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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设立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等7大项评价指标,鼓励园区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开展工业节能诊断。详情如下: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
1 基本要求
1.1 园区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1.2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3 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1.5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5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1.6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即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1.7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1.8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应配备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9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管理平台。
1.10 鼓励园区开展工业绿色低碳微电网建设,发展屋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等,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推广氢能、储能技术应用。
2 评价指标
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2.1.1 园区应组织企业实施节能减排、优化用能结构、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建设光伏、光热、地源热泵和智能微电网,适用时可采用风能、生物质能等,督促企业提高生产过程中能源产出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2.2.1 园区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督促园区内重点用水企业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产出率。
2.2.2 园区应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亩均论英雄”综合绩效评价,采取措施提高单位面积土地资源的产出率。
2.2.3 园区应引导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有毒有害废物的产生。
2.2.4 园区应指导并督促企业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资源、废气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
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2.3.1 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或园区外)。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8978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2.3.2 园区新建建筑应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设计、建造和运营。建筑材料应考虑减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资源消耗。
2.3.3 园区应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车应优先采用节能或新能源公交车。
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2.4.1 园区应重点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进高碳产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绿色产业,鼓励发展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和生产性支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产业的绿色化指数。
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2.5.1 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7、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2.5.2 园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减排指标和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标要求,鼓励企业采取低碳技术、环保技术措施,逐年减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等排放量。
2.5.3 园区应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绿化覆盖率、道路遮荫比例和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
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2.6.1 园区应建立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并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等。
2.6.2 园区应按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创建内容编制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2.6.3 园区宜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管理平台、环境监测管理平台,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提出持续改善措施。
2.6.4 园区应创建局域网并定期在园区管理部门网站、局域网或相关网站上发布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信息、主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选择、节水、节能、环保等方面)、废物资源化技术信息、绿色建筑技术信息、绿色交通技术信息等。
2.7 加分项
2.7.1 园区应组织重点用能企业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全面的工业节能诊断。
2.7.2鼓励园区建立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
2.7.3 园区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绿色(低碳)工厂。
2.7.4 园区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
2.7.5园区碳排放强度应低于浙江省发布的工业领域碳排放强度平均值。
2.7.6 园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 评价方法及程序
3.1 评价方法
3.1.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分为园区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3.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开展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评价过程
3.2.1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技术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加分项共8个方面。
3.2.2 基本要求为园区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基本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附录B.1给出了基本要求的评定方法。
3.2.3 评价要求为园区应努力达到的管理绩效要求,评价要求评分用绿色指数(GI)和加分项得分体现。
3.2.4 绿色指数(GI)以近三年工业园区绿色指数(GI)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B.2给出了绿色指数(GI)的评分方法。
3.2.5 加分项总分为15分,以近三年工业园区加分项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B.3给出了加分项的评分方法。
3.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85分以上的,可以推荐为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3.4 评价有效期
3.4.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到期后应进行重新评价。
3.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符合性的证据。
3.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园区持续符合性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以下任一条款的园区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评价指标得分不能持续达标。
3.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出现由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及以上环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
3.5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3.5.1 评价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编制应规范、结构合理、易于检索和查询,报告总体结构顺序应与评价导则和评分表细分栏目一一对应,应有索引、目录、页码;证明性材料应充分、详实,具有可追溯性。
3.5.2 报告中各项指标应提供计算过程,附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3.5.3 报告中应附园区内规上企业名单,并注明重点用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企业行业类别、是否为绿色产业;企业是否开展重点工业节能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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