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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宁波市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全文如下:
2020年9月1日至10月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浙江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2月4日反馈了督察意见。宁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意见中涉及宁波的有关问题,诚恳接受,积极整改,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抓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试金石,高标准严要求落实督察整改意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为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督察整改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协调小组以及整改督导、履职监察、宣传报道3个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针对督察指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治本导向、责任导向,按照《浙江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及时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确保问题整改抓牢、落地、见效、达标。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折不扣落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总抓手,高质量整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扎实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奋力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为坚决扛起新发展阶段历史使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整改方案》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突破和渐进相促进,明确了5方面整改目标:一是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对于19项整改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7项,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8项,需长期坚持的4项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二是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市域空间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两山”转化通道多元化发展,“两高”行业清理整顿取得实效,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全民生态自觉全面增强。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2年,全面建成“无废城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健康初步恢复,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0%,近岸海域水质稳步改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双减双控”,PM2.5平均浓度低于2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0%以上;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3%、95%以上。四是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得到系统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基本满足群众需求。五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改革不断深化,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整改处置机制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全民行动体系、市场服务体系持续健全完善,政府治理、企业自治、社会调节实现良性互动,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中涉及我市的19项整改任务,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倒排进度、落实责任、限时销号。在此基础上,聚焦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强调举一反三,立足常态长效,提出了6大类重点任务:一是坚持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使命担当。争当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从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考核机制。二是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启动实施碳达峰行动,持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能源体系低碳转型,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三是统筹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狠抓污水收集处置能力建设,加快补齐固废处置能力短板,陆海协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四是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全面推进清新空气行动,扎实推进净土保卫行动,纵深推进问题排查整治。五是坚持全方位保护全系统修复,筑牢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安全屏障。优化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牢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六是坚持数字赋能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迭代升级数字化监管平台,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为确保整改工作顺利推进,《整改方案》明确4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整改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督察整改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改工作格局。二是规范验收销号。健全清单化调度、验收销号党政领导双签字等各项推进机制,推动形成调度对接、通报督办、明查暗访、验收销号、约谈追责的工作闭环。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财政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整改任务。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机制,强化舆论引导,为整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宁波市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按照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严格的标准,不折不扣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更进一步、更快一步推进美丽宁波建设,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附件:
宁波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和《浙江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折不扣落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总抓手,高质量整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扎实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奋力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为坚决扛起新发展阶段历史使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自觉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同本地本领域本行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问题导向,科学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通盘考虑整改目标的可达性、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整改时限的合理性,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目标、措施、时间、责任四张清单。坚持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对能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稳步推进、限时整改;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确保整改无盲区、不延误、见实效。
