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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通过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行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等十条措施,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当前经济工作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部署安排,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主动服务和有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制定以下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措施。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
二、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
三、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免于环评管理等简化管理措施。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入园项目,鼓励支持开展园区代办服务。其他在规划期内已完成规划环评并开展跟踪评价的区域,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四、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各市州统筹制定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五、试行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加大对重点项目涉及排污许可事项的指导帮扶力度,对环境影响小、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且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环评登记备案的同时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在完成环评登记备案后同步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办结”服务。
六、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总量指标挂钩;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七、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主动对接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商务、能源、林业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动态更新国家、地方和利用外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专班指导,专人负责,及时调度,积极推进,全程跟踪服务。开启线上线下双通道、场内场外双指导积极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帮扶。
八、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服务保障,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要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要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及时移交;要严格按承诺时限要求依法履行环评管理职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
九、强化环评质量管理。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在对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同时,要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严格落实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做好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污染防治措施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发现项目存在环保问题的,要及时提醒,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要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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