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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大网公布关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共包含7章72条,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刊登。
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征求意见表。提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下午5时。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561972
传真:0591-87537366
邮编:350001
通讯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5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第六条【三线一单】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第七条【财政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
第八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引导公民采取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综合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功能区划定】水功能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和有关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
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任务与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制定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商跨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以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与约谈】本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具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主要负责人约谈、区域限批等方式,督促落实完成。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督察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相应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本省标准。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建设与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监测。
第十六条【强制安装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
第十七条【规划环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划应当符合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区域开发和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环评】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实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内容上依法予以简化。
未依法报批或者报批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网格化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实行生态环境网格员巡查制度。生态环境网格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示。生态环境网格员巡查发现本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告诫,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二十一条【现场执法】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数字化应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加强数据收集,推广信息化平台应用。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化平台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实行企业环境保护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总体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系统协调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等,稳定生态环境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功能。
第二十四条【双碳目标】省人民政府应当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科学编制本省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动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第二十五条【生态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对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重要生态保护地区生态保护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区域合作等形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河湖(库)长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库)长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环境实行分级分段管理,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海洋保护】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向当地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船舶航行、停泊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八条【气候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第二十九条【土壤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开展土壤污染详查、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条【涉矿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支持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及产业链配套发展,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方式,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技术、项目、资金,建立共治共享机制。探索多元化投资渠道,综合利用遗留矿产自然资源。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促进林业生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加大植树造林力度,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并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禁止过度采伐、毁林开垦等行为,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与修复】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排污总量控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对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鼓励减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有利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排污设施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治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环境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把农村环境整治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公司一体化运营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业减污】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引导区域集中养殖,科学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污染防治要求和市场需求,科学布局生猪养殖。
第四十条【大气减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强化臭氧与颗粒物协同管控,采取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十一条【固废减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危险废物减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确保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第四十三条【垃圾减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回收体系,完善终端处理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收集、清运。
第四十四条【施工减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保护项目现场周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防止因项目施工造成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燥光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得损坏周边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当实行封闭管理,采用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施工土方、建筑垃圾、渣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运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四十五条【餐饮减污】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二)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三)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将其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噪声减污】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高、中考期间考点周围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第四十七条【辐射减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突发应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应急演练。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核电厂及其他重要核设施周边的管控范围并依法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消除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危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应急预案与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组织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风险较高的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第三方治理】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因第三方机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民禁止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部门信息公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一发布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十四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第五十五条【监测规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委托合同、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资料。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五十六条【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环境公益诉讼】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帮助。
第五十八条【社会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按日连续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违反排污许可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者执行报告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餐饮减污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餐饮业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在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配备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三条【工业噪声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四条【特定时间噪声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于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或者高、中考期间在考点周围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辐射污染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突发应急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
(二)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的;
(三)未组织应急演练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法监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六十八条【监测机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第六十九条【信息不公开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不及时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公务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期间;“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等需要保持安静环境的建筑物。
