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 年)》,巩固并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加快推进美丽广东和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广东发布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2021-2025 年)(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2021-2025 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 年)》,巩固并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加快推进美丽广东和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认真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围绕美丽广东和国际一流湾区建设总目标,以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臭氧(O3)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大标志性战役为重点,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并举,坚持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 O3 污染协同控制,加强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气污染治理格局,在国家指导下,粤港澳三地共同建设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
经过 5 年努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全省空气质量继续领跑全国。
到 2025 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 达标率)达到 95%以上,PM2.5 年均浓度控制在 22 微克/立方米以下,O3 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以 O3 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有所减少,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广州和佛山市二氧化氮(NO2)年均值控制在 30 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 2025 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控“两高”行业,实施产业绿色转型提升行动。
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省市“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时应深化“两高”项目准入及管控要求。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严禁在经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以外区域,新建及扩建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 VOCs 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老旧落后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珠三角地区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 VOCs 两倍削减量替代和 NOx 等量替代,粤东西北地区实施 VOCs 和 NOx 等量替代。(以下各项措施均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详见附件 1,不再逐项列出。)
2.升级改造现有产能。
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达不到标准以及淘汰类、限制类产能排查建档,逐年细化并落实产能淘汰任务。优化调整油库布局,着力解决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油库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试点。
3.整治提升涉气产业集群。
各地级以上市应排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 30 家的认定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集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3 年底前基本完成产业集群综合治理。对涉 VOCs 产业集群,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2025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以及清远、潮州市每个城市至少建成 1 个“绿岛”项目。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服务范围内,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有必要建设的应配套适宜高效的 VOCs 治理设施。鼓励产业集群采用集中供热、供汽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
4.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在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低 VOCs 含量产品生产工艺、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VOCs 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采购人对适宜将环保因素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加分条件,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加大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二)改善能源结构,实施能源清洁化替代行动。
5.发展清洁低碳能源。
建设天然气主干管网及“县县通工程”,力争 2022 年底实现全省共 124 个县级行政区(除汕头市南澳县外)均通达天然气主干管网;到 2025 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14%。完善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年用气量 1000 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施直供。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及运输车船使用。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煤改气”要在落实供气合同的条件下有序推进。
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装机(含西电)比重达到 50%左右,“十四五”期间新增核电、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240 万千瓦、2000万千瓦、2000 万千瓦,西电输入规模增加到 4500 万千瓦。
6.严控煤炭消费量。
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新、改、扩建涉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到 2025 年,在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前提下,力争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63 亿吨内,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 30%左右。珠三角地区逐步扩大III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粤东西北地区III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
7.压减工业用煤。
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等前提下,推进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生物质等燃料。鼓励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全省玻璃、铝压延、钢压延行业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三)调整交通结构,实施绿色交通系统建设行动。
8.优化调整客货运结构。
建设完善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到 2025 年,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20 年增加 1500 万吨,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率达到20%。燃油铁路机车加快改造升级为电力机车,未完成“油改电”的机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国VI车用柴油(含硫量不高于10ppm)。
城际铁路出行发展公交化运行模式,到 2025 年全省铁路旅客运输量在客运总量中的比重持续提升。强化轨道交通、公交车等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到 2025 年,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上城市中绿色出行比例超过 70%的城市数量达到 10 个。
9.推广使用清洁低碳的运输及作业工具。
到 2025 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在新车销量中占比达到 20%左右。各地级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电动汽车和氢燃料电池车。珠三角地区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粤东西北地区新增(含更新部分)比例不低于 80%并逐年提高 5 个百分点(含节能车)。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和节能车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各地级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轻型邮政快递、轻型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 80%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实现全覆盖,大中及以上城市 50%的居住社区具备充电条件。到 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
实施船舶 LNG 动力改造和 LNG 加注站建设,2022 年底前形成 350 艘 LNG 动力船舶应用规模,2025 年底前形成较完善的珠三角内河 LNG 动力船舶运输网络。淘汰老旧船舶和机械设备,2025 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船舶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加强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船舶监督执法检查,打击船舶冒黑烟现象。
(四)实行全过程管控,实施 VOCs 深度减排治理行动。
10.系统排查 VOCs 治理突出问题。
全面实施基于环境绩效的涉 VOCs 企业分级管控,定期开展申报分级、评级审核与结果发布。2023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 VOCs年排放量 10 吨及以上、粤东西北地区 3 吨及以上涉 VOCs 企业完成分级。研究制定基于 VOCs 光化学反应活性的管控政策和VOCs 豁免清单。
