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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2022年海南生态环境第二期执法典型案例

2022-07-08 13:16来源:海南生态环境关键词: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贮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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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2年海南生态环境第二期执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一

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环评文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某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暂存项目进行核查。经查,发现某有限公司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报告表中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筒库排气筒颗粒物估算”“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参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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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和编写与项目无关的污染物参数数值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6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8.6万元。对受委托编制该报告表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调查处理。

三、案件启示

环评是约束项目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建设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这也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编制单位责任心差、能力不强现状。因此,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编制单位的约束,提出明确要求,不能“一委了之”,避免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

案例二

某管理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英州镇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环评要求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满足景观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绿化浇灌和补充人工景观水体,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海域。检查时发现某管理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两条暗管排入小区雨水井中,污水沿着雨水管排出小区外沙滩处。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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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普法)

二、查处情况

某管理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某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97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案发后该局及时组织相关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小区、酒店赴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说法。

三、案件启示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本案后,没有一查了之。而是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小区、酒店赴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说法。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直指违法症结所在,警醒相关企业主动对号入座,自觉开展自查自纠,主动从违法案例中吸取教训,不断提升污水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三

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汽车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排查该公司的检测设备、后台电脑,查看检测线的监控录像,调阅相关检测报告和检测车辆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发现汽车检测存在异常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份122辆车的122份的环检报告,与现场车辆在线检测电脑读取日志OBD(车载自诊断系统)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是检测报告显示的车辆VIN码跟电脑读取日志OBD系统的车辆VIN码存在不一致的车辆有84辆。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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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160元,并处罚款24万元。

三、案件启示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也在逐渐加大。汽车排放检测能够有效淘汰一些尾气排放量大、污染程度较高,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车辆。但部分检测机构,为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加强对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因此,相关监测机构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

案例四

某农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8日,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向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白坛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接到反映情况后,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环境执法大队运用无人机对白坛沟周边进行排查。排查发现某农业有限公司养猪场东南方向的围墙下有一排口,排口外连接一根塑料管道。养猪场的粪便污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处理,便通过排口及塑料管道排放至厂区外没有防渗措施的小池塘。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将排入小池塘的污水及外流污水回收处置,拆除私设暗管,对厂区围墙上的排口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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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农业有限公司私设排口及塑料管道排放水污染物至没有防渗措施的小池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某农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0.8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为促进养殖行业依法排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开展对养殖行业送法入企活动。

三、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无人机非现场检查的优势。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严峻的形势下,既要保障养殖企业的养殖安全,又要确保执法监管不缺位。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分利用无人机视野宽、机动性强等优势对排污企业进行执法巡查,让环境执法监管利剑高悬。

二是坚持送法入企和以案释法。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养殖行业的送法入企的活动,执法部门主动邀请养殖企业参加培训,通过帮扶培训不断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意识。同时,对身边发生的案例进行剖析,以案说法,让养殖企业主动对标。但外部帮扶力量只能治标,只有养殖企业主动学习和遵守相关污染防治规定,不断加强自身污染防治能力才能治本。

案例五

某医院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检测公司对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的悬浮物为146mg/L、粪大肠菌为≥2.4×10000MPN/L,均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悬浮物60mg/L和5000MPN/L的预处理标准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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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采样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医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内容,综合考虑该医院有限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等情节,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某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12.6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近年来新冠疫情、流感、猴痘病毒等传染病持续传播,疫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情况自查。重点对污水处理能力、处理工艺、管网建设、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及达标排放进行排查。确保医疗污水达标排放,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合理适用自由裁量,确保过罚相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部门及时对责改内容开展复查。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规模、运营现状等实际情况,严格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某医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裁量,确保处罚得当。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后企业应立即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危害后果,并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案例六

某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服务等。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机油格、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发现违法行为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指导督促当事人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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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销售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某销售有限公司处罚款11.7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并将危险废物规范存放。