(三)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注重解决督察反馈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全面查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源头上完善防范举措、堵塞漏洞,破解深层次矛盾、结构性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坚决防范“反复治、治反复”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机制,巩固形成制度规范,切实提升整改质效。
(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坚持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把督察整改作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举措,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提升、“无废城市”建设、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统筹推进,以及构建美丽城市、美丽城镇、美丽乡村有机贯通的美丽宁波建设体系相结合,注重系统施策、综合治理、数字赋能,全方位推进新时代美丽宁波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归纳梳理出我市整改任务19项,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限时销号,确保按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进展。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7项,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8项,需长期坚持的4项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
(二)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市域空间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两山”转化通道多元化发展,“两高”行业清理整顿取得实效,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全民生态自觉全面增强。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2年,全面建成“无废城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健康初步恢复,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0%,近岸海域水质稳步改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双减双控”,PM2.5平均浓度低于2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0%以上;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3%、95%以上。
(四)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得到系统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基本满足群众需求。
(五)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改革不断深化,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整改处置机制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全民行动体系、市场服务体系持续健全完善,政府治理、企业自治、社会调节实现良性互动,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坚持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使命担当
1.争当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位,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美丽宁波建设,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在生态文明领域率先成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
2.从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制定实施市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完善并严格实施“河(湖)长制”“湾(滩)长制”“林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打通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体制机制和落实主体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考核机制。把贯彻落实督察整改工作作为我市实施生态环保专项督察的重要内容,纳入美丽宁波建设考核目标责任体系,推动责任主体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对责任不落地、工作不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方式,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坚决反对并严肃查处“一刀切”行为。严守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责任红线,完善并严格执行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1.启动实施碳达峰行动。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进一步强化降碳的刚性举措。研究制定宁波市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及能源、交通、工业、建筑等重点领域专项行动方案,实施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分类管理。探索建立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协同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工业园区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积极打造零碳示范体系,加快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
2.持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全域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园区整体提升。加快小微园区建设,推进全域产业综合治理,推动项目向优先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集中。2021年,完成1500家“散弱乱”企业整治,新建或提升小微企业园25个。发展绿色石化产业,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广化工园区产业集聚、能源有效利用、排放集中治理等先进生产方式,全市石化、化工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强石化、化工行业与煤电、钢铁、建材等行业横向耦合生态链接,打造一批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创建绿色园区,在汽车、家电等重点行业推进绿色供应链建设。
3.促进能源体系低碳转型。坚持遏制增量、控制总量、清洁替代、高效利用,推进能源体系低碳转型。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制定石化、钢铁等重点耗煤企业煤炭消费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方案。提高外输电比例,探索电力行业煤炭总量控制措施。继续加强燃煤质量管控,提高洁净煤使用率。加快推进海上风能、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落实好优先发电和购电制度,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提升能源结构低碳化和清洁化水平。继续实施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程,提高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
4.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提高衣、食、住、行、用、游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产品的有效供给。推广普及节水、节能器具,反对过度包装,强化阶梯水、电、气价的运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倡导消费者选择绿色低碳产品、践行低碳生活,引导居民自觉减少能源、资源浪费,鼓励绿色低碳出行。
(三)统筹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
1.狠抓污水收集处置能力建设。推进江北区再生水厂、杭州湾污水处理厂、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三期等新(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优化余姚等地污水处理厂区域布局,推进跨区县(市)共建共享,提升全市域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到2022年底,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省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全市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持续完善小区内部及沿街店铺雨污分流,推进农贸市场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纳管。到2023年底,全市生活小区和公共服务单位基本完成“污水零直排区”提升工作。继续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扩面”工作,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提升农户接户率和受益面。
