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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闽江流域氟化工、印染、电镀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背景
闽江是福建省的母亲河,全长577公里,流域面积6万多平方公里,是我国东南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地,流经全省70%的设区市、45%的县(市、区),保障着全省40%经济总量的用水需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流域范围内分布有一定数量的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企业,对流域水质产生一定影响。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闽江流域生态环境依然突出,工业污染防治水平有待提高,为保护闽江流域水环境,改善水生态,2021年2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出台《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方案”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对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更高水平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闽江流域内氟化工、印染、电镀重点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加强闽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情况
2021年8月-10月,成立《闽江流域氟化工、印染、电镀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方案编制组,制定了计划,开展现场调研。
2021年10月-11月,编制组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现场调研、参考其他省(市、区)的实施情况,综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政策与标准等,起草了《闽江流域氟化工、印染、电镀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21年11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处室、省内外行业专家召开《闽江流域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技术论证会,修改后又多次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相关处室和专家意见,形成了《关于闽江流域氟化工、印染、电镀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2021年12月10日-17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省、市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后编制组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并于2021年12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相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代表召开《闽江流域氟化工、印染、电镀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反馈意见》研讨会,后编制组对《公告》进行修改完善,现形成了《公告》(征求意见稿)。
三、特别排放限值确定原则
(一)执行区域的确定
按照“方案”要求,闽江流域涉及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等6个设区市、37个县(市、区),该区域内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公告》相应实施范围为: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等6个设区市、37个县(市、区)涉及闽江流域汇水范围内的所在区域。相关地市不在闽江流域汇水范围内的行政区域除外。
(二)执行时限的确定
为确保闽江流域实施氟化工、印染、电镀行业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顺利推进,自本《公告》颁布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执行本公告规定。考虑到现有企业对标提升整改需要一定时间,结合闽江流域保护以及现有企业实际,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综合考虑,给予氟化工、印染和电镀行业现有企业3年的提升整改期,期间仍执行现行的排放标准,颁布之日起满三年即执行本公告规定。
(三)执行标准的确定
1.相关标准
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排放标准中共有4项标准涉及氟化工行业(无机氟化工1项、有机氟化工3项)、1项涉及印染行业、1项涉及电镀行业。其中:
无机氟化工相关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以及其修改单;有机氟化工相关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印染(即纺织染整)相关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以及其修改单《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
电镀相关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2.具体执行要求
结合我省闽江流域治理需求,本《公告》拟在闽江流域内氟化工、印染、电镀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鉴于闽江流域内不少企业在工业园区内,配套有专门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受纳污水厂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见表1)处理工艺相对成熟,企业内部污水处理设施与受纳污水厂可以充分发挥联动协同效应,为此,在特定条件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在企业相应排放口可以执行一般排放限值,在受纳污水厂排放口应执行对应行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表3排放限值,通过协同联动,既能为受纳污水厂有效提供碳源,又能实现区域总量减排。具体要求为:
(1)直接排入外环境。全面执行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排入园区配套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氟化工、印染、电镀企业除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见表1)外,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受纳污水厂出水执行对应行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表3排放限值。为确保受纳污水厂稳定运行,企业废水接入前应当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为相关行业专业园区专门配套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除外)
(3)排入工业城镇混合型污水处理厂。氟化工、印染、电镀企业除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见表1)之外,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受纳污水厂执行对应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表3排放限值。为确保受纳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企业废水接入前应当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4)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可生化性较强的生活污水,对成分较为复杂的氟化工、印染和电镀废水难以兼容处置,禁止排入。
(5)氟化工企业将无机废水和有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从严执行氟化工行业相应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受纳污水厂应从严执行氟化工行业相应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考虑到《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明确暂缓执行苯胺类、六价铬排放控制要求,暂缓期内苯胺类、六价铬执行表1相关要求,因此本公告不再另行要求。
附件:1.无机氟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2.有机氟化工行业(石油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3.有机氟化工行业(合成树脂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4.有机氟化工行业(杂环类农药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5.印染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6.电镀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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