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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委、市政府印发《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注重综合、系统、源头治理,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
(二)行动目标。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6%,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水体比例达到44.4%、劣V类水体全面消除,全域黑臭水体基本消除;12条入海河流消劣成果巩固提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到2035年,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基本实现美丽天津建设目标。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三)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统筹发展和保护、减污和降碳,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保障措施出台专项方案,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推动煤电、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序达峰。支持有条件的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统筹加强二氧化碳、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
(四)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引导作用,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统筹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
(五)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制定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鼓励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试点。推动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节能低碳化改造,推动能耗较高的工业园区优化能源系统、重点行业开展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到2025年,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淡化海水利用量达到1亿立方米/年。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六)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加快传统行业绿色低碳改造,重点推动钢铁行业逐步从长流程炼钢向短流程炼钢转型,加快石化行业工艺技术、原料路线、主要设备等关键环节升级改造,以及化工、铸造等行业流程、设备、产品优化提升。
(七)加快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自备燃煤机组改燃关停,基本实现燃煤锅炉(非电)清零。巩固散煤取暖清洁化治理成效,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控煤减煤目标任务。巩固多气源、多方向的天然气供应格局,进一步提升外受电能力,增加非化石能源供应。到2025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145亿立方米以上,净外受电比例超过1/3(净外受电中绿电占比力争达到1/3),非化石能源装机规模达到6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0%。
(八)加快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建设绿色港口,打造“公转铁+散改集”双示范港口,提升铁水联运比例,2023年年底前,停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集疏港,新能源、清洁能源、国三及以上排放水平港作机械占比达到70%以上,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近、远机位基本配套安装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持续推进“公转铁”,钢铁、电力、焦化等行业大宗物料铁路运输占比稳定在50%以上。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新增和更新的车辆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行业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占比达到25%左右。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引导通行车辆结构升级。
(九)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鼓励采用步行、骑行、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到2025年,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党政机关率先创建节约型机关,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报准确率。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强化重污染天气科学应急、精准减排。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推动重点行业错峰生产,逐步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探索实施区域绩效分级制度。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和应急减排效果评估。完善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到2025年,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1%以内,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浓度持续降低。
(十一)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建立夏秋季臭氧污染应对机制,深入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治理。开展涉气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排查,分期分批推进升级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煤电机组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或超低排放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强度。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系统治理,完善源头替代、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全过程全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体系,严格新改扩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倍量替代,建立排放源清单,持续实施有组织排放源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无组织排放源排查整治。到2025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十二)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柴油车(机)污染防治,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2023年7月起,新增重型货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停止使用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老旧燃气公交车,海河观光船逐步更新为新能源船舶。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和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升级,到2025年,新能源机械占比达到50%左右。
(十三)坚决打好扬尘、异味、噪声等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加强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面源扬尘管控。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面积,优化“以克论净”考核。全面完成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各区年均降尘量控制在6吨/月·平方公里以下。优化餐饮服务业布局,加强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加强氨排放控制,强化重点工业源氨排放治理和氨逃逸防控,提升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国家减排任务要求。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源头减噪、过程降噪,科学合理布局交通干线、工矿企业,广泛推广应用减振隔声技术和材料,加强建筑施工、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噪声控制。到2025年,全面建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四)持续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推进全域黑臭水体治理,2022年6月底前,各区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2024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5年年底前全域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施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工业园区(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新建扩建一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有条件的排水片区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加快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水稻等种植业农田退水、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到2025年,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97%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因地制宜推进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能力。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
(十五)持续打好入海河流水质提升攻坚战。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坚持控源、治污、扩容、严管“四措治水”,实施“一河一策”,巩固提升12条入海河流消劣成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完善“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监管机制,实施单元化、精细化分区管控。统筹利用外调水、再生水、雨洪水等水资源,加快建设南部河流水系连通工程、绿色生态屏障区河道治理及水系连通工程,保障入海河流生态水量。实施重点河湖综合整治,创建美丽河湖。
(十六)持续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清理整治。强化港口船舶污染联合监管,加强渔港码头船舶综合整治、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完善“海上环卫”机制,强化岸线、岸滩、海漂垃圾清理。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到2025年,整治修复岸线不少于18公里、滨海湿地不少于180公顷。落实伏季休渔制度,持续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加快美丽海湾建设。
(十七)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平。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整治,优化调整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于桥水库、尔王庄、王庆坨等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全封闭管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及隔离设施管理维护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加强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重大输水工程沿线保护。到2025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标准。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八)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坚持以水定产,调整优化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结构和布局,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动,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排污口设置。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膜回收率不低于85%。