2.加快补齐固废处置能力短板。将固废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规划范围。到2022年底,全市固废处置能力实现总体富余,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体系进一步优化,安全处置率达到99%以上。谋划建设第二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培育一批成熟的危废、固废专业收运企业,建设覆盖全市工业园区和小微企业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体系,到2022年6月底实现全覆盖。加强现存垃圾填埋场管理,提升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水平。按照“减量化利用优先、资源化利用优质”总体思路,构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各区县(市)统筹规划建设不少于20公顷、且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需要的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拓展市场渠道。稳步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巩固提升生活垃圾“零增长”成效。到2022年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100%,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65%,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60%。
3.陆海协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主要入海河流、溪闸的污染物(总氮、总磷)总量控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常态化治理海洋垃圾,加大滩面污染治理力度,探索建立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及防控长效机制。加强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有效防止违法排污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实施杭州湾、象山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岸线管控,合理开发和保护自然岸线,确保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少于248千米。全面清理违规养殖,推进海洋生态健康养殖,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推进生态化海洋牧场建设,推动近岸海水养殖向远海转移,发展固碳净水的蓝色碳汇渔业,提高海洋环境承载力。推进象山港区域渔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继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4.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加大测土配方、水肥一体、有机替代等减量增效施肥技术推广应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农药、化肥施用,完善农田末端减排体系,持续推进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减少总氮、总磷排放量。按国家统计制度实施化肥农药全面统计,科学研判化肥农药增减变化走势。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治理为重点,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原则,推进秸秆离田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等多途径利用。提升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减量及再利用水平。
(四)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水环境由“净”到“美”提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到2021年底,全面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强化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切实消除饮用水源风险隐患。严格实施《宁波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2021—2022年)》,强化入海河流有关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的氮磷减排,确保总氮排放浓度只降不升(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到2022年底,全市重点工业园区全面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业园区和企业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工业废水全收集全处理,重点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纳管。
2.全面推进清新空气行动。突出“结构、空间、行业”三大主线,深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散弱乱”企业废气治理,强化电厂等重点源运行管理,推进氮氧化物减排。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和总量减排。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升铁路和水路运输能力。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强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强化路检路查、监督抽测,实施排放黑名单管理,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任。开展集卡车排放专项整治,加快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营运重型柴油货车。2021年底前,具备条件的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必须安装远程在线监控(OBD),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成电力行业煤场全封闭改造。到2022年底,宁波港区集卡车尾气排放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集卡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行动。推进《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各方密切协同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管理体系,细化落实土壤保护相关职责。结合重点行业详查、国控点监测、企业自行检测和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全面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形成全大市土壤环境数据库,推动一批土壤污染管控和治理修复重点项目落地。
4.纵深推进问题排查整治。坚持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生态环境问题为镜鉴,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问题“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重点围绕垃圾固废和污水处理、污水管网建设、近岸海域水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减肥减药等领域,以“大起底”思维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切实摸清生态环境底数,强化问题“入库上图”数字化闭环管控,集中力量攻克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回头看”措施,巩固和提高整改成效,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长效工作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五)坚持全方位保护全系统修复,筑牢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1.优化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全面实施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编制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将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统筹协调,深度嵌入现行规划体系,为制定区域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生产力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禁止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增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项目。
2.牢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坚持山水林田湖海系统治理,构建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核心的生态空间保护格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强化“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依法依规推动问题点位整改。部署开展涉林垦造耕地项目自查自纠,落实涉林垦造耕地问题整改。高质量推进国土绿化美化,完善城镇园林绿化结构和功能,持续提高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省定35个废弃矿山治理任务。严格控制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等区域的滩涂围垦,严格落实围填海政策。保护好杭州湾、西沪港等生态湿地,加大滨海湿地生态恢复力度,复原湿地生态结构和功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全市生物物种资源本底调查,强化外来物种管控,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机制。
