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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北京市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框架图
(二)制修订一批重点领域标准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步精准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科学规划、加强研究、补齐短板,逐步提高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质量。按照标准体系框架九个重点领域,分别开展相应领域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
1.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修订
构建以碳中和目标为导向的标准支撑体系,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绿色发展等方面的标准研究。发挥标准约束引领作用,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完善行业碳排放限额和先进值、碳排放核算评价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完善的低碳先进标准体系。以标准支撑碳排放控制管理制度,开展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研究,配套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制定《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指导碳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强化标准对碳排放的约束引导作用,发布《企事业单位碳中和指南》《大型活动碳中和指南》《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指南》,指导企业、大型活动碳中和相关工作。
表1“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2.推进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重点控制颗粒物(PM2.5和PM10)、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按照管理对象将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分为固定源、移动源、产品环保、技术规范等四个方面。
固定源方面,针对率先发布实施的部分工业行业排放地方标准,结合国家新发布相关标准,进行提标研究,逐步完善VOCs系列重点标准修订,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发展情况,结合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系列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最新要求,开展《汽车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研究,引导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原料、更先进的生产工艺、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针对恶臭投诉较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开展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重点控制恶臭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移动源方面,按照国家对移动源排放统一管理的思路,重点落实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排放标准,逐步废止部分将被国家标准适用替代的地方标准,修订《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研究修订《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严格油气排放管理。
产品环保方面,进一步加严油品中的主要环保指标,制定发布《车用汽油环保技术要求》《车用柴油环保技术要求》。修订《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并在全市范围内严格实施,落实源头管控,有效减少无组织VOCs。开展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研究、车用汽油清净性研究等。
技术规范方面,研究固定源污染防治控制技术规范;研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技术规范等。
表2 “十四五”时期大气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3.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以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为基准,强化各行业、各领域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开展相关涉水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成效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标准更新修订,确保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推进科学、合理、可行的水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保障首都水生态环境质量。
衔接国家医疗污水等行业标准,指导开展全市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国家及本市要求落实到位;研究基于光谱法的水质自动监测及溯源预警评价技术规范,提升水环境精细化监管水平。
建立水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价体系,对标国家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建设等生态修复技术指南,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水生态状况评价、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评价等,为流域水生态改善提供标准支持。
表3“十四五”时期水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4.推进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有效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按照土壤性质、用途分别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切实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阶段,分为调查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两个方面。
调查监测方面,随着全市工业企业入园进程持续深入,需结合产业布局特点,完善工业园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研究重点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南。为提高监管效率,规范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应用,研究编制重点建设用地遥感监测技术指南。
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已有的修复技术导则,结合实际,修订已出台的地方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导则;对于短期内没有再开发利用计划的受污染地块,研究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
表4“十四五”时期土壤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5.推进自然生态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围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监管体系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工作,将自然生态保护标准化工作分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生态空间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三个方面。
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方面,制定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深入开展全市及各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探索开展集中建成区、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生态空间、重点生态工程等专题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建设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探索运用新技术,研究常态化监测技术规范。
生态监管方面,研究编制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监测预警标准的可行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研究编制生物多样性调查技术规范,开展鸟类、高等植物、哺乳动物等调查,为夯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表5“十四五”时期生态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6.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制修订
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着力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监管、风险防控和利用处置能力。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固体废物及时、妥善和无害化处置。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和医疗废物远期处置规划,创新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研究评价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表6 “十四五”时期固体废物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7.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制修订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着力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等问题。提升噪声防治监管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和社会噪声排放等标准,探索建立适合地方实际的噪声评价指标体系。将噪声污染防治理念融入建筑物规划、建设和交通干线防护,推动在建筑设计、施工等相关领域标准中增加振动和噪声防治措施,提高敏感建筑物选址和建设要求,强化轨道交通选线设计,尽量避让已建敏感建筑物。开展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指南研究,以及地铁(地下段)振动源强等环境噪声、振动监测评价相关标准研究。
8.推进核与电磁辐射标准制修订
严格防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提升监管能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一管理,严格源头管控、全过程监管,按照风险源将辐射标准化工作分为核与辐射、电磁辐射两个方面。
核与辐射方面,以严格的标准加强放射源进口、射线装置生产等源头单位的管理,结合本市核技术利用行业发展特点,进一步完善射线探伤等移动高风险源使用单位管理,研究医疗系统核医学科标准管理要求,规范放射性废物(源)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等工作。
