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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2021年12月24日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实施方案中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并实行差别化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50%予以支持。
(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40%予以支持,对东、中、东北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70%予以支持。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支持,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支持;黄河、淮河等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标准执行。
(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六)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对黄河粗泥沙拦沙等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重点河湖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八)中央单位非经营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九)对由地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但具有投融资改革示范作用的项目,在建立规范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合理的定价收费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地区同类工程中央支持标准的50%。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本专项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
(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三)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四)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五)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六)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
(八)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九)中央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适合采取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及时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展改革、水利、督查、审计、监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本专项中符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的项目,有关地方可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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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印发,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水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与评估分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等。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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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印发《关于同意2023年第一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的通知》,11个项目纳入自治区级EOD模式项目名单,其生态环境治理内容涉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水生态环境保护、矿山治理修复等重点领域,总投资约250亿元,拟融资金额约186亿元。11个纳入自治区级EOD模式
近日,中建新疆建工四建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吕尚军与塔城地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刚开展座谈交流,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促进塔城地区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建设,下一步深度战略合作等方面开展交流和探讨。中建新疆建工四建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吕尚军对塔城地区水务集团对中建新疆建工的
近日,中冶生态环保中标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核心区水安全保障工程-鄂东水厂建设项目委托运营服务项目。鄂东水厂建设项目鸟瞰图鄂东水厂建设项目委托运营服务项目位于黄冈市巴河镇左岸明家洲村,主要解决黄冈及周边地区供水水源及水质问题。主要运营内容包括鄂东水厂、取水构筑物及配套管网等项目设施的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8月30日,吐鲁番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吐鲁番市水务集团)举行揭牌仪式。企查查显示,吐鲁番市水务集团于7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为吐鲁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公司。据了解,吐鲁番市水务集团组建于2023年6月,是集水源、供水、用水、节水、
6月15日至17日,第十届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交流会在南昌举行,粤海水务有关代表参会,并与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行业从业者,共同探讨如何促进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不断进步,让全国人民安心饮水。会上,粤海水务代表介绍了“清洁能源+智慧管控”碳中和水厂项目,以及粤海水务在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一番《新乡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新乡市重点提出了分流域推进水生态保护的战略部署,从饮用水安全保障、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系统治理、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着手,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近日,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月15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封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开封市水利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果,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开封市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深刻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开封市水利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安阳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阳市《规划》与河南省《规划》总体框架保持一致,分为现状与形势、总体思路、水安全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改革、水治理能力提升、保障措施七个章节。根据《规划》要求,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深入
7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洛阳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规划》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洛阳市开展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到2035年,根据《规划》,建成与现代化洛阳相适应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人民群众饮水放心、用水便捷、亲水宜居、洪旱无虞
7月4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发布《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规划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在对“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准确把握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合理确定“十四五”水利发展的目标指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
日前,孝感市人民政府印发孝感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该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孝感市已经初步形成了基于水功能区管理的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保护体系。水污染防治工作继续深入,排污口整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河湖生态修复稳步实施,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孝感市水利“十四五
11月18日,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870568395.43元。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告(招标编号:X4600002901002067001)本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编号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省级水网覆盖范围达到82%以上,供水安全系数超过1.18,规模化供水工程服务农村人口比例达到70%以上,3级(含)以上堤防达标率达到86%以上,水土保持率达到93%以上,数字孪生水网建设形成典型案例和经验,全省水资
近日,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鄂北二期工程”)全线动工。据悉,工程建成后,沿线将新增受益人口106万人、新增灌溉面积136.5万亩。鄂北二期工程总投资94亿元,是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打通输水线路的“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工程。该工程在鄂北一期工程通水基础上,新建鄂北总干渠21个分
9月26日,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三批施工标(施工A3标、施工D3标、施工D5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信息如下:施工A3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40639207.34元第二中标候选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水利局与大禹节水集团在聊城市委党校举行了隆重的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聊城市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刘延勇主持签约仪式,聊城市市水利局局长王会忠与大禹节水集团总裁谢永生代表双方签约。在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在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市水系综合治理、全市现代水网建
近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薛志勇一行赴齐齐哈尔市与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兴平进行会谈,齐齐哈尔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云策,副市长张耀斌、市政府秘书长邹新章,中国电建北方区域总部副总经理李福军,公司总会计师石嵩参加会谈。双方就水网建设、水资源配置、城乡水务一体化、污水处理等领域的合作事宜进
7月30日,粤海水务建设的广州南沙黄阁“智慧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通水试运行,正式投用后将更好地服务南沙自贸区100余万百姓生活,为粤港澳三地首次联合承办的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提供坚实供水保障,以水务科技创新之力践行“品质粤海,幸福生活”的国企使命与担当。据悉,黄阁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将水
近日,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由广东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投资建设的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松山湖水厂一期工程已进入运行调试阶段,计划于2024年7月试运行供水。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水厂及配水管线工程,是东莞市优化利用东江、西江水源,顺利承接西江饮用水源,构建“双水源”安全供
近日,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公司名称变更公告,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变更为“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务主要从事水资源配置和供应、区域间调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理、苦咸水淡化和固废处理等水务与环保行业投资运营管理及相
日前,广东省2024重点项目计划公布,2024年安排省重点项目1508个,总投资约8.1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万亿元。其中,续建项目1247个,力争投产项目235个,新开工项目261个。2024年安排基础设施重点项目537个,年度计划投资5986亿元。围绕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了《上海市水网建设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上海市水网建设规划》提出,要加快推进上海市水网与国家水网衔接,保障水资源安全、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优化水生态环境、推动智慧水务发展,为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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