3.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化学物质监管、重金属污染防控、新型污染物防控、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着力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多层级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健全政府、部门、企业和跨区域流域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试点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指挥体系。
(六)坚持数字赋能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1.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实施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保综合执法改革,构建责任清晰、履责规范的监管格局。加强生态环保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快速发现有效处置机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完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过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2.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围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整治违法违规项目、打击恶意排污行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绿剑”系列等环境专项执法力度。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政法机关联动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案件督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长效依法管控新格局。依法依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重点跟踪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以及交办信访件整改到位情况。
3.迭代升级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加快构建要素全覆盖、天地海一体化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生态环境监督网络,重点明确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职责。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强化环境执法与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间的有效衔接。优化生态环境治理应用服务系统,通过“浙政钉”“浙里办”向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环境数字化产品,提升生态环境监管和服务能力。
4.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向省级以下开发区延伸,降低负面清单外建设项目的环评等级。全面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设施第三方运营,开展排污许可和环评审批融合试点。深入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工作协调小组以及整改督导、履职监察、宣传报道3个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区县(市)、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参照本整改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
(二)规范验收销号。健全清单化调度、验收销号党政领导双签字等推进机制,推动形成调度对接、通报督办、明查暗访、验收销号、约谈追责的工作闭环,强化滚动排查、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不折不扣、到边到底。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的,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全程跟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对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三)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财政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整改任务。按规定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支出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海洋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引导激励各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四)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电视新闻及时专题报道整改成果,报纸设置专栏刊载整改落实情况,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公布整改进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处置突发舆情,营造整改工作良好氛围。
附件: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存在短板,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放松心理,有的工作抓得不够紧,有的工作推进不够实,有的“新官不理旧账”。特别在统筹协调、严格要求、责任担当和久久为功方面还存在差距。统筹协调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性不够,在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谋划不多,举措不力。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一些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成为美丽浙江大花园建设的突出短板。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环保责任不到位,“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机制尚未真正落地,一些领域和行业生态环境问题亟待引起重视,特别是部分生态涵养区毁林垦地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必须严肃查处,加快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排序第一的为牵头整改销号责任单位,下同;牵头单位为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的由相关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整改落实和验收销号〕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的使命担当,全面推进新时代美丽宁波建设。
整改措施:
1.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深入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治气、治水、治废、治土行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美丽宁波建设评价考核体系,持续加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制定实施市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推动各地完善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3.加快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全力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努力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循环化、无害化利用;加强陆海统筹、部门协作,实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查改。结合中央督察反馈、巡视反馈和审计反映等有关问题,实施部门和地方条块结合系统联动联治,开展网格化、系统化、全方位、全领域的“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全面削减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力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有效避免同类型问题发生。
二、近年来浙江省城市用地普遍紧张,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面对这种矛盾,有的地方不是在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上下功夫,而是瞄上生态用地,既降了成本,又走了捷径,但牺牲了环境。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
整改目标: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健全自然保护地规划体系,确保全市自然保护地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
整改措施:
1.按照省林业局部署,主动参与《自然保护地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立法和修订意见征求,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健全自然保护地规划体系。编制《四明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推进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监督指导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2.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对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的审查要求,深化完善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矛盾冲突,严格规范经营范围调整,统筹推进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