(十九)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依法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推动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深入开展农用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加强排放管控。统筹开展农用地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土地安全利用计划。
(二十)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动态调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预防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严格准入管理,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环境监管,依法依规做好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等技术报告评审,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管理,实施从业单位、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全面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加强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工业企业拆除活动、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二十一)有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无废城市”建设总体方案,健全组织推进、制度政策、技术保障、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业园区、社区(村)为基本单元,分类分批推进“无废城市”创建。到2025年,全域“无废城市”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心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
(二十二)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加强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强化地下水、地表水污染协同防治。
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十三)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建立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管,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及各自然保护地规划,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人类活动。积极推进全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加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
(二十四)实施重大生态系统修复建设工程。持续推进“871”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成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各项任务,推动大黄堡湿地申报国家重要湿地,建设国家湿地保护与修复典范;深入推进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快推进海河北部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十大重点工程”,将“‘天’字型生态骨架”、重点片区连成整体;强化近岸海域滩涂、岸线、海湾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山区重点公益林管护和封山育林。统筹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建设环城生态公园带。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3.6%,湿地保护率达到50%。
(二十五)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快推进蓟州北部山区、湿地自然保护区、近岸海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评估。逐步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重点保护鸟类迁徙通道、牡蛎礁保护地,加大遗鸥、东方白鹳、黄檗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七、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二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聚焦涉危险化学品、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等化工石化企业聚集区域,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建立风险源清单,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强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修订完善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围绕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流,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探索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
(二十七)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污染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
(二十八)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市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防范,提高应急响应、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辐照、工业探伤、石油测井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电磁辐射监督性监测和敏感区域电磁环境调查,推动伴生放射性矿企业自行监测,加强废旧放射源收贮,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九)强化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巩固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执法监管、预警应急、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深入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流域污染协同治理。
(三十)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标准。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公检法联动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制度改革。
(三十一)强化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经济政策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制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深入实施差异化阶梯式水价、电价政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深化碳排放权试点建设,探索推进排污权交易。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
(三十二)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设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研究专项,聚焦节能减排降耗、生态修复、污染来源解析、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等领域,开展基础性、跟踪性、创新性研究,推动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开展低碳前沿技术研究,重点发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技术及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努力突破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关键技术。加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实现一个平台管污染排放。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推进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加强系统整体治理。
(三十三)强化生态环境统筹监管。加快补齐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短板,实现生态质量、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行污染排放量较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强化企业碳排放、污染排放强度监测评估,严格企事业单位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研究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目标任务、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各部门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细化落实举措,明确污染防治攻坚战工程项目和具体任务,集中力量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市级统筹、区抓落实、上下联动的攻坚机制。加强市、区两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建设,确保场所、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做好任务分解,完善调度机制,加强评估总结,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研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三十六)凝聚攻坚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各区、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方式方法,积极宣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和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凝聚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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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甘肃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提出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推动秦岭地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关于加强甘肃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DB31/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与DB31/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适用范围
日前,《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化工园区集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涂料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12月17日发布《深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在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有关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制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该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制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除本标准明确的水泥行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生活垃圾焚烧炉烟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锌工业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地方标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353-2024)。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措施、污染物监测和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4966-2024,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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