三、案件启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随之也促进了汽车服务企业的兴起,特别是家庭式作坊类的维修点不在少数。汽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也会产生多种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天那水等物品。为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企业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收集、贮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维修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汽修企业要主动加强学习,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莫要等到被处罚才悔不当初。

案例七

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移送某医院涉嫌环境违法的线索。2021年11月1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该医院已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经查阅该医院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和自行监测方案后发现,该医院自2020年7月28日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来,一直未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某医院自行监测的废气(甲烷、臭气浓度、氨气、氯、硫化氢)应每季度开展一次。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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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甲烷、臭气浓度、氨气、氯、硫化氢)按季度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处罚款2.6万元。案发后该医院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服务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案件启示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联动,双管齐下打击违法行为。该案件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移送执法部门。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这充分体现了行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能更高效、更精准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持证排污、依证排污是排污企业依法排污的重要保证。排污单位应熟知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时开展自行检测或者督促受委托检测单位按时开展检测,并保存好相关原始检测记录。

案例八

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某酒店于2006年9月取得了原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的环评批复文件,环评批复规定,酒店的污水需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表1观赏性景观用水湖泊类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酒店周边的绿化浇灌和湖泊补水。在前期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开展专项帮扶后,三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月13日,联合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到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酒店正常营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酒店的湖泊用水及绿化浇灌。检测人员对处理后回用的中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处理后回用的中水中总磷浓度为1.77mg/L、总氮浓度为17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2.4×10000MPN/L,超过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表1观赏性景观用水湖泊类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限值(总磷浓度≤0.3mg/L、总氮浓度≤10mg/L、粪大肠菌群浓度≤1000MPN/L)。三亚某酒店存在水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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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采样现场)

二、查处情况

三亚某酒店水污染物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三亚某酒店处罚款17.3万元。案件办理后,该局及时邀请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以案释法。

三、案件启示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主动靠前服务,为企业提供帮扶,通过柔性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在对三亚市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进行抽样检查前,多次上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摸排,并逐一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较好的体现生态环境执法的柔性。对于帮扶指导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彰显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在处罚违法企业后该局没有一罚了之,而是及时邀请相关企业召开普法座谈会,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以发生在企业身边的案例警醒企业时刻绷紧环境保护这根弦。排污企业要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普法帮扶活动,要做到学以致用,而不是应付了事,最终敷衍了自己。

案例九

某印刷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涉VOCs排放问题突出企业的函》。2021年11月2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印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印刷公司主要进行书籍的生产印刷。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印刷生产车间的窗户处于打开状态、多个门未关闭。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门、窗口向外扩散。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印刷公司涉嫌未按规范要求,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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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情况)

二、查处情况

某印刷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某印刷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提物,是可能会导致城市产生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仅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而且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市县存在臭氧浓度上升的情况,挥发性有机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排放。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动,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排查,执法部门查处的方式,共同促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加强自身管控,依法达标排放。

案例十

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2022年第二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对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根据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要求。为减少对企业的打扰,该局执法人员没有直接进入该公司厂区进行检查,而是在某有限公司周边利用无人机在该公司上空探察。通过无人机探察,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运输生产设备的车辆进出,存在新建建设项目的嫌疑。掌握某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某有限公司原有的厂房内正在新建一套机制砂生产设备。新增的机制砂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报批环评报告表项目,但某有限公司没有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经核算,该新增项目总投资额为103万元。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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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的新增机制砂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1.03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停止建设。

三、案件启示

2022年以来,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充分借助科技手段,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非现场执法方式,能够适应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无接触、少接触的要求。日常执法检查非现场化,对无人机巡查没有发现违法线索的,一般不再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切实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同时无人机可突破时空的限制,帮助执法人员高效率的完成对全厂的检查。各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逐步转变执法方式,加大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力度,不断丰富环境监管手段,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助力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主动寻求主管部门进行指导,而不是盲目建设新项目,给企业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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