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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发布《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34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3%以上,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8.7%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92%以上,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等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绿色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健全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交易。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统计调查、评价管理、监测体系、监管执法和督察考核等工作统筹融合。
2.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优化能源供给结构,适度超前布局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安全稳妥发展核电,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发挥天然气在低碳利用和能源调峰中的积极作用。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260万千瓦,占发电装机容量比例达到50.9%; 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700万千瓦以上; 红沿河二期工程新增装机容量224万千瓦,全省核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672万千瓦。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稳妥推进天然气气化工程,按照“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居民煤改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3.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把好新建、扩建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支持符合规定特别是生产国内短缺重要产品、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项目发展。稳妥做好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合理设置政策过渡期,积极推进有节能减排潜力的项目改造升级。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停批停建不符合规定的“两高”项目。
4.推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坚持节约优先,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实施全民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科学合理有序开发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提高开发利用水平。继续推进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污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3。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化改造,对能源、钢铁等14个重点行业存在“双超、双有”和高耗能的重点单位,分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5.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围绕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发展,促进农产品主产区规模化发展,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型发展,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6.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逐步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居民习惯养成。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引导消费者采购绿色产品,简化商品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1.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以秋冬季(10月至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强化区域协作机制,坚持精准应对、科学应对、依法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实施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四大行动”。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
实施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推进钢铁、焦化、有色金属行业技术升级。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菱镁、陶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
实施清洁取暖攻坚行动。充分发挥热电机组和大型热源厂能力,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在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因地制宜推进供暖清洁化,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工作。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实施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要素监测能力,提升污染过程预报及分析水平。及时修订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辽宁中、西部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实施强化监管执法行动。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在落后产能淘汰、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污染治理、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2.着力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聚焦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每年5月至9月为重点时段,以辽宁中部城市群为重点区域,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等“五大行动”。到2025年,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3.27万吨和7.96万吨以上,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以汽车整车、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行业为重点,提升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达标联合检查,曝光不合格产品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达标行动。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到2023年,万吨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及对应的储油库)、现役8000总吨以上的油船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实施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球团、高炉、轧钢等企业参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实施改造,推动改造周期较长的企业先行实施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
实施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站建设和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监测。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
实施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强化治理设施运维和旁路监管,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夏季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准开展监督帮扶。
3.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实施柴油货车清洁化等“四大行动”。到2025年,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铁路货运量占比力争达到15%左右。
实施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按照国家部署实施汽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强生产、销售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完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加强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联合监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结合实际推动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等使用新能源汽车。
实施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按照国家部署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和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实施生产、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
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及大宗货物“散改集”,逐步提高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集疏港清洁方式运输比例,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采用铁路、水运、管道等绿色环保运输方式,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提升港口污染防治、节能低碳及绿色运输组织水平,加快船舶岸电设施改造,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
实施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实现用车大户名录、货车白名单动态更新,鼓励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制定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开展重点企业及道路运输行业等专项检查。
4.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推进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接合部等城乡重要路段清扫保洁力度。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年)。深入开展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三)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1.持续打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以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推动河流水系连通,统筹实施水润辽宁工程,合理调配水资源,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等“四大行动”。到2025年,辽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在达到国家考核标准基础上有所提升。
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到2023年,基本完成全省流域干流及重要一级支流排污口整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流域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更新修复、雨污分流改造。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实施收集管网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超过90%。
实施工业园区污水整治行动。排查整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异常、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鼓励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25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率显著提升。
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持续开展辽河干支流生态封育,在招苏台河、养息牧河、绕阳河等入河口建设人工湿地。建设浑河、太子河生态廊道,浑河上游开展水源保护,中下游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太子河重点实施企业污染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湖库水生态保护和湿地建设等工程。
2.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总体思路,实施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巩固提升等“两大行动”,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新民、瓦房店、庄河市力争提前1年完成。
实施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已完成治理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巡河管理,对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纳入清单管理,加快整治并及时公示。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
实施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行动。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
3.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持续推进锦凌、青山等水源整治。制定大伙房、桓仁、碧流河、清河、柴河等水库入库河流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东水济辽”工程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4.持续打好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以美丽海湾建设为引领,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等“七大行动”,到2025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82%以上,比2020年提升1.7个百分点,力争建成5个美丽海湾。
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行动。持续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和分类监管全覆盖。
实施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推动沿海城市建成区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和重点排放企业脱氮效能。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较2020年负增长。
实施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监管。到2025年,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
实施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加强沿海港口环境整治,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管理。推进各级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到2025年,沿海港口和名录内渔港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
实施岸滩环境整治行动。提升“海上环卫”能力,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定期开展海滩垃圾清洁行动。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
