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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9 11: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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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等文件要求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和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或集中区两类。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八个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等八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化工园区评估认定过程中涉及的设立、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化工园区评估认定不涉及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调整,经评估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另设管理机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与所在盟市(旗、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区)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六条 集约集聚、创新发展。按照产业链条布局或专业特色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创新、集群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七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完善,践行安全、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提升本质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第八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备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评估认定条件

第九条 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工园区原则上由国家、自治区及盟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明确园区为专业化工园区或设有化工板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或化工集聚区,设立了明确的管理机构,设立手续完备。

(二)化工园区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化工园区有明确的、集中连片的化工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园区详细规划。

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选址。

(三)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发展重点清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食品行业等轻工业。

(四)主导产业为化工产业,截至上年底,化工产值超过30亿元或化工产值占比达到30%以上或拥有3家以上化工企业。

(五)化工园区应设立职责明确、权责相宜、主体明确的管理部门,配备的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人员与入园企业数量、规模等相匹配,具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

(六)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有关要求。具有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公共基础设施满足化工园区规划建设要求。化工园区内的功能分区划分、总平面布置、生产及储存装置和基础配套设施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环境容量,有效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化工园区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商业中心、居民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八)园区针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九)化工园区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制及防侵入能力设施。建立高空瞭望、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等设施,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两重点一重大”监测监控、关键作业场所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等,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监管监测预警系统。

(十一)化工园区应建立满足生产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制度和体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建立包括但不限于特勤消防站、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医疗中心等。

(十二)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水质监测等,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监管监测预警系统。

(十三)化工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现化工园区内生产废水的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十四)化工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100%收集、贮存、转移和安全处置,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评价,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为达标化工园区;其中评估认定条件第九条(一)至(四)为必备内容,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则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规划发展化工产业,承载“重化围城”化工产业转移的园区,依托资源优势发展战略性新型化工产业的园区,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并会同专家评估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培育化工园区。

第四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评估认定的园区(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属盟市工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住建部门提交评估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申请文件;

(二)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申请表;

(三)园区设立批复文件、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

(四)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六)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七)相关机构出具的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证明材料;

(八)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的证明文件;

(九)园区规划水资源解决方案或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十)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应急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园区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人员专业、学历证明文件;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盟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等八部门,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初审后将园区名单、审核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盟市政府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同时送自治区发展改革等八部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发展改革等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同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并抽取部分园区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园区发展现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重化围城”预防等诸要素,确定拟认定达标化工园区名单。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发展改革等八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评估认定结果,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总评分60分以下的化工园区,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给予重新评估认定,培育化工园区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高标准开展园区建设,并进行化工园区后评估认定。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化工园区所在的园区管委会应当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职责加强对化工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达标化工园区应高标准完善园区建设,持续提升园区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保持符合评估认定条件和标准。园区管理机构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规划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发展改革等八部门每三年对已评估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评估认定条件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得引进新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予以评估认定。

第二十条 新建化工项目须进入达标化工园区。扩建项目应位于达标化工园区。化工产业相对集中的园区,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严格产业项目准入,按照化工园区相关标准及规定,加强建设、整治和管理。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达标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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