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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规则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属于初期运行阶段,初期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CEA)现货,条件成熟后再增加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及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就是指重点排放单位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其他方式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目前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未来可能会适时引入有偿分配。以先行试点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电行业为例,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排放发电企业的实际供电量,计算各个发电企业发电机组的碳排放权配额量(图1)。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其中,供电基准值、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是根据发电机组类型设立的固定参数,实际供电量越大,发电机组获得的配额总量就越大。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2019-2020 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在实际分配中,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先按2018 年的企业供电(热)量的70%进行一次预分配,待完成2019 和2020 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再根据企业实际供电(热)量对各配额进行调整。
从分配规则可以看出,中国碳排放权分配是基于企业的碳强度基准,即根据企业的实际产出计算其碳排放权额度,并不直接限制企业碳排放的总量。而欧洲碳市场则基于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即直接限定了所有碳排放企业的配额总量。
2.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标的就是向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目前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进行的全国碳排放权配额交易采用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两种方式。企业通过全国碳市场购买的配额既可以用于清缴2019-2020 年度的碳排放量,也可以用于清缴以后年度的碳排放量。
3.碳排放权配额清算缴纳规则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清缴其实际产生的排放量,就需要通过碳交易市场向其他企业购买一部分配额用于清缴。或者重点排放单位也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且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对于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单位,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按照目前法规,对持续拖延履行清缴义务的单位只有2~3 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较轻,法规还待进一步完善。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所谓重点排放单位是指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企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覆盖行业由生态环境部拟订。
1.发电企业成为首批参与主体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全国碳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成为首批参与主体。生态环境部确定2019-2020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共计 2225 家,其中既有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也包括一些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电力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后,不再参与地方碳市场交易。
全国碳市场选择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内发电以火电为主(图2),且主要以煤炭为能源,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比很高(图 2),包括自备电厂在内的全国 2000 多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超过了 40 亿吨。首先将发电行业作为启动行业,能够充分发挥碳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二是发电行业产品单一,排放数据的计量设施完备整个行业的自动化管理程度高,数据管理规范,而且容易核实,配额分配简便易行。
2.后续会扩展至其他行业、其他类型主体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在发电行业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后,未来还将逐步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生态环境部现已经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了全国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碳排放行业的数据核算、报送和核查工作。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对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国家标准的制订工作,研究制定石化、化工、建材等发电以外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
除参与主体的行业范围扩大外,参与主体的类型未来也会扩展。目前参与交易的都是高排放企业,未来其他专业机构和个人也可能纳入交易主体范围,也就是说全国碳市场或许将允许投机性主体参与到交易中。
(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
自2021 年7 月16 日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市场交易活跃,交易价格稳中有降,市场运行平稳。
1.交易规模
在交易首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交了 410.40 万吨碳排放权配额,成交金额 2.10 亿元。开市首日成交活跃,随后的成交热度有所下降,9 月份中上旬的日均成交量降至1 万吨以下。截至2021 年9 月30 日,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碳排放权配额1764.90 万吨,累计成交金额8.00 亿元。
2.交易价格
上市首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权成交价为51.23 元/吨。在8 月份之后,交易价格逐渐下降至45 元/吨左右。而同期的9 月份欧盟碳排放配额(EUA)交易价格大约在60 欧元/吨,与欧盟市场交易价格相比,全国碳市场成交价格较低。从交易价格可以看出,目前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的碳排放权额度较为宽裕,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成本并不高,减排压力还不大。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前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测算,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的2225 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合计年碳排放量超过40 亿吨二氧化碳,而2020 年欧盟碳市场配额总量为18.2 亿吨。这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超过欧盟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未来除电力以外的其他高排放行业以及自愿减排企业也将陆续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范围,届时全国碳市场可交易的配额总量将会进一步增长。根据中国碳核算数据库(CEADs)的统计,2018 年中国各部门碳排放量合计达96.21亿吨。如果将全部行业纳入到排放范围,全国碳市场每年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总量将在现有基础上翻倍。
除碳排放权配额之外,未来全国碳市场所还将可能上线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目前中国已经提出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碳减排任务艰巨。仅依靠限制碳配额发放只能够提升高排放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还不足以实现碳中和的远期目标。因此有必要将风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等项目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碳市场交易,鼓励更多企业实施低碳改造。
三、碳排放权交易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一)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的类型
在首批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 2225 家发电企业(包括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中,大部分是华能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和华电集团下属的发电企业,或其他一些中小发电企业。除以发电为主业的企业以外,还有供热(4%)、化工(13%)、造纸(5%)、食品(3%)等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企业也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范围(图7)。很多化工、造纸、食品行业的大型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液等工质中的热或可燃质作为热源,自建热电站进行余热发电,实现了提高能效和保障生产的双重效果。
上述这些行业的很多大型企业在债券市场发行了大量债券进行融资。以全部业务均为发电业务的企业为例,其在境内债券市场存量债券规模有2.10 万亿,约占全部存量信用债的5%。
(二)碳排放权配额可以给交易参与主体带来的收益
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在获得碳配额之后,可以出售剩余的配额获利,或通过抵(质)押、借碳交易、卖出回购等方式利用配额进行融资。
1.出售碳排放权配额
生态环境部表示已经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预计今年底会正式定稿颁布。根据条例的精神,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以结转使用或对外出售;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因此未来能源利用效率高、有剩余碳排放权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剩余配额获利。而能源利用效率低、配额不足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可能需要额外购买配额。
2.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融资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物权,可以用于质押融资。碳排放权资产的质押融资是指:碳排放配额持有者为获得融资,以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作为质押物,为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融资安排。碳排放权资产质押融资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盘活碳资产,更加灵活地管理碳资产,减少资金占用压力。
例如在今年9 月份,乐山市商业银行就向乐山市五通桥恒源纸业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成功发放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动态市值监测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且年利率仅为3.85%。
3.借碳交易
借碳交易是基于市场对于碳排放权会计资产属性的认可而设计的创新型碳金融产品。碳排放配额的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碳排放配额借出方借入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碳排放配额并支付事先约定收益。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未开展借碳交易,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上海的地方性碳交易提供了这项业务。
4.碳排放权配额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是指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碳资产管理公司卖出一定数量的碳配额,企业在获得相应配额转让资金后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财富管理,约定期限结束后企业再回购同样数量的碳配额。该项业务是一种通过交易为拥有碳配额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的碳市场创新安排,能够有效盘活碳资产。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没有碳排放权配额卖出回购业务,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已经开展了这项业务。
(三)对参与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于实施低碳改造、碳配额有剩余的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市场提供了出售配额获利的额外盈利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相关企业的利润与现金流水平。而部分能源利用效率低、碳排放配额不足清缴的单位则面临额外购买配额的成本压力。但是在目前碳排放权分配规则下,企业可获的配额还较为充足,全国碳市场上配额的交易价格并不高,因此碳配额出售或购买对参与交易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还有限。未来如果碳排放权分配规则明显收紧,碳配额价格大幅上涨的话,一些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高排放单位就可能面临很大的成本上升压力。
基于碳排放权配额的质押、卖出回购业务可以为企业提供额外债务融资途径,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流动性水平。以首批纳入交易试点的 2225 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为例,其合计年碳排放权配额约有 40 亿吨,以每吨 50元价格计算,全部碳排放权配额资产价值约2000 亿元。考虑质押融资的担保比例,通过这部分资产可以获得1000多亿的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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