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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旨在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详情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造林绿化等各项工作,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全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对照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保护修复过程中仍存在违背生态规律、保护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作要求,为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主要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引导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科学合理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二、严格管控措施。负面清单列明了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河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禁止、限制、控制行为。对有明确管控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未明确管控要求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现有的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和工程,不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的,应当逐步有序退让退出。现有的生产生活设施、自然生态修复项目增量发展的,必须严格按负面清单要求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放宽或者选择性执行。
三、强化部门协同。负面清单是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要依据负面清单内容,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工作科学、高效开展。
四、加强社会监督。加大负面清单宣传力度,积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将负面清单作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依据,主动接受各界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
五、实行动态管理。本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行动态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补充,逐渐增加覆盖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跟踪负面清单规定的管控内容,做好有效衔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第一批)
一、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
禁止以降低自然保护区等级缩减保护区面积。《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中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内,禁止实施未列入省级地质灾害治理或生态修复计划的废弃矿山、采石宕口等治理或修复工程项目。禁止“环湖造城”“贴线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保护区内“开天窗”式开发。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除国家批准的生态清淤筑岛试点外,禁止缩小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严格控制太湖流域联圩并圩,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禁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已经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宽圩堤,已经围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垫高土地地面。
二、河道湖塘生态管控
禁止明河改暗渠。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湖泊、洼地。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禁止截断湿地、湖泊、洼地水源。禁止以引水灌溉、民生供水之名“人工造湖”“人工造景”。禁止景观化治湖行为。禁止将黑臭水体“一填了之”。禁止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禁止进行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除消能防冲需要建设相应的河床硬化护底外,禁止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
限制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严格控制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线,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限制建设硬质化堤岸护坡,除防洪排涝需要和通航要求的河段外,应优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岸型式。人工护坡宜选择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的柔性结构,避免使用硬质或不透水结构。严格限制对自然河岸等林带进行过度人工化改造,不得破坏自然林带植被建设不当的人工设施、栽植整形灌木、铺设草坪等。
三、造林绿化活动
禁止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除经批准进行的保护性移植外,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不得违反抚育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禁止假借“残次林”土地整理名义毁林造地。禁止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破坏林地。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保护性移植外,严禁私自移植古树名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禁止采用违法采挖的天然大树和古树用于城乡造林绿化。禁止引进风险评估等级为特别危险的境外林草种子、苗木。除技术规程有要求的外,绿化造林禁止使用劣质苗,不得采用杀头苗。禁止苗圃式高密度种植。
严格限制栽植截冠树,限制大面积种植模纹、色块、球类等修剪整形灌木及非地带性草坪、单一草坪。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反季节种植。推行生态绿化,广植乡土树种,限制非适地、适生植物的栽植。限制大量栽植产生飞絮等对人居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植物。限制大量使用化学药剂防治病虫害,推进生物防治技术应用。
四、城乡综合整治
限制大量调用客土改变原有地形地貌,严格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自然植被、树木。严格限制用非乡土植物及人工化造景方式进行乡村绿化建设。限制绿地中大面积硬质铺装、大型假山、喷泉水景等人工设施建设。限制广场建设中过度使用硬质铺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限制人造坡地堆土,垫高土地。除利用低影响开发理念建设的相关人工湖泊外,限制建设人工湖泊,限制挖湖造景。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
增殖放流的物种以水域或流域种群为主,禁止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破坏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造林绿化、城乡综合整治等不得使用来源不清、长距离调运、未经检疫、未经引种实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种植未成功引种的不同气候带外来植物。
河道工程施工应尽量不扰动河道生态环境,限制在水生动物的敏感期施工作业。限制给迁徙鸟类和野生动物投喂。
六、水土流失防治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以矿山修复为名,行开采之实。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在侵蚀沟的边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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