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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

2022-02-07 1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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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发布《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短板的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1+1+4+3+N”目标任务体系,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坚持统筹谋划、聚焦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共治,进一步加快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着力提高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全面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现全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25年底,确保全区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50万吨/日、力争达到750万吨/日,高质量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力争全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高于65%,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高于95%;镇级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进一步完善,污染物削减效能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高于90%;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到2025年底,确保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3.5万吨/日、力争达到4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9%以上,其中设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力争高于85%,高质量满足生活垃圾处理需求;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其中设区市厨余垃圾处理能力高于4000吨/日,试点县(市、区)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高于35%,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1.加快实施污水直排口摸底调查。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要建立入河(含入湖、入海,下同)污水直排口排查、建档、溯源、整治、监测等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建成区范围内入河污水直排口底数,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主体和时限,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各市县要全面开展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管网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底数、厘清污水收集设施存在的问题。优先排查旱天生活污水直排、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等问题,形成污水管网排查和检测评估报告,为实施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提供基础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各市县要全面完成居民小区、公用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逐步建立市政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完善以5—10年为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各市县要将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根据城镇污水管网排查和检测结果,及时制定建设与改造方案,形成分年度的建设与改造计划。其中,2022年6月底前要优先实施老城区污水主干管网的清淤疏浚和破损修复;2023年12月底前要对暂时未能按规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制排水系统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减少雨天溢流污染;2025年12月底前要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老旧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清淤疏浚等工程,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持续加强管网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推广耐用适用的管材和检查井。(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4.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各市县要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2022年12月底前科学确定城镇及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总体规模和布局。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尽快实施新建、改扩建,加快补齐设施处理能力缺口。对人口少、分布相对分散或市政污水管网暂时未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差别化精准提标改造,不搞“一刀切”。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配套污水管网。(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5.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城市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原则上,到2022年、2023年、2024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或完成工程量要分别达到40%、60%、80%;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6.加快推进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各市县要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路线。要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纳入本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城和建制镇可统筹考虑集中处理处置。限制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推进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水生态改善需求,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湿地等水质提升措施,将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7.加快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各市县要持续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优先对南流江、九洲江、漓江等水敏感地区的镇级污水处理厂精准实施提标改造,稳步推进扩建改造,适当预留发展空间。积极推动供排水一体化,促进供水排水协同管理,发挥“1+1>2”效应。完善使用者付费、各级财政支持和其他支持构成的多元化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8.规范污水接入服务和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市县要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报装制度,实现应接尽接、应收尽收。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严禁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新建居民小区及公用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要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接乱排直排行为的整治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各市县要对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并组织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承接工业废水处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制定“一厂一策”方案,采取措施确保处理结果稳定达标。工业废水出水口自动监测数据应当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时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9.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各市县要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加强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污水收集管网运营维护管理机制,明确运营维护主体,强化提升运营维护水平。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营等问题,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加快监管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及时共联共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自动监测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二)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和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1.加快实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改造。各市县要抓紧对实际填埋量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综合改造,重点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修复填埋库区渗漏点,加大人员、机械设备投入,完善雨污分流设施,提高填埋场处理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各市县在综合改造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同时,要抓紧谋划后续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别是“十四五”期间生活垃圾填埋场即将填满封场的市县,要尽快启动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有效衔接,避免“垃圾围城”现象。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垃圾清运量在300吨/日以上(含300吨/日)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垃圾清运量在300吨/日以下的地区,鼓励通过跨行政区域统筹的方式合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同时配套建设大型垃圾中转站。新建扩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处置设施;依托垃圾填埋场处理飞灰和炉渣的,要重点加强飞灰填埋区雨污分流和防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3.加快消减垃圾渗滤液存量。各市县要采用租赁应急处理设施、建设永久设施以及对外委托处置等方式,加快消减现有垃圾渗滤液存量。对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生态环境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进达标的渗滤液纳管排放。2022年12月底前,全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渗滤液要经常性保持在调节池及应急池总库容的三分之一以下,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渗滤液处理能力要与实际产生量相匹配,满足正常情况下渗滤液产生量处理需求,不再新增存量渗滤液。(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4.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各市、试点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按照需求配齐配足分类运输车辆,满足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可回收物分类收运处理需求。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以集中处理为主、以分散处理为辅,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规范有害垃圾收运管理,完善暂存设施和运输能力。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进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5.加快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各市县要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偏远乡镇和村级垃圾处理设施,强化设施日常监管和运行维护,杜绝垃圾散烧、露天焚烧等现象。加强城镇老旧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搬迁和建制镇垃圾转运站建设,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能力,积极推广压缩式、封闭式收运方式,减少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进一步完善“村收镇运县处理、村收镇运片区处理、村屯就近就地处理”体系,持续提高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到2025年12月底,满足全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需求,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6.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各市县要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对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共享处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入运行时,应同步完成“安装、树屏、联网”(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树立电子显示屏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安装渗滤液出水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达标运行或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大数据发展局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并入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全面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谋划、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市县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项目建设改造资金,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严防“半拉子”工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对接,最大限度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采用PPP模式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自治区财政优先通过安排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各市县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积极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和运营,鼓励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专项贷款投入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三)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各市县要按照补偿污水垃圾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垃圾渗滤液处理、飞灰和炉渣处理、垃圾分类及清运处理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污水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各市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管网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倾斜。鼓励按照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污水垃圾处理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市县要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查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对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出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开展重点督查。自2022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当年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制度,有关污染物排放数据自动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并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主流传统媒体,创新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对辖区内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情况进行宣传,鼓励先进、通报落后并总结宣传一批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知识科普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认可度。要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及时了解和解决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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