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推进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加强斑海豹、黑嘴鸥等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严格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到2025年,自然岸线长度不低于750千米。
实施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原油危化码头、船舶等环境风险源排查检查制度。开展沿岸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和隐患整治。制定(修订)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进应急和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到2025年,建成大连、锦州市应急设备库。
(四)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1.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养殖污染防治、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膜回收利用为重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五大行动”。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以上,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大力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持续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保障机制和处理成本多元化分担机制。重点治理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长效运行机制。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行动。整治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的生活垃圾,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日常巡检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
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种养结合,在散养密集区建设乡镇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畅通粪肥还田渠道。推进生态水产养殖,规范养殖企业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推进养殖尾水治理。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肥料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相融合,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推进精准施药。
实施农膜回收利用行动。大力推广标准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继续开展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开展区域农膜回收补贴制度试点。在瓦房店市、盖州市和绥中县开展农用废弃反光膜回收试点。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
2.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全面排查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严格管控镉等污染物排放。聚焦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分阶段治理。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
深入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加强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大黑土地等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因地制宜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针对农产品检测超标的耕地,依法建立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在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行政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
3.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以及未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推进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4.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推进沈阳、大连和盘锦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工业副产品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5.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统计、新污染物信息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等工作。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
6.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以省级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为重点,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分类制定保护方案。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强化污染风险管控。按照国家部署,分级分类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在地表水和地下水交互密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五)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1.推进辽河口国家公园创建。科学划定辽河口国家公园边界范围,构建智慧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高河口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内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原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到2025年,辽河口国家公园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显著增强,野生动物栖息生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种群稳定发展,保护管理能效明显提升。
2.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深入推进绿满辽宁工程。加强辽西北地区防风治沙固土工程建设,科学推进土地沙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草原保护修复、防风固沙林建设,支持彰武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阻止科尔沁沙地南侵。加强辽宁东部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全面推行林长制,健全森林草原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加大抚顺市西露天矿,阜新市海州露天矿、新邱露天矿等废弃矿山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力度。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2.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4.5%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40.8%。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调查、观测和评估。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逐步构建河流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形成陆海联通生态廊道体系。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和评估,初步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体系,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丧失。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
4.强化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督并实施整治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用好第三次辽宁省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建立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及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
5.有效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红沿河等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持续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放射性废物(源)安全管理,定期清运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内废旧放射源。强化电磁环境监管和风险化解。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筑牢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纵深防御底线。
6.严控环境安全风险。组织“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化学品)、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隐患。对182座废弃尾矿库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隐患评估并治理修复。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修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纳入名录的企业依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在沈阳、盘锦等市化工园区推进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示范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完成相关考核指标任务。
(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针对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废弃农膜等突出问题,制定(修订)固体废物、土壤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结合实际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鼓励开展环境治理绿色认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落实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绿色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序推动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工作。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引导作用。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或错峰价格政策。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修订《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3.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全面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快推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筹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效突出地区给予激励。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采取投资补助、污染者付费、政府补贴等方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长效机制。
4.加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企业自律,推动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综合运用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定环境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统一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开展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执法人员保险等保障措施,实现全省统一证件、车辆(装备)标识、制式服装。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不断深化练兵比武,规范执法行为。
5.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利用现代感知和大数据技术,构建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城乡环境质量的监测网络。强化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污染溯源分析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建立以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市为核心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基础能力,强化市级及以下执法、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6.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新污染物治理、生态系统修复等重点领域,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和技术创新。深化产教结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支持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运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的设备、工艺、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污染防治攻坚合力。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加强环境司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中)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攻坚统筹协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三)强化项目支撑。谋划一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环保产业发展等领域项目,在项目用地、审批、协调推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建立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和工程化推进机制,构建“责任制+清单制+项目制”管理体系。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加强督导检查。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成效、典型经验,运用公众喜闻乐见方式,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推动设立市级新闻发言人。加大环保设施开放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办好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
(六)强化队伍建设。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监督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着力提升偏远地区和县、乡等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队伍能力。注重选拔任用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提拔使用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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