开展 VOCs 排放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各地级以上市应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针对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质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的涉 VOCs 排放问题排查,形成排查清单和整治台账,2022 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
11.全面实施源头替代。
全面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加大非溶剂型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对需要标明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产品使用领域、施工配比、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 VOCs 含量限值和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出版物印刷全面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业基本使用水性胶粘剂。各地级以上市应研究制定本辖区涉 VOCs 企业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做到应替尽替。到 2025 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12.实施重点领域深度治理。
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储罐按照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2024 年底前,力争珠三角地区以及揭阳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东海岛石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 50%以上储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鼓励储存其他涉 VOCs 产品的储罐改用浮顶罐,开展内浮顶罐废气排放收集和治理。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含 VOCs 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提升 LDAR 质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开展企业 LDAR 工作实施情况的审核评估。2023 年底前,广州、珠海、惠州、东莞、茂名、湛江、揭阳等 7 个城市要建成市级 LDAR信息管理平台,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
2023 年底前,广州、惠州、茂名和湛江万吨级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装船泊位按照标准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运输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苯、甲苯、二甲苯等的车辆按照标准采用适宜装载方式,推广采用密封式快速接头,铁路罐车推广使用锁紧式接头。
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选择适宜高效治理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全面排查清理涉 VOCs 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监控。新、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 VOCs 治理设施,对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2025 年底前,完成 2579 个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改造升级(附表 6)。汽修企业全面推广使用高流低压喷枪。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 废气。石化、化工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要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
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企业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应按国家要求逐步将 VOCs 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2025 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2000 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地级以上市要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本地 VOCs 排放特征,研究制定季节性(9-11 月)强化减排措施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适度提质增效,实施锅炉炉窑分级分类治理行动。
13.深化工业炉窑分类分级治理。
不断完善以服务企业为目的,基于环境绩效的工业炉窑分级管控制度。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级别认定核查,指导帮扶 C 级企业整治提升,动态更新本辖区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到 2025 年纳入分级管控的工业炉窑企业基本达到 B 级及以上。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抽查各地市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情况。
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2022 年底前,全省 7 家长流程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 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水泥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玻璃、铸造、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全面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监控装置加强监管。全面推进现有生物质发电和垃圾发电项目提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14.提升工业锅炉治理水平。
实施以服务企业为目的,基于环境绩效的工业锅炉分级管控制度。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气锅炉NOx 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每小时 35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应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保留的企业自备电厂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推动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集中供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淘汰,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NOx 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到 50 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硝设施,实现超低排放,禁止掺烧煤炭、煤矸石、垃圾、胶合板和漆板(或含有胶水、油漆、有机涂层等的木材)、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
(六)全面扩展提升,实施移动源系统防控行动。
15.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推广使用国VI(B)标准车用汽油(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超过 60 千帕),加大车用汽油蒸气压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停和取缔不合规炼化项目,加强原油采购和使用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加油装置;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16.严格管控机动车排放。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强对新车环保达标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非免检柴油车未进行排放检验或者排放检验不合格,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设 2 个机动车排放检验和 2 个机动车排放维护示范站。力争2023 年实施定期排放检验环节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25 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达到 60%以上。强化对遥感监测超标率高的重点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的入户检查和重点路段的常态化路检路查,组织开展重点工业企业用车大户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黑烟车闯限行区遥感监测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冒黑烟限行区要求。
17.有效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铁路内燃机车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含硫量不高于 10ppm 的柴油。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
18.推进船舶港口和机场污染管控。
本地注册船舶受电装置做到“应改尽改”,全省港口 70%码头泊位覆盖岸电设施,码头岸电总体使用率达 20%以上。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 3 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 2 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2023 年底前,全省民用机场在用廊桥全部配备 APU 替代设施,广州白云、深圳宝安、珠海金湾等机场逐步开展远机位 APU 替代项目改造,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地勤车辆(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七)做精做细做实,实施面源精细化管控行动。
19.综合治理扬尘污染。