3.持续加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结合森林督查等工作,加强保护地内人为活动监管。结合“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特色行业污染问题是浙江省部分地区“老大难”问题,2017年第一轮督察就指出该问题,省整改方案也明确要求深化污染治理,推动产业升级。但一些地方下的功夫不多,担当作为不够。宁波余姚市小曹娥电镀园污染问题严重,周边群众反映强烈,但余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流于形式。督察发现,园区部分企业通过雨水管偷排电镀废水或污泥。
责任单位:余姚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督导单位,下同)。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高标准、高质量有序推进小曹娥电镀园区整治,通过整合搬迁、重建改建等方式,显著提升电镀企业工艺设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及内部管理水平,园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根本消除环境隐患,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整改措施:
1.成立以余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小曹娥电镀园区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全面推进小曹娥电镀园区综合整治工作。
2.开展园区、企业、车间全面排查,制定余姚市小曹娥电镀园区综合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及余姚市电镀行业整治提升规范。
3.按照余姚市电镀行业整治提升规范对电镀企业开展原地整治、原地拆建、异地搬迁等3类整治:原地整治企业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整治,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全厂停产整治;原地拆建企业分期分批进行拆建,最后一期在2021年6月底前停止生产,拆除原厂房;异地搬迁企业在2022年底前停止原址的生产。对园区整体环境进行全面提升。
4.落实闭环长效管理。建立会商制度、巡查制度、定期通报制度、逐项销号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电镀企业管理机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日常巡查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力量对电镀企业开展指导督查,确保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管理;小曹娥镇进一步完善园区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园区管理服务质量;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规范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对已关闭废弃矿山进行生态治理,到2017年年底,治理率达到90%以上。但原国土资源厅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未征询意见为由,两年多时间没有推进落实矿山治理任务。直到2016年10月,才对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并将治理范围擅自缩减为“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可视范围现存1223个废弃矿山”。即便如此,任务完成情况也不乐观,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的531个重点治理废弃矿山,至督察时仍有164个未完成治理,其中33个尚未开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废弃矿山治理任务;完成《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明确的废弃矿山治理任务。
整改措施:
1.摸清需治理废弃矿山底数。按照省自然资源厅部署要求,在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基础上排摸梳理需治理废弃矿山清单,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定,确定需治理废弃矿山清单。
2.落实区县(市)政府废弃矿山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修复经费并组织实施。对无法落实修复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组织修复。
3.“一矿一策”加快治理。明确废弃矿山治理方案、治理时限、治理标准,倒排工作时序,加速推进治理,确保如期完成整改。对确需较长时间整改落实的废弃矿山治理任务,制定“一矿一策”治理工作方案和具体推进计划,实行表格化、清单式管理。
4.加大检查督办力度。通过督查检查、情况通报、实地核查等方式,全力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对整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整改进度缓慢的,进行挂牌督办。
五、宁波市应于2018年完成91个废弃矿山修复,截至督察时才完成59个。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中我市91个重点治理废弃矿山修复。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夯实整改责任。2020年11月,已印发关于加快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抓好重点治理废弃矿山修复,加快治理工作进度。
2.加快废弃矿山修复进度。《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中涉及我市的91个重点治理废弃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加快治理。截至2020年底,已完成工程修复68个、自然修复11个、设置治理性采矿权6个。2021年完成工程修复5个,剩余1个2022年底前完成。
3.强化督查检查指导。通过督查检查、情况通报、实地核查等方式,全力推进废弃矿山修复工作。对整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整改进度缓慢的,进行挂牌督办。
六、第一轮督察发现,新福钛白粉厂在厂区附近露天堆放大量红石膏,但企业仅对堆场进行清理,宁波市镇海区对后续整改没有持续跟进,导致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此次督察发现,该厂在另地又累计新增堆放红石膏60余万吨,未落实防雨及防渗等措施,现场一片狼藉,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镇海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堆场环境综合整治,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科学规范处置现有堆存红石膏,杜绝违法违规堆填行为。
整改措施:
1.强化堆场污染防治。落实“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2020年12月已完成红石膏堆场表面聚乙烯膜覆盖和堆场四周集水沟、集水池修复。2021年1月,已完成TSP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布设安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堆场红石膏属性鉴别和堆场环境综合调查,结果显示,红石膏属性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地下水环境风险较小。
2.抓紧推进红石膏规范化处置。2021年1月,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堆场红石膏回填利用可行性技术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堆场红石膏替代土、沙、石等材料回填围垦区域是可行的,据此确定将堆场红石膏就地回填利用;同时,已完成堆场场地水文地质调查,其土壤渗透率符合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的国家标准。2021年2月,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红石膏回填利用环境影响评估分析,制定红石膏处置利用施工方案;3月开工处置,4月中旬已完成处置工作。稳定运行年产60万吨水泥缓凝剂项目,提升红石膏资源化利用水平。2021年底前,实现全部红石膏规范化处置利用。
3.加强整改过程管理。规范化处置前,强化堆场“三防”设施巡检,落实企业定期巡检机制,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和异常处理。在处置过程中,建立工作专班推进机制,制定实施红石膏回填利用环境监理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到位。浙江省地少人多、产业发达,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为主的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不彻底,一些新的违规倾倒问题仍在发生。2017年以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彻底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但浙江省有的地方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甚至瞒报历史形成的垃圾堆放点,导致污染问题解决不到位。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完成督察发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常态化监管机制。
整改措施:
1.开展排查处置。由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垃圾(废弃物)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制定“一点位一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迅速处置。
