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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上线当日交易总量超过达410万吨,其中发电行业是首个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显示,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未来,个人的文明低碳行为如随手关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合理使用空调等,也可能参与到碳交易之中,共同助推“双碳”目标的实现。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什么?
“碳排放交易”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容量,按照一定的标准配额,将碳排放总量控制分配给相应的碳排放主体,各主体之间过碳排放交易市场出售或购买各自多出或缺少的部分且由排放主体各自承担亏损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如企业排放高于配额,则需到市场上购买配额。这也是《京都议定书》中重要的的灵活减排机制之一,即排污放交易机制。
按照交易对象,当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可分为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两大类。配额交易是指政策制定者预先设··定总碳排放量,以相应的方式分配配额,并在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后将剩余配额投入市场。项目交易指的是提前规定减排项目、减排活动进行温室气体减排,从而获得相应的减排载体作为交易的媒介。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关系
1、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指在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中,享有相关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包含从配额分配开始到流转、结算的整个交易流程,还涉及到交易监管等多个要素,主体是其中关键的基础性要素。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不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性质和类型。主体的范围和发展程度,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运作模式和市场规模。所以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明确的法律地位和适当的覆盖范围,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提供保障。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根据其不同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为:转让方、受让方、交易辅助方、交易监管方。碳排放权交易中订立转让协议进行交易的双方是最关键的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指直接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或者订立配额转让协议的主体。碳排放权交易转让方因为低碳减排等方式拥有可允许排放量的配额剩余;碳排放权交易受让方因超额排放导致配额不足,需要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抵消超出部分排放量,完成一定期限内配额的清缴,履行节能减排义务。
碳排放权交易的辅助主体主要工作就是为碳排放权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来达到交易顺利完成的目的。辅助主体包括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平台、排放数据核证机构、融资金融机构等,提供各种如价格公告查询、交易情况实时公布、资金与配额流转、排放数据核定等服务。碳排放权交易辅助主体一般不从事配额的交易活动,只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交易主体提供政策引导性、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性服务活动,方便双方及时、高效、安全地开展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者是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安全性和正当性的主体。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监管权限的行政机关和因授权而享有资格,对交易过程中行为进行管理的交易所和对排放数据监测进行核查的核查机构等。鉴于目前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量只能依靠自身监测,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且当前的交易模式存在交易主体不实报告、核算机构不实核查、交易模式不同一、监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只有加强监管才能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以最大限度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良好运行,并朝既定的政策目标发展。
2、碳排放交易的客体
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定义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应该考虑我国经济生产与生活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比,监测排放方式和低碳排放技术的发展程度。选择排放比例较大而且易于监测和核证,通过优化排放方式能够降低排放量的温室气体,纳入交易体系。
我国当前的排放监测技术与核证体系是监测我国重点排放企业真实碳排放量的基础。应当确保监测技术的可操作性和成本合理性,兼顾监测覆盖领域的广泛性与数据的准确。逐步扩大交易客体范围,即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行业范围和涵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交易对象。
3、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是指交易主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主体法律地位和类型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依据交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据管理职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监管地位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碳排放权交易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依据相关交易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排放数据报告,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放许可申请。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主体的历史排放数据和法律规定的资格审核批准,按照一定规则分配排放配额;
2)转让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合适和要求提交监测报告和申请许可。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转让方需要监测自身的排放数据,并有权在被授予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里选择核查机构,向其提交监测报告,申请对其报告进行核查。
4)转让方有权凭借核证报告向碳排放权交易所申请碳配额的挂牌出售。有权依据交易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出售减排额度并收取相应价款。
5)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价款,且有义务配合对方完成交易登记和核算等环节。
碳排放权交易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权在排放权交易所获取交易相关公告和信息,包括碳交易的价格、成交量、以及政策法规信息的调整情况等;
2)受让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交易,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个人的交易账户,存入资金用于交易;
3)受让方有权要求交易所对其个人账户和相关交易信息进行保密,同时自身也承担保密义务。若因交易所或者第三方交易机构等造成损失,有权申请赔偿;
4)完成碳排放配额交易后,受让方有义务配合交易机构进行信息核对、账户验证等工作。
三、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
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主要是在设定总量控制分配配额进行的碳交易和自愿减排交易结合的交易模式。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基于总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额交易,主要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自愿型减排交易;地方层面,各个试点省市已经逐步形成了控制总量的碳交易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结合的交易模式。
具体的交易形式有三种:公开交易、合同交易以及经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国内以前两种为主。公开交易指的是排放单位通过交易系统表明交易意愿,在互联网上发布交易指令,并列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具体的交易方式由双方自行确定,交易平台将会依据双方确定的流程进行配额流转与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会实时更新并公开发布交易已成功的信息。合同交易是指双方通过订立转让协议来完成配额转让。首先由双方主体向交易所提出转让申请,交易所对交易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证,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包含交易目标数量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转让协议。最后双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卖方将配额转入交易平台的账户内,买方转入资金。缴纳服务费后交易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结算、出具转让凭证,同时公开发布交易成功的通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碳资源优化配置,以成本效益最优的方式实现碳减排,碳市场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在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科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之路上发挥重大作用。自2011年开展地方试点以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设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1年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八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二阶段从2021年开始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我国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经验进而完善。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我国以积极的态度探索以市场化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节能减排,展现大国应有的责任感。与此同时,碳排放交易市场并非独立运行的市场,需要政策、法规协调的发展环境,因此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方能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促进减排承诺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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