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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碳惠通”平台是指构建以“碳惠通”为品牌,涵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即:通过开发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垃圾焚烧、可再生能源等),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进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丰富配额管理单位履约方式的“碳履约”市场机制;探索建立以大型会议及活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载体,以CQCER抵消为主要方式的“碳中和”实现机制;探索建立个人广泛参与,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所产生的量化减排量及获益的“碳普惠”机制。
详情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局牵头开展了“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建设工作,为规范平台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制定了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以下简称“碳惠通”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惠通”平台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碳惠通”平台建设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第五条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QCER”)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以及提供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按相关规定参与“碳惠通”平台的相关活动,并在运营平台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
第二章“碳惠通”方法学、项目及减排量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以及CQCER备案,均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用于交易的CQCER基于具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八条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及CQCER备案。
第九条 “碳惠通”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惠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符合要求的“碳惠通”方法学,开发者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备案表(附件1、附件2);
(二)编制说明(附件3);
(三)该方法学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
第十条 “碳惠通”项目包括非水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交通领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森林碳汇、农林领域的甲烷减少及利用,垃圾填埋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项目,以及根据“十四五”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允许抵消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投入运行的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
(二)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16年1月1日之后;
(三)项目全部减排量原则上均应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一条 “碳惠通”项目及CQCER应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方法学,并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经营实体和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兼)(以下简称“审定核证机构”)审定或核证。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碳惠通”项目在申请前应由审定核证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及步骤;
(二)项目额外性、减排量测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请“碳惠通”项目备案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4和附件5);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规要求的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
(六)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碳惠通”项目产生CQCER后,申请方在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CQCER备案前,应由审定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证程序及步骤;
(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三)核证的主要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请方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CQCER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6和附件7);
(二)监测报告;
(三)核证报告。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CQCER备案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CQCER予以备案,运营主体在“碳惠通”平台上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CQCER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碳惠通”减排量抵消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使用CQCER进行履约时,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履约抵消申请(附件8),由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履约相关规定的履约抵消申请予以确认,将履约信息交由运营主体对相应CQCER予以注销。
1吨CQCER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条 配额管理单位购买CQCER进行履约的,使用比例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购买CQCER,实施碳中和。
第二十二条 CQCER交易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碳惠通”低碳场景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主体负责制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低碳场景评价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运营平台上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碳惠通”低碳场景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低碳场景创建申请方应按照评价规范要求创建,并向运营主体提交重庆“碳惠通”低碳场景创建申请表(附件9)。运营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低碳场景创建进行评价,将达到评价规范要求的低碳场景纳入运营平台。纳入运营平台的低碳场景单位应配合做好数据采集等场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营主体负责采集管理低碳场景内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通过运营平台换算成碳积分并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众持有的碳积分可在运营平台上兑换“碳普惠”商品或服务。已兑换普惠商品或服务的碳积分由运营主体在运营平台上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主体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CQCER、CQCER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等信息;公布低碳场景创建及积分兑换情况;公布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制定情况等。
交易中心应定期将CQCER成交信息提供至市生态环境局,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二十九条 对积极参与重庆市“碳惠通”平台建设工作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评估论证、交易管理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惠通”平台:是指构建以“碳惠通”为品牌,涵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即:通过开发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垃圾焚烧、可再生能源等),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进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丰富配额管理单位履约方式的“碳履约”市场机制;探索建立以大型会议及活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载体,以CQCER抵消为主要方式的“碳中和”实现机制;探索建立个人广泛参与,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所产生的量化减排量及获益的“碳普惠”机制。
(二)国家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三)碳履约:是指纳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与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CQCER或CCER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
(四)碳普惠:是指利用CQCER或CCER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机制,通过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温室气体减排行为,依据特定的方法学可以获得碳信用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为的确定、碳普惠行为产生的减排量的量化及获益等环节。
(五)碳中和:通过获取相应数量CQCER或CCER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的减排量额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学计算得到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实施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个人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情形。
(六)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其目的在于协助非附件1中缔约方国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促进达成《公约》的最终目标,同时协助附件1中缔约方国家履行量化的排放限制和排放减少的承诺。
(七)指定经营实体(DOE):是由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对CDM注册前进行项目合格性审定,以及对CDM项目签发前进行减排量监测的核查和核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及监测报告等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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