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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2021年12月24日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实施方案中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并实行差别化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50%予以支持。
(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40%予以支持,对东、中、东北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70%予以支持。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支持,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支持;黄河、淮河等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标准执行。
(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六)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对黄河粗泥沙拦沙等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重点河湖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八)中央单位非经营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九)对由地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但具有投融资改革示范作用的项目,在建立规范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合理的定价收费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地区同类工程中央支持标准的50%。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本专项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
(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三)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四)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五)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六)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
(八)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九)中央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适合采取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及时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展改革、水利、督查、审计、监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本专项中符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的项目,有关地方可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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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
据《郑州日报》报道,郑州航空港区在全国供水领域首创采用了HUBER的DSL水平转鼓格栅用于解决藻类难题。4月17日,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区一水厂)了解到,由其成功应用的“0°水平转鼓格栅除藻”技术已正式投入使用,并经设备厂家及行业权威专家证实,这项净水工艺的创新升级突破
2025年3月,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迎来了上市25周年重要历史节点。25年风雨兼程、砥砺前行。作为广西首个上市电力企业,桂冠电力从一家装机容量仅62万千瓦的小型公司,发展成为装机容量达1329.73万千瓦的能源先锋,清洁能源装机占比突破90%。桂冠电力在资本市场一路高歌,市值一度创历史新高,成为
4月2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持续推进农村电网线路新建改造,提高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原文如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
3月18日,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刘伟平在湖北武汉与中国南水北调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汪安南一行座谈,双方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深入交流。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昕伟、吴胜亮,中国南水北调集团副总经
2月14日,广东印发《广东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5-2035年)》(粤环〔2025〕1号)。其中指出,推动地下综合廊道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电力电缆等架空线入地,降低城市生命线系统气候风险暴露度。同时,按照政策法规要求,推行能源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提升清洁能源
2月20日,中国能建葛洲坝一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国建在公司与南水北调生态环保工程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徐达军座谈,双方围绕进一步加强大型引调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安全、生态建设等领域务实合作进行深入交流。李国建对徐达军一行到访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葛洲坝一公司改革发展情况及历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5-2035年)》。《方案》提出,到2035年,广东适应气候变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政策管理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适应气候变化标准和先进技术得到有效推广应用,重(特)大气候灾害风险得到有效防控,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
2月6日,四川省向家坝灌区一期工程通水活动在宜宾市举行。随着向家坝北总干渠岷江江底隧洞闸门缓缓开启,清澈的金沙江水奔腾而出,标志着向家坝灌区一期一步工程主体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向家坝灌区工程是四川省“六横六纵”骨干水网工程的重要“一横”,是《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水资源配置工
为推动水行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助推水务产业链发展与国家现代化同频共振,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武汉市水务局指导支持,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主办、武汉鸿威国博会展有限公司承办的2025鸿威第7届武汉国际水科技博览会(简称武
为进一步完善与超大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水环境治理体系,综合施策补齐污水治理短板,加快构建排水厂站网一体化运维管理体制,系统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污水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包括强化源头减污
国务院总理李强12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情况汇报,研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有关工作,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这次综合督查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批改革发展堵点难点问题、企业
3月14日下午,中国水务投资集团与河南国控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郑州隆重举行。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李照松,中国水务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薛志勇,郑州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教授、知和环保科技公司董事长李海松,河南国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文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郭辉以
3月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2025年温州市“百项千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其中包括多个电力项目。温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总投资7亿元,项目于1月开工,年内建成,开工100万千伏安变电容量、投产200万千伏安变电容量。温州220千伏及以下主网项目(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总投资12亿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202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的重点工作包括,坚持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有序开发风、光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徐大堡核电、庄河核电一期、华电铁岭绿色氨醇等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大力发展新型储能技
2月6日,四川省向家坝灌区一期工程通水活动在宜宾市举行。随着向家坝北总干渠岷江江底隧洞闸门缓缓开启,清澈的金沙江水奔腾而出,标志着向家坝灌区一期一步工程主体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向家坝灌区工程是四川省“六横六纵”骨干水网工程的重要“一横”,是《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水资源配置工
近期,地方两会相继召开,明确今年重点工作任务。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和“十五五”规划谋划之年,各地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备受关注。北极星对已发布的31个省份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发现,多地将环保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其中生态环境出现116次,绿色低碳55次,环保出现45次,空气质量36次
1月6日,湖北省科技创新大会在武汉洪山礼堂举行,会上宣读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高效节水与废水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及应用”荣获湖北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该项目在
1月13日,四川凉山州政府发布2025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2024年,攀西1000千伏特高压等9个重点电网项目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中期调整,正在加快开工准备,建成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47个,攀枝花——凉山输气管道项目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时,新开工新能源装机1052万千瓦、建成投产26
近日,广东省水利厅正式公布2024年度广东省水情教育基地名单,粤海水务运营管理的东深供水工程,与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等19个单位(工程)携手光荣上榜。这一省级荣誉称号的取得,充分肯定了粤海水务传承“时代楷模”精神、践行国企担当,长期以来忠诚守护“香港供水生命线”、助力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高
作为省国资委A类拓新企业、粤海水务下属科研创新核心平台公司,粤海科技公司依托粤海水务产业优势资源,深耕水务新工艺、新材料及低碳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智慧水务、环境监测、水务增值业务等领域,积极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2024年,粤海科技公司涌现一批科技创新
11月25日,河南国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文杰带队赴北京拜访中国水务投资集团,双方就生态环保、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领域合作事宜进行深入交流。中国水务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薛志勇、副总经理史红伟,河南国控集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李景山,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洽谈交流
日前,《深圳市水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正式发布实施,旨在构建支撑超大型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水务基础设施和治理体系,以水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和保障全市发展大局。《行动计划》坚定不移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对实现水资源充足均衡、水安全韧性稳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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