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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17:30。
附件:贵州省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5日
(联系人:刘坤云,电话:0851-85571649,邮箱:1143202158@qq.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贵州省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保护好赤水河水生态环境,将赤水河流域打造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践示范,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巩固赤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围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强化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范围。主要涉及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遵义市播州区、汇川区、桐梓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9个县(市、区)。赤水河干流主要是指清水铺(云南与贵州跨界断面)至鲢鱼溪(贵州与四川跨界断面)河段,主要支流包括堡合河、二道河、桐梓河、观音寺河、习水河(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仁怀市境内的五马河、盐津河等重点管控支流。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赤水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茅台镇支流溪沟水质全部消除劣Ⅴ类并进一步改善。到2025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国土空间管控
1.构建国土空间布局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引导白酒产业聚集发展,强化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毕节市、遵义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优化调整并实施赤水河流域“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准入。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涉河建设项目须符合流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逐步清理、调整不合理占用岸线项目。全面落实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3.深化开发区废水污染治理
着力推进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深入实施开发区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工业废水收集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进一步提升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开发区,完善开发区纳污管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打通管网建设“最后一公里”,实现管网全覆盖。2022年底,基本实现开发区废水应收尽收,全面处理后达标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白酒行业污染治理
坚持清理整治退出一批、就地改造提升一批、兼并重组做大一批“三个一批”原则,优化推进白酒行业结构调整。建设白酒污染综合治理体系,研究制定《赤水河流域茅台镇白酒产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试行)》《贵州省仁怀市酱香型白酒酿造行业污染防治规范》,实施白酒行业“四改两建设”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四改:窖底防渗收集改造、酿酒冷却方式改造、接酒池防渗改造、厂内废水管道改造。两建设:建设完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能2000千升/年以上的白酒企业原则上优先自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产能1000-2000千升/年的白酒企业规范建设预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补充建设分布式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与现有连片处理设施构成完善的集中废水处理体系,连片废水处理厂建设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建立白酒产业综合监管执法体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白酒企业信用监管,企业治理付费机制;推进企业取水、排水、管网收集和处理水量水平衡自动监控系统,重点溪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仁怀市白酒企业综合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行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管理。实施赤水河支流溪沟清管、清水、清岸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深化煤矿企业污染治理
对流域内122家煤矿企业按照生产、在建、停产(关闭)分类制定煤矿“一矿一策”整改措施,重点推进“三水一渣”(矿井废水、洗煤废水、淋溶水、矸石废渣)及扬尘污染等问题整改。在产煤矿重点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设施老旧运行效果差、原煤堆场、洗煤厂、矸石堆场淋溶水收集、雨污分流不彻底、扬尘污染等问题。停产关闭煤矿重点整治矿井水处理、原煤堆场、矸石堆场生态修复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完善等问题。在建煤矿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及污染防治措施,未配套建成环保设施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2021年1l月底前完成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煤矿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6.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推进“厂网”一体化,优先进行管网雨污分流建设改造,同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全面排查污水直排溢流,管网错接漏接、混流问题,补齐污水处理能力和收集管网短板。推进城市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完善管网,中心城市、县级城市加快推进主管网和二三级支管网改造,县城逐步开展支管雨污、清污分流改造,逐步实施小区管网改造。推进“泥水”一体化,同步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泥处置方式,减少污泥填埋。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行“以城带乡”污水处理建设运行。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探索建设以污染物削减量为基础的管网一体化服务费用支付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7.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
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在300吨以上的县(市、区),应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有序开展现有垃圾填埋场整治。进一步推进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到2025年底,汇川区、七星关区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提升工程
实施县城和中心城市、“千吨万人”、乡镇级、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新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依规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已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立和完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在人类活动频繁的一级保护区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全面深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上游区域排污口、工业企业、各种违法建设项目等污染情况,编制并实施“一源一策”整治方案。加强流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和管理,确保实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实施精细化管理。2021年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2023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及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9.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推行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实施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区域生活污水治理。治理路径坚持“分散为主,集中为辅”,人口较为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分散治理;人口密集程度高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地处偏远,人口较少的村庄,采取农村改厕后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2023年底流域涉及行政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达到4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0.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
建立完善“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科学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完善转运站,增强配置垃圾转运车、清运车,鼓励相邻乡镇垃圾转运站共建共享。依托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一体化处理(处置)。到2023年底,30户以上自然村寨垃圾收运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乡镇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覆盖率达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1.强化养殖污染防治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利用、末端治理”原则,大力推广畜禽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进畜禽粪污治理,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大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必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家庭零散养殖须进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根据粪污消纳能力和设施处理能力确定养殖规模数量。到2023年,规模化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100%。加强老旧池塘改造力度,积极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促进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排入外环境的尾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到2023年,尾水处理或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12.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及农膜回收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推动畜禽粪污、沼渣沼液、农作物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肥料化利用。强化肥料登记监管,实现流域内肥料登记、备案信息可查询可公开。到2023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持续保持零增长。强化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实施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行动,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优先使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减量化,建立完善绿色防控示范区,实施绿色防控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大力推动农膜回收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到2023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深化水生态治理修复
13.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