电磁辐射方面,加强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高压输变电设施、5G基站等大型、新型电磁设施周边环境监测,研究提出地方输变电建设项目相关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要求,研究制定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输变电项目审评技术规范,开展自验收项目技术评估。
表7 “十四五”时期核与电磁辐射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9.推进其他标准制修订
配套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服务于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规范监测点位设置及要求,是排放标准有效实施的主要保障。统一规范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也是保障监测数据有效性、检测公平性的主要依据。按照管理需求,将其他领域标准分为监测方法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等三个主要方面。
监测方法标准方面,地方标准中监测方法标准以补充国家尚未制定的标准为主,针对国家暂无方法标准,但地方排放标准中须进行监测的污染物项目,适时进行配套调整。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方面,选择建设数量多、环境污染显著、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待提高的行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研究,包括:集成电路、医疗机构、汽车维修、汽车制造等,同时开展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可行性研究。
清洁生产标准方面,修订发布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研究修订汽车、家具、印刷、医药等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标准,提高首都环境治理能力建设水平。
除上述领域外,结合科技发展和管理需求转变,不断创新扩充标准体系中的标准领域,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相关研究,提升生态环境大数据获取、应用等方面的规范化水平。
表8 “十四五”时期其他领域标准重点项目
备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标准项目
(三)不断夯实标准效果追踪
标准发布实施后,更加注重标准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及对标准先进性、适用性的追踪管理,适时开展标准评估和复审工作,提升标准体系科学有效性。
1.定期开展标准实施评估
对发布实施满1年的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重点评估标准实施后各项污染物减排的环境效益和对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的社会效益,评估标准实施所投入的经费情况,评估企业达标执行情况,根据标准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实施效果,为标准落实和标准制修订提供决策依据。
2.及时开展标准复审
关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领域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情况,对比标准中的排放限值和其他管理要求,及时提出复审建议,提高标准复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发布实施满5年的标准定期开展标准复审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科学技术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变化情况等,审查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建议。
(四)持续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
以严谨的制度规范标准制修订各项工作流程,保证标准编制路线正确、流程规范、内容科学,为标准制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1.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制度
严把标准立项关,对研究基础较高且符合申报要求的及时申报一类项目;对研究基础尚不充分的,设立标准项目储备库,适时申报二类研究项目,避免因研究不充分影响标准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
2.完善标准全过程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责任,按照谁提出谁论证、谁立项谁归口、谁归口谁负责的原则,突出地方标准服务政府管理职责的公益类属性,确保标准紧密贴合管理需求,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发挥应有的技术支撑作用。
3.进一步规范制修订流程
结合标准体系的发展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变化,修订北京市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流程和相关标准化工作要求,包括标准立项、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废止、评估和复审等,确保标准编制质量。
(五)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宣传贯彻
落实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标准宣传。对标准应用部门进行标准宣贯,阐明标准内容和应用场景;对公众和企业进行宣传,扩大标准的影响范围;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标准与法律结合共同开展宣传。
1.加强生态环境标准贯彻实施业务培训
以讲授培训、现场培训为主要方法,加强有关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及相关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业务培训,提高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执行能力和水平。
2.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宣传
为方便公众获取标准相关信息,所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文本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并链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文本。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网站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渠道,加强标准的适用相关方、公众宣传工作。加强地方排放标准解读,鼓励出版标准实施技术指南等环保标准类书籍,支持社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公众宣传科学普及。
3.执法检查中进行针对性宣传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标准与法律相结合,在标准的执法和检查过程中开展标准宣贯,对企业达标工作开展指导,提升标准宣传效果。鼓励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企业提升标准执行能力。
(六)促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标准协同突破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探索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协同,支撑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
1.完善标准协同会商机制
针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标准交流会议,交流各自地方标准申报、制定以及发布情况,推进资料共享。鼓励相关领域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层面交流分享,研究转化为区域地方标准的可行性。鼓励三地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成果交流,从体系建立、管理需求、科研成果转化等多方面探索标准协同突破的重点领域和可行性。
2.逐步实现京津冀标准体系一体化
开展京津冀三地排放标准对比分析,结合现有国家标准,在京津冀三地现有生态环境标准分析结果基础上,吸取经验和亮点,以排放标准为体系的核心,在自然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新领域,在技术规范类标准层次寻求突破,力争实现京津冀标准体系一体化。
3.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结合京津冀三地社会经济发展特点、产业分布、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现行环境治理措施,在各行业优先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聚焦通州、北三县等重点区域的协同发展要求,研究重点区域率先突破的路径和方式。同时在环境应急、生态调查、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对接和标准化研究,力争实现标准统一新突破。
五、实施保障
“十四五”时期,要把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发展和建设工作摆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高度,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合作交流等方面做好安排,组织实施好本规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对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定期调度,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做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衔接与补充工作;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做好生态环境标准的应用和实践反馈。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区域标准协调会商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区域标准协同。
(二)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理论和应用培训,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研究能力,鼓励科研人员将标准化与创新科研相结合,提高生态环境科研成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开展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生态环境标准调查研究,包括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调查以及标准体系研究,加强与其他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间的沟通学习,吸取国内外各领域先进标准化工作经验,提升标准研究和编制能力。
(三)深化合作交流
积极与大城市和周边省市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交流与合作,借鉴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交流机制和制定路径经验,探索京津冀区域标准协同重点方向和重点项目。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在科技、产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中绿色元素融入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能源节约、建筑设计和交通疏导等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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