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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
1.1.2 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1.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1.2.1 绿色低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承诺的要求。
1.2.2 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1.2.3 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1.3 基础管理职责
1.3.1 最高管理者
a)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低碳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1)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负责;
2)确保建立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3)确保将绿色低碳工厂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4)确保可获得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
5)就有效开展绿色制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低碳工厂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6)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
7)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8)促进持续改进;
9)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
b)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低碳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1)确保工厂建设、运维符合本导则的要求;
2)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绿色低碳工厂的绩效。
1.3.2 工厂:
a)应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低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应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的中长期规划(不少于3年)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c)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2 基础设施
2.1建筑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适用时,工厂的厂房应尽量采用多层建筑。
2.2 照明
工厂的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尽量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规定;
b)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符合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的要求;
c)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2.3 设备设施
2.3.1 专用设施
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2.3.2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适用时,通用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b)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c)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2.3.3 计量设备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2.3.4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3 管理体系
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19001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GB/T 45001的要求。
3.2 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24001的要求。
3.3 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23331的要求 。
4 能源与资源投入
4.1 能源投入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
4.2 资源投入
工厂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 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宜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宜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的温室气体的使用。工厂应按照GB/T 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4.3 采购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必要时,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应包括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5 产品
5.1 一般要求
工厂宜生产符合绿色产品要求的产品。
5.2 生态设计
工厂宜按照GB/T 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并按照GB/T 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5.3 有害物质使用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
5.4 节能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达到更高能效等级。
5.5 减碳
工厂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适用时,产品宜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
5.6 可回收利用率
工厂宜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6 环境排放
6.1 大气污染物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2 水体污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3 固体废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6.4 噪声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6.5 温室气体
工厂应采用GB/T 32150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可行时,工厂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7 绩效
7.1 一般要求
工厂应依据本导则提供的以下方法计算或评估其绩效,并利用结果进行绩效改善。适用时,绩效指标应至少满足行业准入要求,综合绩效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7.2 用地集约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工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用地面积产能。
7.3 原料无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绿色物料使用率。
7.4 生产洁净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
7.5 废物资源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废水回用率。
7.6 能源低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8 加分项
8.1综合绩效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评价亩均综合绩效。
8.2 碳排放管理
工厂应确定碳排放管理责任部门,制定碳排放管理制度,激励各部门为减少碳排放做出贡献,鼓励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
8.3 碳排放强度
近三年,工厂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年均下降率达到或超过浙江省平均值;适用时,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价暨碳效码编码细则(试行)》,碳效综合评价属于中碳的工厂,行业维度应处于1-4档;碳效综合评价为高碳的工厂,行业维度应处于1-2档。
8.4 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近三年,工厂应组织实施节能减碳诊断,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9 评价方法及程序
9.1评价方法
9.1.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分为工厂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9.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9.2 评价过程
9.2.1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和绩效等共7个方面。
9.2.2 基本要求为绿色低碳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基本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低碳工厂。附录B.1给出了基本要求评定方法。
9.2.3 当满足基本要求时,可进行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打分评价。评价指标总评分100分,加分项为10分。附录B.2和B.3给出了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评分方法。
9.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90分以上的,可以推荐为省级绿色低碳工厂。
9.4评价有效期
9.4.1 绿色低碳工厂评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到期后应重新评价。
9.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低碳工厂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符合性的证据。
9.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省级绿色低碳工厂持续符合性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以下任一条款的绿色低碳工厂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管理体系未能持续有效运行及维持;
c)绩效指标未能保持及持续改进。
9.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工厂出现由相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予以除名。
10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评价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编制应规范、结构合理、易于检索和查询,报告总体结构顺序应与评价导则和评分表细分栏目一一对应,应有索引、目录、页码;证明性材料应充分、详实,具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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