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创建一批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并向社会公布。市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线性工程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推进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交付,2025 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30%。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2025 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85%,县级城市建成区达到 70%。对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及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鼓励采用遮阳光伏车棚对具备条件的大型营运露天停车场进行绿色改造。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改善矿区生态环境,2023 年底前全省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20.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2025 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 86%以上。加强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
21.加强其他污染源治理监管。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法律明确禁止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各地级以上市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并发布公告,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在广州、深圳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
通过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源头替代、有毒有害以及恶臭整治等大气污染物脱除治理等措施加强污染风险防控,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制定并落实恶臭监测和治理方案。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全生命周期监管。推动氟化工行业含氢氯氟烃生产线逐步淘汰,其他行业改造使用含氢氯氟烃的生产线。
(八)精准高效防控,实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攻坚行动。
22.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业务化运行全省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大气光化学评估监测网,实现大气污染追因溯源常态化。各地级以上市应在化工园区、大型石油炼化基地增加环境 VOCs 自动监测站点和风速等敏感气象要素监测站,科学评价化工企业与园区 VOCs 排放浓度,量化考核化工企业与园区 VOCs 治理成效。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短期(1-3 天)数值预报准确率和臭氧污染预报水平,省级预报中心实现 15-30 天潜势预报业务化运行。
23.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预测研判-减排方案-措施制定-落地跟踪-综合评估”的臭氧污染防控闭环工作机制,从区域统筹研判、上下游城市协同防控、任务落实调度等方面健全区域臭氧污染联防联控体制机制。在国家指导下深入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积极打造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
24.加强污染天气防控。
以臭氧污染天气应对为重点,完善“省-市-县”三级预警应对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细化应对工作方案和管控清单,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并定期更新污染天气应对管控清单,将涉 VOCs 企业、工业炉窑 A级企业列为应对减排豁免单位,B 级企业列为协商减排单位,C级企业列入强制减排重点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停限产措施;可排查梳理一批 VOCs 物质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臭氧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或者限制VOCs 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
(九)提升科学治气能力,实施蓝天保卫科技支撑行动。
25.推进相关法规标准修订。
推动移动源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发布实施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餐饮业和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开展相关法规标准宣贯。推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技术规范体系。
26.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应持续开展固定污染源及其排放治理情况排查,2022 年底前,建成本辖区工业固定污染源全口径数据库,并逐年更新。2023 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人为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督促涉 VOCs 企业按要求填报《广东省固定污染源 VOCs监管系统》,逐级审核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加快推进大气信息化业务平台建设。
27.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制定《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研究将全面生产和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低 VOCs 含量产品要求的企业,以及环境绩效为 A 级的涉 VOCs 企业、工业炉窑等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环境绩效为 C 级的涉 VOCs 企业、工业炉窑、“两高”企业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各地级以上市按《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国家要求将 VOCs 和 NOx 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动企业安装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作为生态环境执法辅助手段。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按工作需要逐步配备红外成像仪等 VOCs 泄漏检测仪、VOCs 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 VOCs 泄漏检测仪器。
28.增强污染防控科技支撑。
开展本地化臭氧生成机理、过程及污染防控策略研究。加强区域 PM2.5 和 O3 协同防控、VOCs 和 NOx 协同减排等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加大低 VOCs 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推进重点行业 VOCs 源成分谱的本地化调查研究并构建基础数据库,推进大气污染快速精准溯源技术及应用工具研发、臭氧前体物减排成效快速定量评估方法研究。
四、保障措施
29.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任务落实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和分工,定期开展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自查,确保各项措施有力有序完成。省各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监督考核与调度通报,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市及各区县空气质量及排名,推动各项工作按期落实,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0.严格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级以上市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级以上市,从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按有关要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级以上市,视情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送法规、送技术”服务企业专题活动和技术帮扶,督促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31.完善政策激励。
研究实施针对环境绩效先进企业的激励政策。探索实施VOCs 排污权交易。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港口岸电等执行大工业电价,推动天然气主干管网同网同价。加大对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船舶 LNG 动力改造等工作的财政补贴力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经费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相关要求提前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含顺义区蓝天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碧水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净土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应对气候变化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生态保护2024年行动计划共五部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
3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襄阳市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六大任务和80项重点工作清单,全力干出新轮次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高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2024年生态环境工
