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为更好规范我省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结合本省实际,广东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处置。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污泥处理是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等。污泥处置是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焚烧、填埋、利用(建筑材料)等。
第四条[单位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及运营的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理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污泥处理处置原则]污泥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是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流程控制要求,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实施全流程管理。鼓励符合国家、省市、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技术安全可靠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
第六条[责任主体]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城市(县城)污泥主管部门负责污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污泥处置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城市(县城)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七条[规范标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外,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规划]污泥处理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并配套污泥处置能力。鼓励集中建设污泥处置设施。
第九条[泥质要求]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处置的污泥泥质应满足国家法规、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卫生防疫]从事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精准管控全流程的污泥工作。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做好污泥覆盖,杜绝转运漏撒。
从事污泥产生、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行为防治]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
(二)丢失污泥;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
(五)其他非正常情形导致污泥量发生改变。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加强污泥全流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进行修复、治理和赔偿。
第三章 污泥的产生、收集和贮存
第十三条[污泥产生单位要求]污泥产生、处理单位须遵循的基本规定:
(一)应当对污泥运输、处置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能力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二)应与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污泥收运处置等过程中的风险及问题进行明确,建立管理制度;签订收运处理处置协议,明确收运处理处置单价、运输方式、处置方式、计量计费方式及备案审查机制。
(三)污泥产生单位发现污水及产生污泥中有害风险或其他安全风险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及污泥主管部门报告。
(四)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台账,对污泥检测、巡查、产生、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检查台账记录完整情况及实际收运处理处置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至污泥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
(五)污泥产生单位应全流程监督污泥的产生、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及利用等。
第十四条[管理控制]污泥产生单位应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其它异物进入污泥。
第十五条[收集贮存]污泥收集及贮存设施的能力应与污泥的产生量及处理、处置能力相协调,并具备一定的临时贮存能力,避免污泥运输或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及环境风险。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应明确污泥处置备用单位,在原有污泥处置单位出现检修、事故等情况时,由备用单位作为污泥应急处置单位,保障污泥安全处置。
第四章 污泥的处理和运输
第十七条[技术路线]污泥处理的工艺应符合区域污泥设施规划的要求,处理技术路线应合理可行、经济安全,污泥处理出厂含水率应与处置方式相适应,处理工艺与处置方式应统筹协调。鼓励采用符合国情和区域特点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八条[热能利用]污泥热干化过程中,鼓励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热能源,减少采用一次能源作为热源;鼓励与垃圾焚烧、火力发电、水泥窑等相结合的焚烧处理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计划与经济性]根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合理确定设施建设计划,充分发挥设施投资和运行效益。污泥产生单位应结合污水处理生产情况,统筹兼顾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第二十条[污泥运输单位要求]污泥运输相关单位须遵循的基本规定:
(一)污泥运输单位应选择具有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功能,安装卫星定位等功能的专用车辆,合法装载,并采取密闭措施,严禁超限超载。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标识。
(二)污泥运输单位应对运输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严禁转运途中装卸和中转,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防止污染环境。
(三)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在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内及时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严禁在指定场所外清洗污泥运输车辆。
(四)收运污泥宜采用“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泥质的稳定。
第二十一条[异地转移]转移污泥出城市(县城)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污泥移出地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污泥出城市(县城)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污泥出城市(县城)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污泥移出地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污泥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污泥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章 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污泥处置]污泥处置应遵循属地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的要求,优先满足属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置的需求,严禁超出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议]鼓励处理后满足相关标准的污泥,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进行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农业利用等综合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填埋处置,不应将未达到填埋物入场要求的污泥进行填埋。
第二十四条[处置单位要求]从事污泥处置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选择的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二)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三)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配备(委托)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污泥处置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污泥产生地、处置地的城市(县城)污泥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污泥运输及处置情况、安全及风险情况等。应于每年3月前向所在地的城市(县城)污泥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污泥处置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制度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污泥主管部门应建立污泥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管控岗位及责任人,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
发现违规、违法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城市(县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应将污泥污染环境事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统筹考虑,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污泥环境污染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县城)污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污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检测记录、留存档案、周期报告等的复核和检查工作。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所在地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联单监管]城市(县城)污泥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将转移联单随台账定期报送至污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污泥转移联单格式可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广东省内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
第二十九条[举报及调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热线电话、信访信箱等,受理公众实名或非实名的举报、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环境取样检测,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影响。
第三十条[台账管理]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鼓励对污泥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3个月。
第三十一条[定期检测]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至少每半年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出、入厂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进行检测、跟踪、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城市(县城)污泥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记录由企业自行存档,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三十二条[联合检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泥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及执法。
第三十三条[投资与费用]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模式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污泥处理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对于采用列入国家鼓励发展清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设备的,可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税收优惠,并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成本核算。
