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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1〕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草原是我区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但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保护修复力度不够、资源利用管理不严、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为主线,以加强草原资源保护为核心,以实施草原生态修复工程为抓手,以培育稳定草原生态系统为目标,切实加强草原保护修复,不断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草原功能,实现草原可持续发展,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加快建设美丽新宁夏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遵循顺应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草有机结合。把草原生态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维护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系统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同时注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增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系统性、针对性、长效性。
坚持科学利用,绿色发展。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草原生态的基础上,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地区绿色发展和农民增收。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草原保护修复的主导地位,落实林长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基本草原面积稳定在2600万亩以上,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退化草原得到有效修复和治理,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以上,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草原质量稳步提升,草原生物多样性丰富。到2035年,基本草原面积继续保持稳定,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健全,退化草原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8%以上,草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产力显著提升。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修复和治理,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全面形成。
二、主要任务
(四)组织开展草原调查和监测评价。依据国家草原调查技术标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集成现有草原清查数据成果,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全面查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分布、质量、利用状况以及有害生物种类、分布等基本情况,建立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数据库及草原管理档案,纳入自然资源和林草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组织开展草原综合监测评价和基况监测、生态状况评价、年度动态监测、应急监测。支持草原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鼓励草原增汇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开发。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草原统计,完善草原统计指标和方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统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依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原则,编制全区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明确草原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落实规划指标和管控目标。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草原保护力度。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区域,把维护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明确草原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草原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卫片比对、巡查监督和受理举报,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违法开垦、未批先建、私自占用等各类破坏草原行为。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把“先预审、再立项、后建设”的源头把控原则落到实处,提高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许可办理效率,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禁牧封育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建立禁牧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生态改善显著的草原,经科学论证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决定开展季节性放牧或划区轮牧,合理利用草原。盐池县可先行开展试点,探索经验,总结推广。(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据《宁夏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支持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建设,完善保障及投入机制,构建草原科研监测网络,突出草原生态功能,注重协调草原生产功能。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更好发挥自然保护区主体作用,实现草原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留下空间,努力打造成黄土高原典型草原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先行区。推进香山寺、西华山国家级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强化草原自然公园在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示范作用,为民众提供良好的草原生态体验空间,搭建展示草原文化魅力和承载草原自然宣教功能的平台。支持建立各类自治区级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加大典型草原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依据《黄河流域宁夏段国土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百万亩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采取禁牧封育、免耕补播、松土施肥、鼠虫害防治等措施,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实施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鼓励和支持人工草地建设,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支持优质饲草基地建设,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自治区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的原则,统筹推进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和荒漠化治理。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绿化要经过水资源论证,以雨养、节水为导向,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模式,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根系发达、固土保水能力强的防护树种和灌草。干旱缺水、风沙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灌木树种和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自治区林草局负责)
(十)大力发展草种业。开展草原种质资源普查,建立野生灌草种质资源圃与乡土灌草种质资源库。支持开展乡土优良草种驯化栽培与选育扩繁技术研究,通过野外采集、科学驯化与选育栽培,筛选出优良的乡土草种并研发配套种植关键技术与管理模式,为草原生态修复广辟用种来源。支持建设优良牧草种子繁育制种基地,不断提高草种自给率。加强草种质量监管,规范草种市场运营,强化草种质检,保障草种质量安全。大力发展现代草业,支持草产品加工业发展,建立完善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和高产高效种植生产加工利用技术。充分开发利用柠条等资源,广辟饲草渠道,提高饲草供给能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总结推广盐池县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明确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因地制宜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充分考虑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草原碎片化。对草原面积较小、零星分布的,可采取承包到户、到组等灵活多样方式,明确责任主体。要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依法规范草原发包行为,健全草原承包档案,全面梳理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一地多证和虚假承包等问题,保护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完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杜绝以流转为名改变草原用途、破坏草原的行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国有草原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明确国有草原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和履职目标,加快推进国有草原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等重点工作,完善委托代理评价考核机制和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国有草原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审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建立草原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强化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开展草原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提高有害生物绿色防治水平。落实“防灭火一体化”要求,强化“防未、防危、防违”和“打早、打小、打了”全链条管理,持续推进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完善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健全草原火灾应急反应机制,夯实草原防火物质基础,强化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警,不断提升综合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自治区林草局、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科学推进草原多功能利用,充分释放草原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以及在碳汇、旅游等方面独特优势,挖掘草原景观和独特文化功能,开发建设一批草原旅游区、度假地和精品旅游线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休闲康养场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的需求,带动地方旅游康养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自治区林草局、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五)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我区农林院校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扩大草原保护修复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规模,打造高水平学科团队,培养草原保护修复领域高素质人才。支持草原科技创新,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开展草原保护修复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建立不同区域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标准体系,争取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智慧草原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着力解决草原保护修复科技支撑能力不足问题。支持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人工草地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支持草原重点实验室、长期科研基地、定位观测站、创新联盟等平台建设,强化草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农科院、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草原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大草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建立健全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等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案件线索,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联合调查和联合执法。(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把草原保护修复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补助政策。探索开展草原生态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鼓励金融机构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强化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草原旅游、草原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探索开展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提供草原火灾、虫灾、旱灾和草原保护修复商业保险保障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集中连片开展草原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生态产业开发。(自治区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稳定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草原监管执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支持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草原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作用。(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林长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把草原防火、基本草原保护、草原禁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逐级压实责任。
(二十)落实部门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自治区林草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草原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十一)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草原的重要生态、经济、社会、文化功能和草原生态建设成就,充分展现草原生态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贡献和成效;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充分发挥草原生态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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