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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就《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送审稿)》举行听证会。同时,附送《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听证有关事项及其《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及公众代表对《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2年4月27日15:00。
(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32。
三、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代表9人,包含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代表及市民代表。
(一)市人大代表共1名,采取自愿报名方式。
(二)市政协委员共1名,采取自愿报名方式。
(三)专家学者3名,采取单位推荐。
(四)企事业单位代表共2名,采取自愿报名方式。
(五)市民代表共2名,采取自愿报名方式。
四、听证旁听人员
听证旁听人员,由我局根据报名具体情况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材料
凡在深圳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全市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报名类别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旁听人员报名表》《专家推荐表》,并附上以下材料报名:
(1)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登记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1份,以及指定代表的委托书1份、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均加盖公章。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请于2022年4月7日前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报名。
信函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09室,邮编:518040;
联系人:闫越
联系电话:0755-23918506/13466388553
邮箱:qihouchu@meeb.sz.gov.cn
六、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
如报名人数超出本公告确定的人数的,我局将通知报名人员组织现场抽签确定参加人员名单,报名人员应前来参加。
我局将于2022年4月7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创建,助力城市碳达峰、碳中和愿景,规范深圳市碳普惠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碳普惠体系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碳普惠方法学、低碳场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碳积分、碳普惠专家库等。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本市碳普惠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平台搭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搭建本市碳普惠统一平台。碳普惠统一平台是确定碳积分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权属的依据,用于记录碳积分的发放和兑换,碳普惠项目登记和管理,以及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签发、持有、转移和消纳等信息。碳普惠体系相关的政策发布、信息披露、宣传推广等工作应当在碳普惠统一平台进行公布。
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碳普惠统一平台的运营管理,并组织开展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专家库和促进会】碳普惠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负责碳普惠方法学开发、低碳场景评价等工作。
鼓励成立碳中和促进会(协会),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宣传和普及碳普惠理念,推动碳普惠体系创新。
第七条【引导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鼓励引导碳普惠行为的政策制度与市场措施,推动全市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第八条【区域合作】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港澳地区建立碳普惠合作,共建、联通碳普惠体系。
第二章 方法学与规范
第九条【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方法学是指通过确定目标领域基准情景与减排情景碳排放的计算方法,从而为碳普惠项目提供减排量量化核算依据,并明确其适用性、普惠性、额外性等关键条件的方法规范。本市碳普惠方法学是产生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唯一方法规范。
第十条【方法学申请】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基础将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亟需政策措施支持的低碳领域及行为开发形成碳普惠方法学。
开发主体完成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后,应将碳普惠方法学申请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估。碳普惠方法学申请材料包括碳普惠方法学登记申请表、碳普惠方法学文本及编制说明等。
第十一条【方法学登记与公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方法学申请后,应当在碳普惠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对于通过技术评估且申请材料完备的碳普惠方法学准予登记并公布。
第十二条【低碳场景开发】鼓励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作为运营主体积极打造基于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场景的低碳场景,并探索建立对低碳场景内消费者的激励与奖励机制。
第十三条【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制定】低碳场景对口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并组织对口领域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对于通过技术评估且申请材料完备的低碳场景评价规范,由各对口主管部门联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低碳场景评价】低碳场景对口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碳普惠专家库专家对申请低碳场景创建的单位进行低碳场景评价工作。对于通过低碳场景评价且申请材料完备的低碳场景,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其碳普惠低碳场景标识并纳入碳普惠统一平台。
第十五条【低碳场景管理】低碳场景对口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低碳场景单位,确保低碳场景符合评价标准和低碳行为数据信息安全。
已纳入碳普惠统一平台的低碳场景单位应配合做好数据采集等工作。
第三章 碳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积分产生】碳普惠统一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与碳积分兑换规则计算并向数据聚集平台的运营机构发放其碳普惠项目对应的碳积分,同时在碳普惠统一平台进行记录。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与碳积分兑换规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积分发放】数据聚集平台的运营机构收到碳积分后,应根据注册用户的实际减排情况向其账户中发放对应的碳积分。数据聚集平台的运营机构不得任意将注册用户账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
第十八条【积分使用】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使用持有的碳积分在其对应注册的数据聚集平台商城中换取普惠商品及服务奖励。鼓励数据聚集平台的运营机构制定商家积分与碳积分结合使用的商业激励规则,提高碳普惠力度。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用于转让、交易。
第十九条【积分注销】已用于兑换商品及服务奖励的碳积分,由数据聚集平台的运营机构反馈至碳普惠统一平台进行信息汇总,并由碳普惠统一平台予以注销。
第四章 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二十条【授权管理】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通过后的数据聚集平台的运营机构可作为碳普惠项目参与者(以下简称“项目参与者”),代理社区家庭和个人参与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签发、交易、消纳等相关活动(以下简称“碳普惠活动”),并需声明不在此过程中利用公众数据牟取商业利益。双方应当签署授权和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
社区家庭和个人按照自愿原则授权数据聚集平台运营机构获取其碳普惠行为相关活动数据,用于参与碳普惠活动。
小微企业可以作为项目参与者参与碳普惠活动,社区家庭和个人必须通过数据聚集平台运营机构参与碳普惠活动。
第二十一条【碳普惠减排量登记流程】基于数据聚集平台的运营机构作为项目参与者开发的减排项目,在项目参与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碳普惠项目登记申请表和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申请表后,统一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服务。
基于小微企业作为项目参与者开发的减排项目,应当由项目参与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碳普惠项目登记申请表和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由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及其减排量核证报告。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专家库专家对已申请的碳普惠项目及其减排量行技术评估,并对专家技术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碳普惠项目及其减排量准予登记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说明】已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的减排项目,本市不再重复签发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管理项目参与者提供的碳普惠行为数据。并通过深圳市碳普惠统一平台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项目参与者账户中。
第二十四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碳市场消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用于抵消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和抵消规则。
第二十六条【自愿抵消】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购买并注销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践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对于自愿购买并注销的,可以通过深圳市碳普惠统一平台申请自愿碳中和认定,经认定通过后,由深圳市碳普惠统一平台签发碳中和电子证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碳普惠统一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清单、低碳场景清单、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签发与使用、碳普惠专家库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碳普惠统一平台、交易系统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九条【其他主体违法违规】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数据聚集平台运营机构存在违规采集碳普惠行为数据、泄漏用户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第三方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碳普惠项目审定报告或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核证报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公布注册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普惠。是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商业激励、政策鼓励、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单位:二氧化碳当量。
(二)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量化和核证碳普惠行为所产生减排量的方法指南。
(三)低碳场景。是指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并具有绿色低碳属性的餐饮、商超、酒店、旅游景区等消费场景,或者机构直接出售具有碳标签认证的绿色产品的消费场景。
(四)低碳场景评价规范。规定深圳市碳普惠体系下对于低碳场景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符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管理规定,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六)数据聚集平台运营机构。是指在出行、消费、生活、公益场景中具备设立个体账户功能,可记录碳普惠行为数据的面向公众服务的电子平台机构。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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