第三十四条[法律安全培训]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泥产生、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项目概况:安徽无为绿泉污水处理厂污泥(一般固废)处理处置委托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4月9日9点15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WH09CG2024FW2922(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2520240190号)项目名称:无为绿泉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充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障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
四川省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加强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文件全文如下: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中原环保公布,根据公司战略布局,公司拟将持有的中原环保郑州污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污泥新材料”)35%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完成后,中原环保不再持有污泥新材料公司股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无变化。本次拟公开转让的35%股权对应评估值为149.42万元。污泥新材料经营
近日,中建环能“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污泥低温干化项目”获得了2023年度污泥处理处置典型案例与《综合智慧能源优秀项目案例集(2023)》的优秀项目案例两项荣誉。根据《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及厂内技术改造工程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本工程污泥泥质分析,综合考虑污水厂实际污
近日,中建环能“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污泥低温干化项目”获得了2023年度污泥处理处置典型案例与《综合智慧能源优秀项目案例集(2023)》的优秀项目案例两项荣誉。根据《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及厂内技术改造工程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本工程污泥泥质分析,综合考虑污水厂实际污
2023年11月23-24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23年污泥协同焚烧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在苏州召开。此次会议针对污泥协同处理处置的政策、工艺选择、成熟工艺及设备以及工程案例运行经验等问题进行解答和研讨交流。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毕永伟在会上作了《高效
11月20日,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处置
10月18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无为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66.0685万元/年,服务期限为三年(1+1+1)。污泥处理处置中心设计规模50吨/日(按含水率80%计),污泥深度脱水(含水率不高于60%)+无害化处置委托运营服务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污染防治效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
9月13日,金陵石化近零排放-固废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发布,项目总投资额约2614万元,环保投资261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0%。建设规模:在金陵石化自有工业用地上,对热电部锅炉增设固废掺烧设施单元,将干化污泥和煤粉混合掺配,利用金陵分公司现有热电锅炉进行焚烧,实现生化污泥的协同处理
4月1日,怀集项目中洲镇、汶朗镇子项目已取得政府商运批复,标志着公司怀集县整县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全面进入商业运营。怀集项目是公司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号召,落地实施的第一个运营管控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座县级污水厂、14座镇级污水厂和14座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每日污水处理能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采购项目(一期)终止,终止原因为解密人数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文件显示,项目预算金额3270.4万元,涉及处置规模日均200吨。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GZCBXT-2024-001采购项目名称: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项目的公示根据国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拟调整2023年度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至莲花县坊楼镇生
近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开《赣州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11·2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2023年11月21日15时41分许,赣州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接触消毒池防水防腐施工过程中,1人中毒窒息,现场作业人员盲目入池施救,也导致中
3月13日,资阳市雁江区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0日。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城镇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含配
3月7日,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采购项目(一期)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270.4万元,涉及处置规模日均200吨。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采购项目(一期)的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
据湖北联投东湖高新集团官微显示,房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项目前期各项报批手续均已完成,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子项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预计本年底完工,项目预计2025年中旬全面建成。项目总投资约14.52亿元,建设工期2年,是目前房县单个投资规模最大的城建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五个子项目
3月1日,山西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古交片区)污水处理改造工程特许经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牵头人: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工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污水处理加权单价下浮率1.00%,运营期27年第二中标候选人:抚州市赣东建筑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历史文化街区及市政安全。村
2024年2月28日,遂川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及配套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总造价8890.897402万元,本项目是在现状污水处理厂内新增一组1.5万m3/d污水处理构筑物,主要包括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生物处理组合池、储泥池及污泥脱水机房、综合设备间、三层管理用房综合楼、门
近日,西陵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22年7月12日,宜昌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公司工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即时采样检测,该矿业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四项因子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经复核某矿业公司的陈述申辩
近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广东电力市场2024年5月交易有关安排的通知。详情如下:
广东电网公司2024年框架招标(电能表智能运维模块、北斗卫星采集装置、台区识别仪、高防护单相智能电能表等物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G0300022001727667)广东电网公司2024年框架招标(电能表智能运维模块、北斗卫星采集装置、台区识别仪、高防护单相智能电能表等物资)(招标编号:CG03000220017276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售电公司退出广东电力市场的公示,共71家拟退市的售电公司。详情如下: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售电公司退出广东电力市场的公示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要求,组织开展售电公
4月16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方案》指出,主要目标为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升级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2024—2025年全省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投资规模力争达到280亿元,到2027年累计达到500亿元。要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设备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指出将更新供水、污水、环卫等设施设备,健全收费调整机制等,详情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
4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4-2025年)》。文件指出,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动斗门建成光伏示范开发区。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推进珠海环保生物质热电工程三期项目建设。支持固体废物处理企业,探索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
4月17日,广东云浮市云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广东益康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0804.09万元,招标人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云浮市云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工程主要对中心城区恒大城片区、金山路南部等多个排水分区进行建设,具体内容为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加快实施城中村配电网和工业园区抄表到户改造升级。采用“整线(成片)标准化治理+专项治理”模式,加快城中村配电网改造升级,解决城中村超容用电、供电质量低、中低压网架不完善、“三线缠绕”及电气火灾隐患
“青溪线改造施工现场直播已上线,大家都可以扫这个二维码查看现场作业情况。”近日,广东电网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10千伏青溪线整线(成片)配网标准化治理(以下简称“标准化治理”)全线展开,与此同时,该局通过施工现场无人机巡航,利用无人机直播监控现场,让业主方和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人员都可以实
4月10日至11日,南方电网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孟振平到南方电网广东清远供电局调研,并在广东电网公司主持召开公司融入和服务广东“百千万工程”工作座谈会,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融入和服务“百千万工程”,更好促进
2024年4月15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属地区域2024年3月并网投运的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2024年3月,广东省新增户用装机1929户,总规模为61.97MW,其中韶关、梅州、广州列前三。具体数据如下:原文如下: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属地区域内2024年第三批并网投运的户用光伏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综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