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行动,持续推进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河长制巡河和渔政监管等措施,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使用非法捕鱼设施等行为。科学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定期开展圆口铜鱼、长薄鳅、中华倒刺鲍等珍稀特有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加强科技支撑,配合中科院水生所推进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及赤水河河流生态观测试验站建设,对珍稀特有鱼类进行监测。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系统性本地调查。积极向国家层面争取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等参与)
14.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科学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重点,通过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坡耕地治理、矿山整治修复等工程,并进一步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积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3年底,流域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920平方公里。重点预防区应明确生产建设活动的限制或禁止条件,采取建设林草植被、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提高林草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区监测,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和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15.加强石漠化治理
坚持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路径,充分利用喀斯特地貌、生物景观与生态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林果、林药、特色畜牧业、绿色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因地制宜推进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草地建设等林草植被恢复,加快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6.加强矿山矿井生态修复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加强流域矿山矿井生态修复和水治理,深入实施“一矿一策”治理措施,重点推进裸露矿山、矸石山、边坡覆土复绿及矿坑水治理。强化已治理修复矿山的后续监管,严防复绿区人为破坏,对矿山复绿区种植物成活率较差的及时进行补植保养,切实巩固矿山修复成效。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鼓励行业企业利用先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防止过度开采。(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生态流量管控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新建(扩建、改建)小水电工程。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库一策原则,着力清理整改224座小水电,保持赤水河干流自然流态。赤水河小水电清理整改阶段,要科学制定退出方案,强化支流小水电生态流量管控,水库大坝(堰坝)拆除前要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加强日常监测预警,确保赤水河基本生态用水。(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参与)
18.加强航道生态建设养护
不再新增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取消列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规划的赤水河航道提等升级工程建设,退出赤水河上游柏杨坪至习水岔角段89公里航道功能,不再进行航道维护,对既有航道整治工程实施生态养护。开展赤水河航道整治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及生境影响评价,依据评价结论实施整改。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在养护过程中采取内河航道生态建设技术进行航道维护,确保养护工作不影响珍稀特有鱼类的摄食和繁殖活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六)深化水资源保护
19.推进水资源总量调控
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流域内重点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到2023年,流域内各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范围内。(省水利厅牵头)
20.深入开展节水行动
深化节水行动,重点推动工业节水减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完善工业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水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实施节水管理和改造升级,采用差别水价以及树立节水标杆等措施,促进高耗水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到2023年,流域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低于国家控制目标。着力实施推进白酒企业酿造工艺冷却水系统治理升级改造风冷改造,减少新鲜水取用量,2023年底前改造完成率达100%。(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1.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完善地下水水质监测网络,对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含纳入国家考核的高风险点位)开展调查评估,对不达标的地下水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制定并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重点推进赤水河上游支流渭河地下涌水铁锰浓度异常的调查与整治。强化企业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自备水井建设和监管,2022年底前,限期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水井。(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22.狠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加快推进流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长江经济带警示片、中科院水生所报告、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问题、排污口执法检查反馈的520个问题整改。在流域内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按照“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措施精准”原则建立精准施治机制,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持续开展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参与)
(八)深化美丽河湖创建
23.全面启动赤水河美丽河流创建保护工程
研究制定美丽河湖创建指标。着力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赤水河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工作,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并有序推进排污口整治。启动实施重点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支流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推进整治。赤水河生态系统进一步完整,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一步丰富,防洪安全、水质达标、生态水量、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水域岸线管理管护、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指标达到美丽河湖创建标准,流域基本达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景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深化区域联动合作保护
24.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严格落实《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加强应急联动,与四川省、云南省建立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风险防控联合响应机制,加强应急联动和联合演练,逐步提升跨省流域联合处置水污染事件能力。加强联合执法,研究制定并实施赤水河流域跨省执法联动工作计划,明确联合执法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联合监测,积极与四川、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商,定期对草莲溪、两汇水、太平渡、两河口4个跨界的监测断面进行联合采样、同步分析,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发现问题联合进行调查处理。加强赤水河流域“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统一,突出跨界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5.推进赤水河流域跨省生态补偿
积极推进云贵川三省继续实施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争取从国家层面完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实施目标、分配考核等程序和标准,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推进生态价值转化
26.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
开展流域内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全面摸清各类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等底数。推进流域内水流、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林地(草地)经营权,促进流转经营。深化开展赤水市、大方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积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鼓励先行开展以生态产品实物量为重点的生态价值核算,再通过市场交易、经济补偿等手段,探索不同类型生态产品经济价值的核算。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应用机制,在流域各县(市、区)开展基于生态产品价值的考核评估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探索建立拓展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新模式
深度挖掘自然要素价值,积极探索“生态+”产业发展新模式。全力打造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制定质量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的生态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实施生产、销售全过程追溯管理,全面提升生态产品溢价价值。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等方式,推进生态资源指标及权益交易,积极开展森林碳汇交易,积极建设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着力提高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遵义市、毕节市及有关县(市、区)是本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有关工作,并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按效付费运行考核;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机制。探索出台畜禽粪污处理厂用地、用电及发电并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调度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挂图作战、挂牌督战、挂账销号”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建立台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调查处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本方案完成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同时纳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关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预警、通报、约谈,实施挂牌督办,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1.贵州省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主要项目(任务)清单
贵州省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主要项目(任务)清单
1.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督导单位〈下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责任单位:毕节市、遵义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以下任务均由地方政府具体推进和落实)
