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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和省委十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加强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展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标杆,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包括钱塘江(含曹娥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水系集水区域及近岸海域所涉我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域,重点聚焦八大水系干流和河口海湾。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环境质量更优,八大水系干流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其中钱塘江干流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千岛湖出境断面保持Ⅰ类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5年均值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并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水生态环境更美,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1000公里,岸坡生态化改造2000公里,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重要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5%以上;水生态系统更稳定,实现钱塘江松江鲈鱼等5种以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和土著鱼类资源修复。通过综合施策,绘就“百鱼竞游、千里绿岸、万顷碧水、人水和谐”的水美江南。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生态空间管控。
1.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管控。编制实施水域保护规划,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到2025年全省基本水面率保持在5.66%以上。制定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严格河道采砂许可管理。(省水利厅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加强水系源头重要生态空间管控,推进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确保出境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海洋生态空间管控。划分海洋生态空间和海洋开发利用空间,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加强海洋生态空间保护和其他空间生态修复,对岸线资源、潮间带生态系统等海洋重大空间资源实行分类保护。加强对围填海、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除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3.优化产业绿色布局。严格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探索海洋碳汇,科学发展浅海贝藻养殖。(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探索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海洋渔业、石化、化工、港航物流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海洋产业提质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1.深入推进杭州湾污染防治攻坚。积极探索退养还滩、退围还湿,逐步改善杭州湾生境。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努力增加杭州湾本地水生生物量。(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推进入河、入海排污(水)口“查测溯治”。以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为依托,推进长江口杭州湾区域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结束杭州湾自有监测评价以来的“不健康”历史。(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
2.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强化水环境源头治理,推进水质“优Ⅲ灭V”。深化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到2025年,全面完成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400万吨/日,建成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300条,内河运输船舶水污染物实现应收尽收,加快岸电推广使用。(省治水办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级以上渔港建成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三)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
1.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实施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推进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提质增效、红树林保护修复。到2025年,完成10处以上湿地公园提质增效,新植与修复红树林6000亩,湿地保有量不下降,滨海湿地生态修复3万亩。(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控影响滩涂生态的光伏电站开发。(省能源局负责)
2.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制定八大水系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生态修复方案,科学保护自然岸线。(省水利厅牵头,八大水系河长联系单位参与)开展硬质护岸生态化改造和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到2025年完成岸坡生态化改造2000公里、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1000公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完成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面实施千岛湖临湖生态屏障构建工程,加快实施瓯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因地制宜实施水系连通、水生植物恢复等生态修复措施,积极构建“水下森林”系统,高标准建设美丽河湖,到2025年新增省级美丽河湖500条(个)。(省水利厅负责)
3.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修复。深入推进生态海岸带建设,重点对功能受损的自然岸线实施修复,到2025年完成海岸线修复74公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开展海塘生态化改造。(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开展美丽生态廊道建设,强化山水林田湖海生境互联互通,到2025年建设美丽生态廊道150万亩。(省林业局负责)实施“一湾一策”治理,到2025年建成美丽海湾10个。(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加强山林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1.5%,森林蓄积量达到4.45亿立方米。(省林业局负责)开展八大水系水体含沙量监测分析,在植被破坏严重、道路桥梁施工、土地开发整理等重点区域实施水土流失专项整治,强化水土流失防治。到2025年,水土保持率达到93.2%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到2025年完成废弃矿山修复不少于500个。(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建立健全生态用水保障机制。制定重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建立重要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涉水工程生态用水调度管理,制定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到2025年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实时监控率达到80%。探索建立典型河段敏感生态用水保障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参与)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2021年起,通过一个周年完成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建立资产台账和数据库。对浮游植物、底栖植物等的初级生产力和浮游动物开展调查研究。评估分析珍稀濒危物种受威胁状况和增殖放流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制定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名录。开展外来水生物种调查,制定外来水生物种名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持续开展杭州湾、漩门湾、乐清湾等沿海区域的水鸟同步调查。(省林业局负责)
2.加强保护地建设。因地制宜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谋划浙东海洋国家公园建设方案。到2025年,海洋自然保护地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0%。(省林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通过构建人工鱼礁等方式加强渔业生境修复,到2025年投放人工鱼礁20万空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参与)
3.实施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拯救保护。综合采取繁殖保护、亲本放归和幼鱼放流等方式,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专项保护,实现钱塘江松江鲈鱼和瓯江、飞云江香鱼等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八大水系倒刺C、赤眼鳟、鲚类等土著鱼类资源修复。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加强外来新物种“入口”管理,严防新的外来水生物种入侵。(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4.严格实施禁渔休渔制度。建立健全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禁渔休渔制度,明确禁渔休渔范围、时间和禁止作业方式。严格鳗苗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的捕捞许可管理。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控”制度,加快推进拖网、帆张网等作业渔船减船转产,逐步压减捕捞强度。到2025年,压减海洋渔船数量3000艘、功率30万千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5.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将鲚类、大眼华鳊等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土著物种苗种的人工繁育纳入科技专项。(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优化增殖放流方式,加大近岸海域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海蜇等主要物种的放流数量,提高八大水系鳊、鲂、C、鲴等土著物种的放流比例,促进代表性鱼类资源修复。实施千岛湖鱼类种群优化工程,科学调控鲢鳙鱼养殖比例和规模。到2025年,设立土著鱼类种苗公司等5—8家,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增殖放流苗种分别达到20亿、80亿单位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参与)
(五)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1.数字赋能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整合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生态健康调查及地理信息等多元数据,构建生物多样性信息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等参与)制定河湖健康和河流水生态健康评价方法、近岸海域“蓝海”指数,开展定期调查评价。探索建立环境DNA基础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海洋生态修复数字化平台,强化海洋生态修复全过程监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加强东海带鱼、象山港蓝点马鲛鱼等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强化执法检查,严格落实特别保护期禁止捕捞作业等规定。保持对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通过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相应委托执法机制等方式,相对集中开展涉海执法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综合执法办、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制定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完善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等相关法规规章,研究修订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名录。(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将水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考核内容,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提出针对性举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投入保障。各级财政要把水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保障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水生态健康调查评价、重要生境保护修复、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保护恢复等工作的经费。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参与水生生物保护事业。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研院所水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队伍建设,组建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开展土著鱼类繁育、生境保护修复关键技术、新污染物溯源等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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