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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情形,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1年5月29日,公安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还在侦办过程中。
【启示分析】
该案件是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事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精准执法、对该环境犯罪行为实施了严惩,对涉事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了责任,严厉打击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环境犯罪等违法行为形成震慑,维护了一方环境的安全和法制的极大权威。
案件五非法填埋含油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4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丁堰镇徐某私自存放废矿物油,存在油桶破损、废油泄露现象。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举报地点,发现徐某在自家住宅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油桶,油桶内有黑色油状物质,仓库外多处有泄露的废油,现场异味明显。执法人员进一步巡查,发现其住宅地北侧河边使用编织袋驳坡,河面上有大量油花,还发现仓库北侧有一空地开挖土壤呈黑色,夹杂有红色、蓝色胶装物体,现场异味明显。2021年9月22日、23日,丁堰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填埋的废物进行清理,共挖出含油废物总量18.18425吨,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鉴定,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徐某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涉案人员取保候审。
【启示分析】
2021年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检察院、公安部门多次联合行动,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跟进查处,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有效打击了非法倾倒和填埋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震慑了违法当事人,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法律红线不能碰。
案件六非法处置煤焦油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常乐镇双乐村范围内有人为倾倒不明固体废物情况。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到达现场后发现,G345道路东延段南侧地块内的三处坑塘中,被倾倒有大量黑色粘稠不明油状物质,且散发出刺鼻异味。经调查取证,查实现场倾倒物来源于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废物,经鉴定上述废物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截止2020年12月,先后有14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疫情影响,目前本案还没正式开庭。
【启示分析】
公安、环保联动执法,及时、合力破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主动对接,积极探索并建立了有效的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机制,形成防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攻坚合力,震慑不法分子,有效维护地区生态环境安全,助力地区高质量发展。
案件七非法填埋危废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1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启东市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填埋黑色物质。经调查,现场采样挖取的4.77吨黑色物质为危险废物,同时该公司原经营者十余年前还在厂区其他位置填埋了危险废物。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情况】
2017年12月29日,启东生态环境局与某环保服务公司签订生态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由赔偿责任方自行开展修复,实际缴纳1500万修复保证金。2018年9月,赔偿责任方委托第三方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2019年1月,委托第三方编制了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2019年11日,项目地块结束全部修复施工。2020年1月,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修复工程通过验收。
【启示分析】
该案是南通市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功案例,从2016年1月案发至2020年1月全面完成修复工作,历时整整4年。该案也是南通市目前为止个案赔偿修复金额最多,历时周期最长,修复量最大的案例。该案例2021年6月成功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评选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并通报表扬。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修复难,忽视环境保护,忘记绿色发展,就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企业,不仅要让它们受到处罚,而且也要让它们来治理恢复环境,让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紧箍咒”。只有强化制度保障、执法保障、监督保障,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道路上,探索实践、积累经验,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充分体现“损害者赔偿”、“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案件八非法转移处置废包装桶案
【案情简介】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9日对蓝浦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蓝浦公司将废包装桶(危险固废)转移给无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根据企业提供台帐资料,2019年以来共转移废蓖麻油桶110只,废异氰酸酯桶749只、废聚醚桶541只、废环氧树脂桶264只、废多元醇混合物桶160只。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它固废贮存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8日向蓝浦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9环罚字【2020】14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目前,蓝浦公司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同时废包装桶暂存不再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另开发区局已将蓝浦公司非法转移处置危废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
【启示分析】
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的出台,对危废的贮存管理及处置等工作是企业的环境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虽然通过出售废桶取得了一定的违法所得,但面对接下来的法律责任,却是得不偿失。通过对上述公司的立案查处,时刻提醒产废单位随时做好各类危废的管理,妥善规范贮存,合法处理处置。
案件九个体收购点涉嫌污染环境罪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7组杨某某个体收购点从事废机油桶、聚氨脂原料桶等危废的回收、清洗、销售登记经营活动,并将清洗后的废液倒入废铁桶,堆放场地东侧、石江公路西侧的小沟内。5月14日下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收购点堆放原料桶的场地进行了土壤取样,并对该收购点场地东侧、石江公路西侧小沟内进行了水质取样,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其丈夫时某某2009年开始租用的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七组的场地,主要是从事生活废品等一般废品的收购,2017年开始二人共同从事废机油桶、聚氨酯原料桶、制动液原料桶、化学品原料桶的收购、清洗、销售。二人从张芝山附近企业收购废桶,将废桶中的废油进行收集,现场总共4桶,约700-800公斤,并对空桶进行清洗转售给其他企业和个人,每月收购处置各类铁桶约800只,约11吨,其中:废机油桶约300只(空桶重约13公斤/只),聚氨酯原料桶约300只(空桶重约15公斤/只),制动液原料桶和化学品原料桶约200只(空桶重约15公斤/只)。
【查处情况】
因本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5月27日移送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局。2021年7月2日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审判阶段已结束,当事人已被判刑。
【启示分析】
强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经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小作坊以废品回收的名义,非法收集上游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置,再以“产品”名义出售,存在较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需要各地强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各个环节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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