2.健全工作机制。2020年9月已制定出台宁波市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农业生产废弃物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市有关职能部门正在推进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农业固体废物全面整治,并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及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3.加强源头管控。持续推进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规范化;进一步严格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审批管理;进一步摸清工业固废源头产生底数,督促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做好源头分类,建立不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置的工业固废负面清单;进一步摸清农业生产废弃物源头产生底数,督促农业生产废弃物产生者开展源头分类和就地减量;进一步加强水面垃圾巡查监管。
4.规范收运体系。加快推进一般工业固废、农业生产废弃物规范化收运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机制,鼓励统一收运、二次分拣、合理分流,提高服务产废单位的能力和水平。
5.提升处置能力和资源化水平。属地政府落实工业固废的分类分拣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助推工业固体废物闭环监管;按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有序落实推进消纳处置场地建设、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分类中转处置设施建设,推进源头就地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6.强化综合监管。加强固体废物贮存、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环节的环境监管。属地政府落实日常巡查机制,通过例行检查与集中整治、属地管理与叠加执法、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处置固体废物有关问题。
八、小曹娥工业区垃圾堆场位于宁波余姚市和慈溪市交界处,是余姚市小曹娥镇早年指定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生产垃圾的非正规堆场,其间不少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工业固体废物也倾倒于此,累计倾倒填埋固体废物近50万方。但余姚市始终未将该堆场纳入排查整治,使之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现场督察发现,堆场原设置的渗滤液收集池已废弃,大量渗滤液积存场地,散发刺激性气味。采样监测显示,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责任单位:余姚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调查地块固体废物堆填地块环境治理任务,及时将地块内堆填固体废物规范消纳,渗滤液规范处置,全面消除土壤污染和其他潜在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坚持立行立改。2020年9月,已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由专业资质治理施工单位对新倾倒垃圾进行清理和分类处置,并修复了损坏的周边围栏、渗滤液导流沟、收集池、进场道路。
2.开展环境检测。2020年12月,已委托专业机构对堆场进行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调查和环境检测。
3.制定治理方案。根据环境检测结果,召开专家论证会,2021年1月已确定清理处置方案。
4.实施治理修复。2021年2月已发布招标公告,同步进行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的招标工作。2021年3月底前已启动施工。2021年底前,完成原小曹娥镇填埋区块36.7亩土地的垃圾开挖和治理,并治理处置受污染土壤,规范化处置渗滤液,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22年底前,完成西侧其他区域垃圾开挖和治理。
5.加强过程监管。小曹娥镇政府负责项目整体实施,加强开挖清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工业垃圾(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监管,指导做好工程环境评估和土壤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规范化处置监管。
九、宁波市部分区县政府和城管、住建等部门对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监管不严,违规倾倒时有发生。宁波镇海建筑装修垃圾场未按要求开展垃圾分拣,直接将所有垃圾倾倒压实在芦苇地里,其中夹杂大量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而且该区后海塘煤场内还露天倾倒建筑装修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近5万方,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责任单位:镇海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现有建筑垃圾堆场分拣清理,建立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严格分拣清理。2020年9月,已完成泥螺山建筑装潢垃圾消纳场内建筑装修垃圾和其他垃圾分拣清理整改工作,按照未分拣干净不准进入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于2020年底实施封场,禁止任何垃圾进入。2020年9月,已完成后海塘建筑装修垃圾临时中转场所内建筑装修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清理,目前已实施封场禁止倾倒任何垃圾,由城管部门和街道联合监管。
2.加快收运处置体系建设。2021年3月底前,制定镇海区生活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底前,建立全品类收集、全链条管理、全流程监管的生活废弃物智慧收运和处置体系。
3.加强统筹布局和整治规范。2021年6月底前,制定镇海区建筑垃圾中转站、资源化利用项目点位专项规划,统筹全区各类中转场所以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合理化布局;2021年底前,完成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建设(提升)和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点位)整治规范工作。
4.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城管、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十、宁波象山水桶岙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能力不足,2017年至今累计向市政管网超标排放渗滤液75万吨,填埋场下方海塘还露天积蓄近7万吨渗滤液。
责任单位:象山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升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水平,并对受污染水体进行持续治理,直至水质达到V类水标准以上。
整改措施:
1.加快渗滤液处置能力提升。加快象山县静脉产业园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新建一座日处理能力600吨的渗滤液处理站,2021年1月已开工建设,2022年6月底前建成投用,进一步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加快填埋场生态化循环改造,填埋场已于2020年底停进生活垃圾,整个场区实施封场复绿,实现雨污分流。2021年3月底前,完成场区封场复绿和雨污分流整改工程,从源头上减少垃圾渗滤液的产生量。
2.加速滞洪区水质治理提升。滞洪区(填埋场下方海塘)原存近7万吨渗滤液(混有雨水),通过预处理设施进行除磷降氮处理,目前已达纳管标准,2021年4月底前纳入市政管网处理完毕。为确保滞洪区水体水质稳定达标,继续加大治理力度,实施滞洪区清淤及景观河打造工程,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底完成施工,水体水质稳定达到V类水标准;2022年底前,水质进一步提升至IV类水标准。
3.加大填埋场环境监测力度。通过自行监测与委托第三方监测相结合,加强对水桶岙垃圾填埋场区域的环境监测,重点加强滞洪区水环境常态化监测,确保每周一次自行监测、每季度一次第三方监测,及时掌握滞洪区水环境变化情况,落实相应措施,不断巩固滞洪区水环境治理成效,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十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仍较突出。2018年以来,浙江省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修复,海洋无序开发势头得到遏制。但此次督察发现,全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仍较突出,相关工作仍未得到足够重视。针对杭州湾水质污染问题,强调长江入海污染量大等客观因素,对自身问题反思不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区县(市)党委、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重点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率100%,实现数字化监管。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少于248千米。
整改措施:
1.推进排污口整治提升。深入推进沿岸入海污染源排口专项排查,科学监测、分类治理,推进入海排污监管体系建设,确保重点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
