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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环境准入要求。
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未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的城市,下一年度不得新建“两高”项目。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和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PM2.5和O3未达标城市,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所需二氧化硫、NOx、VOCs排放量指标要进行减量替代。
专栏1 环境准入要求指引
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排放强度要求,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环境管理水平。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产能置换办法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焦化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炼油不低于1.25:1;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电解锰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用汞工艺新增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新建焦化项目焦炉炭化室高度应不低于7.0米。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炼油项目优先采用催化原料加氢处理和馏分油加氢精制工艺,汽油、柴油、煤油采用在线调和技术;制药、农药行业优先采用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等技术,推广生产水基化类、粉末类制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
(二)持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彻底退出,全面淘汰半封闭式镍铁、铬铁、锰铁电炉和烧结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对污染严重、稳定达标排放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承接不符合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的过剩和落后产能,严防产业转移变为污染转移。
(三)全面推进产业绿色转型。
加强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园区绿色化、循环化和生态化改造。以县区为单位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对现有产业集群,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建立绿色企业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创建绿色示范企业。到2025年,培育认定国家和自治区级绿色园区12个、绿色工厂100个、绿色产品25个。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专栏2 绿色改造指引
以建材、化工、碳素、铁合金、铸造、工业涂装等能耗大、污染重的传统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动石化、冶金、有色、建材、纺织、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提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煤化、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水泥等行业和双超双有企业[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化工行业重点向烯烃等特色产业链延伸,氰胺产业重点向农药、医药中间体等下游产品延伸;冶金行业重点向特种钢型材、棒线材等高端产业链延伸;有色行业重点提升钽铌铍稀有金属、金属镁产业链,抓好铝型材、棒材、线缆等产品开发;纺织行业重点完善和延伸棉纺产业链,对接煤化工产业链下游氨纶、芳纶;建材行业重点推广装配式建筑应用墙体材料,发展透水砖等城镇道路建设材料及集水系统。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推动风能、光能、氢能等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大力推进现代煤化工产业循环发展,实施煤制油质量效益提升工程,支持煤制烯烃及深加工、煤制乙二醇、氨纶芳纶等项目建设,延伸培育下游精细化工产业链条,提升基础配套能力,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展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试点。推动金属材料、电池材料、碳基材料等新型材料产业向下游延伸。
四、加速能源结构调整,严控煤炭消费污染
(一)优化能源供给结构。
提升供应侧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消费侧电力比重,推动风能、光能、水能、氢能和储能等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和多能互补能源基地,拓宽新能源的使用覆盖面。建设红寺堡、盐池、中宁、宁东等百万千瓦光伏基地和吴忠、中卫平价风电基地,全区新能源电力装机力争达到4500万千瓦以上。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产业示范。加快推进青铜峡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储能设施、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发电、生物天然气、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发展。实施清洁能源优先调度,提升现有直流通道外送新能源电力的比重。支持新能源发电和新材料、数据中心等载能产业比邻发展,促进绿色能源就近消纳。新建宁夏至湖南高比例新能源电力外送通道。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5%,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30%以上,力争可再生能源装机量和发电量比重分别达到50%以上、25%以上。
(二)严格煤炭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结合绿色发展战略,延长宁东-石嘴山煤炭产业链,提升能源梯度利用效率。提高煤炭高效转化和利用水平,降低煤炭消费量,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供应量,加快推进西气东输三线、四线和盐池至银川等天然气输气管道建设,到2025年,全区天然气供应量达到50亿立方米。推进城市天然气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到2022年各地级市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城燃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重点替代工业炉窑等非电工业用煤、居民生活和农业用散煤。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耗较2020年降低1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2.2%左右。
(三)继续推进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逐步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现有燃气锅炉要逐步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全区所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
(四)持续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积极争取国家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开展无集中供热区域清洁取暖试点示范,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以及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镇区,基本实现清洁取暖。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扩大清洁取暖范围,逐步推进农村生活和农业散煤替代。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按照财力可承受、群众能接受、社会能感受的原则批次推进近郊、农村地区煤改电供热改造,坚决遏制已完成“双替代”区域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
五、强化运输结构调整,推进运输高效清洁
(一)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
推进公转铁。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坚持“宜公则公”、“宜铁则铁”、“宜联运则联运”的原则,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厂进园进企,合理提高物流铁路运输比例。按照完善对外运输通道、优化区内布局、覆盖重点产业园区的原则,加快灵武临港产业园铁路等13条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5年,全区大宗货物运量150万吨以上的重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率达到60%,煤炭、矿石、铁路等大宗货物铁路运量占比显著提升,重点企业铁路货运占比达到50%以上。
各地市研究制定物流业提升行动计划,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2025年年底前,新增或更新的轻型物流车、网约车、出租车、中短途客运车、环卫清扫车、3吨以下叉车、市政园林机械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90%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60%,加快推进专线运输车、短倒运输车、城建用车、场(厂)内运输车等载货汽车新能源化。继续推动公共交通优先,银川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各市不低于70%,2025年年底前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除消防、救护等应急保障外,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新的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快推动充换电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三)推动车辆结构升级优化。
2021年7月1日,全面实施重型车国6a排放标准;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完善老旧车辆淘汰政策,采取经济激励、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强化监管等方式,引导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鼓励淘汰其他高排放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
六、强化VOCs和NOx双减,促进PM2.5和O3双控
(一)开展VOCs治理攻坚。
狠抓源头治理,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切实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源头替代,将标杆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生产、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及申请绿色融资。将低VOCs含量产品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按照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持续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印染、家具制造、涂料使用及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行动,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三率[2]”。适时对重点行业企业分批开展VOCs整治效果评估。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切实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控制服务业和生活源涉VOCs溶剂使用。
专栏3 VOCs治理攻坚要点
产品和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及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部使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木质家具制造、钢结构制造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油墨,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平板纸包装印刷的使用比例分别达到30%、80%、90%以上。推广使用水基、本体型等低VOCs含量胶粘剂,塑料软包装印刷使用比例达到75%,家具制造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
储罐综合治理。根据储存物料蒸气压选择罐型,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高效密封方式,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应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顶。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呼吸阀、泄压安全阀在罐内压力低于50%开启压力条件下,泄漏检测值不超过2000ppm。
装卸废气收集治理。向汽车罐车装载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全部换用自封式快速接头,2022年年底前完成。
敞开液面废气专项治理。废水处理系统中集水井(池)、均质罐、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排放的高浓度VOCs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或其他高效实用的治理技术。酸性水罐、氨水罐有机废气应收集处理。
着力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质量。推动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臭氧污染高发季节到来前,对LDA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重点工业园区,2023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
加强排查检查。2022年年底前,各地完成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的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要督促企业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石化、化工企业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
实施季节性调控。引导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臭氧污染高发季节尽量不安排开停车、装置停工检修、储罐清洗和防腐防水防锈涂装作业等操作。
(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开展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到2022年底完成22条水泥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现有独立焦化企业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实施升级改造;燃煤工业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严格控制涉煤工业炉窑建设项目,持续推进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炼焦、铁合金、石墨碳素、活性炭等行业应逐步完善尾气综合利用路径和措施,已经实现综合利用的企业或集聚区,应完善尾气环保治理措施。铸造、轧钢、石灰、矿棉等行业根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组织实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对启动超低排放改造以外的重点涉工业炉窑行业,制定有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无组织排放有效管控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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