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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批复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2021-12-09 14:14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填埋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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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12月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批复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详情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

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光大环保能源(陵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陵水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位于陵水县现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焚烧发电厂附近(文罗镇龙马村与南平国营农场分界处),总占地面积27181.6m2,有效库容约11.18万m3,设计使用年限12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工程、防渗工程、渗滤液收集和地下水导排系统工程、锚固沟工程、截洪沟及封场工程等,项目为陵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项目,仅用于填埋该项目产生的飞灰稳定化物,不填埋生活垃圾及其他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项目总投资1790.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0万元,占总投资的21.23%。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场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农用地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居民区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焚烧发电厂飞灰经稳定化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标准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监管,严格做好防渗措施。强化施工期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做好填埋库区、边坡、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措施,确保满足相关防渗技术要求。

(二)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区域饮用水安全。加强源头控制,实施分区填埋,严格控制填埋作业面积,采用符合要求的HDPE膜对填埋区进行当日覆盖、中间覆盖,同时通过设置截洪沟、杜绝雨天作业等措施,减少渗滤液产生。做好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完善项目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强化跟踪监测,掌握区域动态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建议根据区域动态监测数据结果做好研判,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关闭受地下水污染影响的水井,并对区域内居民集中统一供水。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渗滤液、生活污水分别依托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施工采取物料覆盖、定期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符合国家及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燃料,减少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排放尾气对环境的影响。飞灰稳定化物须采用密封的吨袋包装,严格控制填埋作业面积,并做好填埋区覆盖等措施,加强周围植被绿化,减少扬尘的不利影响。

(五)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和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运往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项目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建设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教育,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加快落实填埋库区500m范围内居民搬迁工作,搬迁未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配合陵水县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区域的规划控制工作,填埋库区500m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有人群长期居住的环境敏感点,不得设置人畜供水点。

六、陵水县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入调查现有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妥善解决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周边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安全。你公司应配合陵水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七、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陵水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陵水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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