2.推进滩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对沿海违法侵占海域滩涂检查督导。坚持生态优先,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调整评估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协调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到2022年底,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少于248千米,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75%。推进历史围填海区块生态修复,贯彻落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实施中央财政支持项目。
3.配合做好近岸海域污染成因专项课题攻关。针对近年来近岸海域水质总体趋势向好、年际波动较大的特点,配合省相关部门开展“浙江海域污染源解析及外源性输入量化评价系统创新研究”课题攻关,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为科学精准治污提供决策参考。
十二、浙江省近岸海域水质未见好转。2019年全省近岸海域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比56.7%,比2018年上升13.9个百分点,主要指标无机氮均值含量浓度上升9.1%,其中杭州湾、象山港、乐清湾和三门湾四个重要海湾水质均为劣四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宁波海事局,沿海区县(市)党委、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对标国家、省考核目标要求,保持近岸海域水质稳定向好。
整改措施:
1.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根据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氮磷浓度控制计划,加大氮磷减排力度,实现入海河流(溪闸)氮磷浓度控制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的控制计划。
2.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禁养区内养殖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严格规范限养区内养殖行为。逐步减少滩涂围栏养殖和传统网箱养殖,鼓励适养滩涂、海域发展“蓝色碳汇”—贝藻养殖,支持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持续推进渔业健康养殖,到2022年底,渔业健康养殖比例达到70%以上,实现行业规范管理和产业转型发展。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开展海洋增殖放流,到2022年底,全市增殖放流各类海洋水生生物苗种18亿单位。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2022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25年底达到90%以上。集中推广秸秆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液还田等技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降低农药对环境的影响;2021年—2025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在2020年基础上,年削减率1%。利用现有沟、塘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加强农业排水治理;到2022年底,生态沟渠等设施覆盖面积提升5%,到2025年底,在2020年基础上提升10%。
4.加强船舶污染海域环境防治。有效运行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推动落实联单电子化。加强抵港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船舶涉污作业活动报告制,积极开展船舶水污染物取样送检。加强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作业及洗舱水排放的监管,防止船舶有毒液体污染海洋环境。
5.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2年底,全市新扩建污水处理厂5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到2022年底,全市28座污水处理厂出水基本达到清洁排放标准。
十三、宁波市有关部门入海排污口整治不彻底。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煤炭交易市场污水经自然沉淀即排入堤外滩涂,在滩涂上形成明显的黑色沟壑,采样监测显示,悬浮物浓度超标严重。
责任单位:镇海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治水办。
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
整改目标:实施后海塘煤炭交易市场煤污水改造,加强全区入海排污口整治管理。
整改措施:
1.开展排口排查整治。2020年9月,已完成后海塘片区排口调查,查实后海塘海堤外滩涂区域排口排水为宏远河应急排口,已对故障闸口进行修理,无水流排出。
2.实施煤污水改造工程。2021年1月,已完成后海塘煤炭交易市场煤污水改造工程并验收,煤污水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监管。
3.举一反三整治。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查漏补缺,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4.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后海塘煤炭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改善后海塘煤炭交易市场及周边环境,2021年底前消除露天堆煤现象。
十四、违法侵占海域滩涂问题仍有发生。宁波奉化象山港避风锚地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圈围海域,圈围面积602公顷。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非法侵占位于海洋生态红线内的南沙山岛,并改变岛屿40%地形地貌,非法占用岸线1.77公里。对此项目,奉化区在组织项目生态评估时不科学、不严谨,出具“对海洋生态环境未产生重大影响”的结论,从而使项目得以保留。截至检查时,项目圈围的602公顷海域已成为内湖,基本处于封闭状态。
责任单位:奉化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完善生态修复方案并加快实施。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前,针对项目和已开展的整改措施开展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优化修复。
2.2021年底前,通过对南沙山岛裸露山体进行必要的坡面绿化,对退养还岛场地进行绿植化处理等方式,使南沙山岛的绿植覆盖率达到现有岛体面积的75%以上;2022年10月底前,对占用的南沙山岛岸线,按照规定进行同址或异地修复。
3.2022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修复海岸线。
十五、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要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但督察发现,沿海部分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海洋湿地保护不力。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沿海区县(市)党委、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海洋湿地用途管制,强化海洋湿地利用监管,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海洋湿地保护与修复。
整改措施:
1.加强湿地保有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各区县(市)湿地保有量管控目标,压实各级政府湿地(海洋湿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2.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加强海岸线和滨海湿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坚决落实经国家批复的历史围填海处置生态修复举措,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促进滨海湿地生态功能恢复。
3.加强对历史围填海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资源利用监管。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涉及围填海项目占用湿地的,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须落实湿地保护主体责任,执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相关规定,确保本地区湿地面积不下降。
4.加强国土三调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加强林业湿地数据与国土三调湿地资源成果的对接,将滨海湿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监督管理体系,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滨海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各类重要滨海湿地和海洋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5.健全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加强滩涂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坚决制止围垦造地项目,严格滩涂湿地用途管制。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执法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滩涂资源。结合“绿盾”自然资源执法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湿地活动。
十六、2018年,宁波市实施慈溪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和象山县墙头村西沪华城两个用海项目,分别占用滩涂湿地194.8公顷和8.5公顷,均未落实占补平衡要求。
(一)慈溪渔光互补光伏项目
责任单位:慈溪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湿地利用监管,进一步落实湿地保护制度。