第七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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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三年行动计划指出:1、推动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绿色化”转型。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深入推进“绿效码”应用,推进存量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5月22日正式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指出:统筹提升能源安全供应能力。夯实市内电源基础,加快推动两江燃机二期等天然气发电、合川双槐三期煤电项目,加快云阳建全、丰都栗子湾、奉节菜籽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力推进外电入渝工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文件提出,健全以治水治气为牵引的“九治”生态治理体系。打好治水攻坚战,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进度,全域全面消除黑臭水体。打好治气攻坚战,严格控制PM2.5浓度。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中国、美丽安徽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建设美丽蚌埠,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美丽蚌埠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暂定名),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提出,到2027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从“废”到“贵”生物质能价值链日趋成型来源:中国能源观察记者王睿佳生物质能作为全球公认的零碳属性可再生能源,在推动全球能源转型,实现“双碳”目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是生物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质能以其独特的属性,成为能源结构优化的战略支点。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于彤在“20
尊敬的参展商: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后,全国实施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涉及的方面包括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下水污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等。随着“水十条”的深入
随着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及新型电网的不断推进,电力系统的结构形态、运行控制方式及规划建设与管理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这场变革不仅体现在技术创新上,还涉及能源结构的优化与电网管理的现代化。在构建新型能源体系中,“十五五”期间的大电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承上启下,连接着
5月21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到2027年,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0年,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美丽河湖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及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强化资金保障
河池市现代环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一、基本情况河池市现代环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占地面积297亩,专业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截至2024年12
河南华电灵宝窄口12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综合监理服务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HDTDZ012/19-JL-003)一、招标条件河南华电灵宝窄口12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综合监理服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灵宝)抽水蓄能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长三角地区以占全国1/26的土地面积,近1/6的人口,创造了近1/4的全国经济总量,是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和能源技术创新高地。能源对于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毋庸置疑,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引擎,长三角对能源的高效利用与创新,直接影响着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脉动。面对绿色发展目标和全球经济变化,长三角面
5月22日,陕西水务发展环保集团与紫阳县政府在紫阳县签订污水处理合作协议。紫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秦宗道与陕西水务发展环保集团董事长李瑞平代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紫阳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燊、陕西水务发展集团副总经理曹新红等人见证签约。签约前,紫阳县住建局和水务发展集团安康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人
从“废”到“贵”生物质能价值链日趋成型来源:中国能源观察记者王睿佳生物质能作为全球公认的零碳属性可再生能源,在推动全球能源转型,实现“双碳”目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是生物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质能以其独特的属性,成为能源结构优化的战略支点。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于彤在“20
尊敬的参展商: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后,全国实施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涉及的方面包括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下水污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等。随着“水十条”的深入
醒狮起舞迎盛会,5月20日,以“生态样板绿色标杆”为主题的南沙污水处理厂、鱼窝头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签约暨开工誓师大会在南沙污水处理厂现场拉开序幕。活动由广州市水务局指导,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主办,广业环保集团、中铁广州局等10家单位联合承办。广东环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文,广业环保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内蒙古科左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科左后旗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2024年,绿电直供+增量配电网+下游产业的“N+1+N”产业结构初步形成。在现有的新能源99.21万千瓦装机规模基础上,重点推动3个新能
在当今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时代,烟气治理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利康”),作为一家自2013年成立以来便深耕于烟气治理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凭借其在陶瓷纤维滤管等核心产品方面的卓越成就,已然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在2025中国环博会上,北极星环保网有幸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5月12日发布贵州省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其中,罗强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能源、大数据方面工作,杨同光同志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烤烟和卷烟、气象方面工作,郭成林同志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方面工作。贵州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由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HNBMI)总承包的云南省活发集团刘总旗水泥窑尾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脱硝改造项目于2025年5月1日顺利点火,5月4日实现一次投料成功,标志着该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式进入超低排放生产新阶段。这是云南省水泥行业践行双碳战略的又一重要实践,双方在推动水泥行业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康巴什区)实施方案发布。根据方案,通过3年创建,达到以下要求:确保康巴什区率先实现碳达峰目标,2023年康巴什区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碳排放增长趋势减缓;到2025年康巴什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率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先行先试推进
上海上实宝金刚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由上实集团与宝武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是宝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项目主体,从事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建设、维修、管理,并服务城市传统工业区的功能转型升级。近日,北极星环保网到访上海宝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实地考察这一国内领先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时间:2025年11月26-28日地点:上海世贸展馆(兴义路99号)主办单位:上海拓普之光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持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除尘专业委员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工业防尘专业委员会东北大学国家工业烟气除尘工程技术中心协办单位:上海市水泥
尊敬的参展商: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后,全国实施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涉及的方面包括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下水污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等。随着“水十条”的深入
各有关单位:当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在城乡和地域之间的发展存在极度不平衡问题,传统的集中式垃圾处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处理需求。县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一种新型的垃圾处理方式,具有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等优点,逐渐成为县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补充。根据发改环资《关于
在当今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时代,烟气治理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利康”),作为一家自2013年成立以来便深耕于烟气治理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凭借其在陶瓷纤维滤管等核心产品方面的卓越成就,已然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在2025中国环博会上,北极星环保网有幸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8日,广西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平果市城区环卫一体化运行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据悉,该项目预算金额126000000.00元,采购需求为平果市城市建成区(含平果工业区、平果铝业片区)的城市道路、街巷内的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社会化服务,实行“业务+经费”全包干,包括清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8日,晋控煤业环卫一体化项目服务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据悉,该项目预算金额1631万元,采购需求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总部区域环卫一体化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功能服务、公厕管养、城区牛皮癣清理、大件垃圾收集、冬季清雪、应急保障等。详细信息如下:晋控煤业环卫一体化项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北极星环保网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4月23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柏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张柏森出生于1963年11月,汉族,山西平遥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3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发布《德阳市罗江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上节能环保提升改造项目并在完成既定环评指标基础上再实现总量减排的,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以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1日,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据悉,该项目预算金额12,504,600.00元,采购需求为道路卫生保洁、河道保洁、农村卫生保洁、农贸市场卫生保洁、海漂垃圾治理(含非经营性海面)、建筑垃圾清理、垃圾分类、公厕管护(含城区公厕、农村公厕、旅游公厕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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