2.优化调整并实施赤水河流域“三线一单”。(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3.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管控,逐步清理、调整不合理占用岸线项目。(省水利厅)
4.实施开发区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工业废水收集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5.完善开发区纳污管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打通管网建设“最后一公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6.优化推进白酒行业结构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7.建设白酒污染综合治理体系,研究制定《赤水河流域茅台镇白酒产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试行)》《贵州省仁怀市酱香型白酒酿造行业污染防治规范》,实施白酒行业“四改两建设”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省生态环境厅)
8.建立白酒产业综合监管执法体系。(省生态环境厅)
9.实施赤水河支流溪沟清管、清水、清岸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10.对流域内122家煤矿企业按照生产、在建、停产(关闭)分类制定煤矿“一矿一策”整改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11.推进“厂网”一体化,全面排查污水直排溢流,管网错接漏接、混流问题,推进城市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完善管网,中心城市、县级城市加快推进主管网和二三级支管网改造,县城逐步开展支管雨污、清污分流改造,逐步实施小区管网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12.推进“泥水”一体化,积极推进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泥处置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13.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行“以城带乡”污水处理建设运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14.探索建设以污染物削减量为基础的管网一体化服务费用支付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15.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16.有序开展现有垃圾填埋场整治。进一步推进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17.汇川区、七星关区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18.全面深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上游区域排污口、工业企业、各种违法建设项目等污染情况,编制并实施“一源一策”整治方案。(省生态环境厅)
19.加强流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和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实施精细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
20.2021年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2023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及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21.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推行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生态环境厅)
22.建立完善“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3.大力推广畜禽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进畜禽粪污治理,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大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24.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必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家庭零散养殖须进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25.加强老旧池塘改造力度,积极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促进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排入外环境的尾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26.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推动畜禽粪污、沼渣沼液、农作物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肥料化利用。强化肥料登记监管,实现流域内肥料登记、备案信息可查询可公开。(省农业农村厅)
27.推进农药减量化,建立完善绿色防控示范区,实施绿色防控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省农业农村厅)
28.大力推动农膜回收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省农业农村厅)
29.持续推进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专项整治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30.科学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定期开展圆口铜鱼、长薄鳅、中华倒刺鲍等珍稀特有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省农业农村厅)
31.配合中科院水生所推进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及赤水河河流生态观测试验站建设。珍稀特有鱼类进行监测。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系统性本地调查。(省农业农村厅)
32积极向国家层面争取,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同时对桐梓河、习水河、二道河等重要支流纳入保护区范围进行科学论证。(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33.积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34.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区监测。(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35.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草地建设等林草植被恢复,加快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省发展改革委)
36.深入实施“一矿一策”治理措施,重点推进裸露矿山、矸石山、边坡覆土复绿及矿坑水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37.强化已治理修复矿山的后续监管。(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8.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39.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防止过度开采。(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40.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库一策原则,着力清理整改224座小水电。赤水河小水电清理整改阶段,要科学制定退出方案。(省水利厅)
41.强化支流小水电生态流量管控,水库大坝(堰坝)拆除前要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加强日常监测预警,确保赤水河基本生态用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
42.对既有航道整治工程实施生态养护。开展赤水河航道整治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及生境影响评价,依据评价结论实施整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43.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流域内重点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供水保障能力。(省水利厅)
44.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省水利厅)
45.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到2023年,流域内各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范围内。(省水利厅)
46.重点推动工业节水减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7.完善工业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水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实施节水管理和改造升级。(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8.着力实施推进白酒企业酿造工艺冷却水系统治理升级改造风冷改造。(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9.完善地下水水质监测网络,对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含纳入国家考核的高风险点位)开展调查评估,对不达标的地下水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制定并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重点推进赤水河上游支流渭河地下涌水铁锰浓度异常的调查与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50.强化企业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51.限期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水井。(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52.推进流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长江经济带警示片、中科院水生所报告、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问题、排污口执法检查反馈的520个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
53.在流域内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持续开展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
54.研究制定美丽河湖创建指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55.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
56.与四川省、云南省建立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风险防控联合响应机制。(省生态环境厅)
57.加强联合执法,研究制定并实施赤水河流域跨省执法联动工作计划,明确联合执法的范围和重点。(省生态环境厅)
58.加强联合监测,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发现问题联合进行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
59.加强赤水河流域“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统一,突出跨界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
60.积极推进云贵川三省继续实施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61.开展流域内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全面摸清各类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等底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62.推进流域内水流、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林地(草地)经营权,促进流转经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
63.深化开展赤水市、大方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积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64.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应用机制,在流域各县(市、区)开展基于生态产品价值的考核评估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
65.全力打造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制定质量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的生态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省发展改革委)
66.推进生态资源指标及权益交易,积极开展森林碳汇交易,积极建设生态产品交易平台,提高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率。(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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