整改措施:
1.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湿地管理政策要求,明确湿地保有量管控目标,2021年底前落实湿地占补平衡。
2.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林业湿地数据与国土三调湿地资源成果的对接工作,在国土三调成果启用后半年内启动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合理划定重要湿地并纳入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
3.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加强执法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二)象山县墙头村西沪华城项目
责任单位:象山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湿地利用监管,进一步落实湿地保护制度。
整改措施:
1.强化日常巡查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政策,摸排符合湿地补划的储备资源,2021年底前落实湿地占补平衡。根据湿地动态变化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等管控目标。
2.规划引领湿地保护。加强林业湿地数据与国土三调湿地资源成果的对接工作,在国土三调成果启用后半年内完成湿地保护规划修编,合理划定重要湿地并纳入保护名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到具体地块。
3.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结合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促进滨海湿地生态功能恢复。
十七、毁林垦地严重破坏生态。2015年4月,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明确了涉林垦造耕地的有关要求。但督察发现,近年来,全省部分县(市、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还不够坚定,违规在省级以上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高山顶部等禁止选址范围立项审批涉林造地项目,导致大量林地破坏,局部水土流失严重。省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抽查复核把关不严。2018年9月,浙江省原国土资源厅、原林业厅发文要求对涉林造地项目开展全面自查清理,对2018年8月31日前已经立项且已动工但不符合选址要求的涉林造地项目,要予以撤销并做好复绿和生态修复工作。但两部门对清理整治工作督导不够,部分市县继续我行我素。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
整改目标:对2015年1月1日以来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撤销或核减,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完善垦造耕地项目抽查复核制度,加强项目监管、验收报备复核工作。
整改措施:
1.全面开展涉林垦造耕地自查自纠。对2015年1月1日以来立项的涉林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报省林业厅核查后确定问题项目清单。
2.组织开展整改工作。一是抓好选址不当问题整改。2021年6月底前,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坡度25度以上以及在生态公益林等“十个范围”林地违规选址的项目,撤销项目或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已经验收入库的相应核减补充耕地指标。二是抓好其他类问题整改。对涉及其他类问题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要求开展整改。三是开展生态修复。2021年6月底前,对要求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或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森林植被的项目,督促当地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开展植树造林、生态修复。
3.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构建最严格的垦造耕地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制止毁林造地行为的通知》精神,完善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验收报备项目抽查复核工作,做到内业全覆盖,外业按规定比例实地抽查复核。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督查,及时发现查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十八、减肥减药不严不实。2015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文,要求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2018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太湖流域等重点区域“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3%以上”。但督察发现,浙江省取土检测数量明显不足,2019年全省配方肥及按方施肥覆盖率不到50%,各级农业部门上报覆盖率普遍在90%以上。另外,农药减量工作缺乏资金保障,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数量大幅萎缩。一些地方在上报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时还偷换概念,以规模种植大户自主防治代替专业化统防统治,数据严重失实。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目标: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3%以上。
整改措施:
1.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减肥减药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确保减肥减药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2.加大取土测土和配方肥推广力度。对农业生产主体开展免费测土、地力评价和施肥推荐等服务,全市测土数量提高到3300个/年,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主要农作物取土测土全覆盖。完善主要农作物主推配方发布制度,加大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力度,推广规模扩大到6.3万吨/年,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推进统防统治规范化实施。加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培育,加大植保无人机和新型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力度,推动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有效融合,提高农药使用效率,促进农药减量增效。到2022年底,培育县级以上统防统治服务组织48家(2021年28家,2022年20家),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3%以上。
4.强化宣传培训。集合多方力量,依托各种平台,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新型绿色防控技术的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农户科学规范施肥用药理念。
十九、浙江省部分区县统计部门在统计化肥、农药数据时未按要求开展“全面统计”,也未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村级调查,仅由区县统计人员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估算,省市统计部门对异常数据也未开展有效审核,导致减量数据长期虚高。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督考办。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认真实施化肥、农药全面统计,真实反映化肥、农药施用情况,科学研判化肥、农药增减变化趋势。
整改措施:
1.改进和完善化肥、农药统计制度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报表制度的全面统计要求,落实全省农业农村统计2020年年报及2021年定期报表制度;继续规范村级统计台账建设,扎实推进基础数据村级报送工作;加强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结合部门行政数据推算等多种统计调查方法的运用;进一步指导农业、林业部门完善相关统计制度,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2.健全和完善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健全农业农村统计数据生产流程质量管控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对化肥、农药等数据的审核、查询力度,增加审核公式,发挥联网直报系统在数据质量审核中的作用,强化市、县两级数据审核职责,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基层调研指导,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加强数据核查力度,按照工作职责,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特别是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核查。对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查处。
3.加强部门合作,发挥部门作用。加强各级统计部门与农业、林业部门的协作沟通,根据农、林作物种植结构,结合气候变化、病虫害发生等情况,测算各类农林作物化肥、农药单位面积施用强度,科学研判化肥、农药施用量增减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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