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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起典型案例

2022-04-15 08:44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含锌废水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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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一、望城区某塑胶制品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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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内某塑胶制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油墨渣大量混入生活垃圾贮存。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该企业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长沙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每年组织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管理培训,提升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但仍有少数企业守法意识不强或存侥幸心理,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上存在漏洞,该案的查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岳麓区某企业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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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学士街道某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室清洗废水通过管道收集进入调节池经酸碱中和处理后外排。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用于中和实验室废水的酸液、碱液药剂桶与调节池的连接软管被切断,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药剂罐内液体无法进入调节池,实验室清洗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检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中有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因子检出,pH值2.8。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款15万元。该企业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混乱、职责分工不清,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交接不畅等问题,导致该企业发生较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自发现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多次上门,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帮助企业查找自身管理漏洞,补齐短板。该企业已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开展人员培训,增加视频监控设备等方式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

三、天心区某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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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心执法大队在对某家具行的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检查现场正在生产,场所共设有6个浸泡池,生产工序涉及酸洗、磷化等工艺,浸泡池旁边设硬化废水收集沟,收集沟直通厂房内封闭的雨水沟,未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沟和雨水沟中残留有废水。经对浸泡池、废水收集沟、雨水沟的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生产废水收集沟、联通沟渠、雨水沟中均检出锌。后续对家具行生产原辅材料、厂区外水渠的水体和污泥、厂区外水渠上游池塘以及厂区周边土壤进行补充检测,结果证明水渠上游池塘锌浓度远低于水渠下游水体锌浓度,可以排除了水渠上游来水的干扰;生产废水流经后留下的沉积物的锌含量是厂区周边土壤的10倍以上,可以排除土壤中锌自然背景含量的影响。

查处情况

该企业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含锌废水(有毒物质)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其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规范检测、合法取证,确保取样检测的的合规性是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最为复杂的环节。在违法现场,该企业生产时并未进行浸泡沥干作业,仅收集沟及雨水沟存在少量废水。为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执法人员多次组织第三方对废水收集沟、雨水沟、浸泡池等地方采样检测,并对家具行生产原辅材料、厂区外水渠的水体和污泥、厂区外水渠上游池塘以及厂区周边土壤进行了补充采样检测,确保了取样、分析过程的合规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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