北京市昌平区发布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昌平区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建设美丽北京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本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山东省全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推进会在济南召开。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济南北大沙河人工湿地项目工程现场召开全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推进会,动员全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高水平开放暨高质量招商引资大会精神,推进国家生态环境预储备项目试点工作,加快我省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推动黄河重大国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24年1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做《贵州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出:贵州省将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制定全面推进美丽贵州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能源局下达2024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合计下达资金1.35亿元,用于支持中共广东省委大院机电设备能效提升工程等项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省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计划下达资金额共计13500万元。《计划》涉及多个电力能源项目,包括广州市#1、2机组2022-2023年三改联动技术改造项目(357万元)、珠海横琴综合智慧能源项目二期工程(500万元)、高效节
新年伊始,随着全国各地两会密集召开,各地的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也相继出炉。截至记者发稿前,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各地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潜力等因素,锚定了2024年的发展目标,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新的一年,各地在治污攻坚领域有哪些部署?记者梳理后发现了这些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排扎实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系统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坚决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现对2024年全省生态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北京市印发实施《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2024年计划》包括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生态保护行动,共五个部分、百余项措施,更加突出美丽北京建设,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通州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含通州区蓝天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碧水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净土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应对气候变化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生态保护2024年行动计划等五部分内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解决影响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浙江省生态环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协同推进降碳、减污、
为加快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助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3月1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召开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进会。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参会。会上,省环科院介绍了钢铁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重点注意事项,生态环境厅通报了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禁燃区划定范围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全域;襄州区、东津新区禁燃区域为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伙牌、双沟、古驿镇等集镇规划区与工业集聚区、襄州经济开发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预警启动标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制定《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现将该预案报送审批前进行公告,征求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方案提出以沈阳等9市和沈抚示范区为重点城市,以20个大气重污染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
为深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黑政办规〔2020〕36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黑龙江省重污染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蚌埠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行动方案》分为空气质量提升具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其中,省下达我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2023年力争达到39微克/立方米,2024年力争达到37微克/立
近日,山西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该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太原市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3月27日,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长王伟中在广州会见了来粤访问的德国经济亚太委员会主席,西门子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博乐仁一行。省委书记黄坤明表示,以试点示范为牵引,广东省携手西门子构建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开放生态系统,联手开展电
日前,广东江门鹤山110千伏良庚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评获批。鹤山市建设江门鹤山110千伏良庚输变电工程。工程建设规模如下:(一)新建110千伏良庚变电站,本期主变压器为2×63MVA,采用半户内布置(主变户外,110千伏GIS设备户内)。(二)220千伏彩虹至110千伏良庚线路工程。新建架空线路长约2×3.05
2024年4月月度交易3月26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开展4月的绝对价格月度交易。交易品种有双边协商、集中竞争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绿电双边协商、绿电集中交易、跨省外送电交易等;4月份总用电需求电报电量为309.35亿千瓦时,月度交易需求为98.55亿千瓦时,占总申报需求电量的31.86%。交易简概1双边协商交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3月26日,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发布2024年03月至2024年04月政府采购意向,2024-2027年肇庆高新区城市管家服务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招标。公告显示,肇庆高新区城市管家服务项目采购内容包括环卫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采购预算2.8亿元,其中:一
日前,肇庆浪江抽水蓄能电站变速机组科研推进会在四川德阳顺利召开。会议围绕变速发电电动机和水泵水轮机关键技术研究两大科研专题完成情况展开进一步审议,对可变速发电电动机组电气系统方案设计、绝缘系统研究等九项变速发电电动机课题与水泵水轮机性能研究等三项水泵水轮机课题展开充分深入研讨,对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4日,《广东省氢能产业发展报告2024》发布。《氢能报告》认为,氢能已成为我国能源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已在氢能领域作出前瞻性布局。广东氢能产业起步较早,在这个新兴产业发展拥有先发优势。近年来,广东通过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氢能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快氢能产
3月24日,历经400多天连续奋战,广东陆河抽水蓄能电站通风兼安全洞开挖顺利到达地下厂房位置,实现全段贯通。通风兼安全洞是电站建设前期控制性工程,全长1475.59m,其全段贯通将为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标志着电站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胜利。为确保工程施工有序推进,项目公司始终坚持安全
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我国正在大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能源占比随之逐年提高。面对新能源发电比例逐步上升的大背景,电力现货市场机制,成为保障电力系统稳定的核心要素。(来源:微信公众号“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王瑀璠)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已在全国范围内常态
日前,广东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工程首条排风竖井顺利贯通,这是我国首个硬岩区4m大直径400m级深竖井采用反井钻机全断面掘进技术的工程。抽水蓄能电站排风竖井从地面与地下厂房连通,是电站施工、运行期的主要排风通道,传统开挖方式为“1.4m反井+人工钻爆”扩挖,作业环境复杂艰苦、施工安全隐患大、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5日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储能系统项目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如下:第1中标候选人: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28180200元,折合单价:1.402元/Wh;第2中标候选人: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价格:27135000元,折合单价:1.35元/Wh;第3中标候选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投资肇庆”消息,3月19日,深圳市远信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签订远信智能锂电池储能系统研发生产项目投资协议。本次签约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主要生产年产2GWh新型储能装备,包括多条电池模组和新型储能装备制造产线,达产后年产值预计8亿元。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