德国,回收过程除了物流运输费用基本没有其他费用,不仅要求无偿交投,有些国家还明确消费者需缴纳处理费的责任。

《通知》指出:“鼓励责任企业利用自身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等开展废旧家电逆向回收,不断完善销售服务体系的回收功能;联合电商平台、家电卖场等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加强与区域大型回收企业、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合作,建设基于家电更新信息的定向废旧家电回收服务网络。”

家电生产企业在利用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等开展废旧家电逆向回收过程中,既要适应内部和外部市场化原则,又必须利用自身优势,控制和降低废旧家电“最后一公里”的回收成本。

(二)公司化回收,成本无法确认且税负高

多年前,格林美的回收哥、桑德环境的互联网回收联盟等一批企业积极探索了多年“互联网+”回收体系建设,没有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除了公司化回收成本高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作为回收企业本身也是无法取到居民端的进项回收发票。

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来,税务部门原统一发放的收购发票随即取消。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城乡居民销售使用过的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不交税,没有开销售发票的义务。这样以来,对于公司化回收运营来讲,没有进项凭证,就无法确认企业成本。按照税务查账征收要求,企业对税务部门拿不出合法证据证明进货成本和税前抵扣项目,按照什么基数缴纳所得税成了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以销售价格为准全额征收25%的所得税,这会对公司化回收企业带来巨大的补交所得税风险,必然会产生“劣币逐良币”的现象。

三、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生产企业履行回收行为责任不同的是,中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模式为生产企业通过缴纳基金履行经济责任,处理企业获得补贴。国内的处理基金主要由税务局负责征收,从国外进口的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规定的产品由海关负责向其征收。

若废旧家电的处理责任及费用完全由生产企业承担,或可导致投入增加,而进入产品成本,最终引起产品价格上涨,从而使消费者的负担增加。建议应开展专题研究,深入研究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确保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在获得环境效益的同时,要考虑到家电生产企业与进口商在废旧家电回收过程中的差异,避免对国内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维护我国内资企业正当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德国EAR体系下,家电生产企业执行回收处理的最大成本是废旧家电的物流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两项,据德国西门子公司估算,家电生产企业负担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本构成为:管理费用20%、运输费用50%、注册费用5%、处理费用25%。处理基金虽然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但应包含补贴回收(含运输)费用及处理费用两个部分。

2009年我国开展的废旧家电“以旧换新”时,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运费补贴分别为:20~40元、30~50元、30~50元、20~50元,而拆解处理补贴分别为:15元、20元、5元、0元。从国外及我国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整个产业链实践来看,补贴回收的费用应该高于补贴处理的费用。因此如何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的政策引领及市场驱动机制十分重要。

当前,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工作,势必产生新的回收成本。因此,建立规范、可控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应考虑出台相关家电生产企业回收废家电的配套政策给予支持。

建议积极探索建立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白名单制度,研究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白名单制度下的产业政策。具体来讲,对于家电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溯源系统,税务部门要确认家电生产企业的回收成本,再通过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才可使生产企业的回收行为得到良性发展,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同时也解决了109家处理企业在废旧家电采购时无进项票的问题,并在客观上实现了有效打击非法拆解。

生产者责任延伸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实践模式,这主要是由各国不同的国情、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公民的基本素质决定的,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经之路,我国必须积极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不断完善政策和制度建设,为我国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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