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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

2022-05-03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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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详情如下:

云环发〔2022〕16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全面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2025年)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能力,以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进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成绩,根据《法治云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云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紧盯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政策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在生态环境法治工作中得到贯彻实施,确保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坚持依法行政,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恪守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解决制约依法治污的突出问题,尊重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污的环境效益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把握制约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强化改革创新,持续探索有利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各项机制体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更加完备,行政体系更加完善,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趋向成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为到2030年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1.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推进、依法保护,以法律为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不断细化完善部门权责,实现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促进部门更好履职尽责。

2.依法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作用,倒逼高耗能、高排放产能有序退出,为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腾出市场空间。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进一步减少审批数量。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证明事项清理。

推动行政管理依法进行,强化监管与执法有效衔接。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和新增污染源发证登记,依法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加快推进“三线一单”落实落地,加强对环评落实与质量的监管,推进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

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全面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避免企业重复注册,重复填报,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

3.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推进信用承诺、信用监管和信用应用。全面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坚决清理“红顶中介”。

4.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依法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着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攻坚战,依法推进碳减排工作,积极践行“蓝天也是幸福”。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着力打好长江流域(云南段)保护修复、珠江流域(云南段)保护治理、赤水河流域(云南段)保护治理、“湖泊革命”及劣Ⅴ类污染水体脱劣攻坚战,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一江清水出云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有效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持续推进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依法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强“一废一库一品”企业环境监管,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统筹谋划实施好生活污水垃圾“补短板”行动方案,打响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攻坚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继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严格落实《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积极开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分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等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的编制及修订。支持和鼓励16 州(市)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立法研究,不断完善云南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以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重点,开展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研究,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优势领域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生态保护标准,推进标准在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减污降碳及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应用和实施。强化生态环境标准宣传,提高各级各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能力水平。加强法规规章及标准后评估,建立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法规规章及标准修改、废止力度,打造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实施、完善的闭环链条。

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智慧化水平。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强化依法决策意识。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做到公众意见充分吸收、专家论证独立客观、风险评估“应评尽评”。

2.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强化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绩效考评等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决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3.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好国家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改革制度,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改革政策文件,推动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落地见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解决有编无人的现状。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联合执法+同步整改+精准服务+环保普法”执法模式。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努力提升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细化量化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每年开展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比活动,到2025年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合格率达95%以上。

3.强化执法监管,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司法联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农业农村、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完善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以及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检查和专案查办等制度。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沟通会商,开展联合督导督办,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与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依法处置能力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越是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工作法治意识,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规范应急处置程序,熟悉应急装备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用系统观念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信访和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和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工作程序。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鼓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依法加强行政调解,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七)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大力整治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围绕重点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完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用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加强环境治理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

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精细化服务感知、精准化风险识别、网络化行动协作的“智慧环保”治理能力。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搭建生态环境云服务平台,夯实“智慧环保”生态环境大数据基础支撑能力。加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规划,建立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建设一体化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基础平台。依托“数字云南”建设,开展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数据要素资源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智能算法和业务模型研发,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创新应用,加强智慧环境业务系统平台开发。加强监管执法平台建设,依托云南省“智慧环保”大数据建设工程,加快推进移动执法系统“智慧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从现场执法可视化、处罚审批电子化和处罚标准智能化。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信息共享、执法高效、处罚精准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党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领导

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厅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二)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严格落实新任职宪法宣誓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制度,统筹开展在岗轮训等工作,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理论研究、舆论宣传

引导省环科院、云南生态环保智库有效发挥政策法规建设智囊的作用,邀请法学法律专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提升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制订的科学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两微一端一报”等多种媒体形式,围绕“6·5环境日”“5·22生物多样性日”“世界土壤日”等宣传活动,讲好依法治污故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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