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2年海南生态环境第二期执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一
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环评文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某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暂存项目进行核查。经查,发现某有限公司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报告表中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筒库排气筒颗粒物估算”“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参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和编写与项目无关的污染物参数数值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6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8.6万元。对受委托编制该报告表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调查处理。
三、案件启示
环评是约束项目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建设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这也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编制单位责任心差、能力不强现状。因此,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编制单位的约束,提出明确要求,不能“一委了之”,避免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
案例二
某管理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英州镇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环评要求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满足景观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绿化浇灌和补充人工景观水体,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海域。检查时发现某管理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两条暗管排入小区雨水井中,污水沿着雨水管排出小区外沙滩处。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邀请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普法)
二、查处情况
某管理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某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97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案发后该局及时组织相关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小区、酒店赴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说法。
三、案件启示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本案后,没有一查了之。而是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小区、酒店赴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说法。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直指违法症结所在,警醒相关企业主动对号入座,自觉开展自查自纠,主动从违法案例中吸取教训,不断提升污水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三
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汽车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排查该公司的检测设备、后台电脑,查看检测线的监控录像,调阅相关检测报告和检测车辆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发现汽车检测存在异常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份122辆车的122份的环检报告,与现场车辆在线检测电脑读取日志OBD(车载自诊断系统)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是检测报告显示的车辆VIN码跟电脑读取日志OBD系统的车辆VIN码存在不一致的车辆有84辆。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160元,并处罚款24万元。
三、案件启示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也在逐渐加大。汽车排放检测能够有效淘汰一些尾气排放量大、污染程度较高,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车辆。但部分检测机构,为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加强对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因此,相关监测机构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
案例四
某农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8日,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向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白坛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接到反映情况后,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环境执法大队运用无人机对白坛沟周边进行排查。排查发现某农业有限公司养猪场东南方向的围墙下有一排口,排口外连接一根塑料管道。养猪场的粪便污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处理,便通过排口及塑料管道排放至厂区外没有防渗措施的小池塘。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将排入小池塘的污水及外流污水回收处置,拆除私设暗管,对厂区围墙上的排口进行封堵。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农业有限公司私设排口及塑料管道排放水污染物至没有防渗措施的小池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某农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0.8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为促进养殖行业依法排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开展对养殖行业送法入企活动。
三、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无人机非现场检查的优势。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严峻的形势下,既要保障养殖企业的养殖安全,又要确保执法监管不缺位。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分利用无人机视野宽、机动性强等优势对排污企业进行执法巡查,让环境执法监管利剑高悬。
二是坚持送法入企和以案释法。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养殖行业的送法入企的活动,执法部门主动邀请养殖企业参加培训,通过帮扶培训不断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意识。同时,对身边发生的案例进行剖析,以案说法,让养殖企业主动对标。但外部帮扶力量只能治标,只有养殖企业主动学习和遵守相关污染防治规定,不断加强自身污染防治能力才能治本。
案例五
某医院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检测公司对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的悬浮物为146mg/L、粪大肠菌为≥2.4×10000MPN/L,均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悬浮物60mg/L和5000MPN/L的预处理标准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检测采样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医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内容,综合考虑该医院有限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等情节,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某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12.6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近年来新冠疫情、流感、猴痘病毒等传染病持续传播,疫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情况自查。重点对污水处理能力、处理工艺、管网建设、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及达标排放进行排查。确保医疗污水达标排放,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合理适用自由裁量,确保过罚相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部门及时对责改内容开展复查。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规模、运营现状等实际情况,严格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某医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裁量,确保处罚得当。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后企业应立即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危害后果,并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案例六
某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服务等。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机油格、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发现违法行为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指导督促当事人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销售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某销售有限公司处罚款11.7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并将危险废物规范存放。
三、案件启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随之也促进了汽车服务企业的兴起,特别是家庭式作坊类的维修点不在少数。汽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也会产生多种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天那水等物品。为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企业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收集、贮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维修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汽修企业要主动加强学习,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莫要等到被处罚才悔不当初。
案例七
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移送某医院涉嫌环境违法的线索。2021年11月1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该医院已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经查阅该医院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和自行监测方案后发现,该医院自2020年7月28日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来,一直未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某医院自行监测的废气(甲烷、臭气浓度、氨气、氯、硫化氢)应每季度开展一次。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甲烷、臭气浓度、氨气、氯、硫化氢)按季度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处罚款2.6万元。案发后该医院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服务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案件启示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联动,双管齐下打击违法行为。该案件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移送执法部门。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这充分体现了行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能更高效、更精准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持证排污、依证排污是排污企业依法排污的重要保证。排污单位应熟知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时开展自行检测或者督促受委托检测单位按时开展检测,并保存好相关原始检测记录。
案例八
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某酒店于2006年9月取得了原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的环评批复文件,环评批复规定,酒店的污水需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表1观赏性景观用水湖泊类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酒店周边的绿化浇灌和湖泊补水。在前期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开展专项帮扶后,三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月13日,联合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到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酒店正常营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酒店的湖泊用水及绿化浇灌。检测人员对处理后回用的中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处理后回用的中水中总磷浓度为1.77mg/L、总氮浓度为17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2.4×10000MPN/L,超过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表1观赏性景观用水湖泊类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限值(总磷浓度≤0.3mg/L、总氮浓度≤10mg/L、粪大肠菌群浓度≤1000MPN/L)。三亚某酒店存在水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检测采样现场)
二、查处情况
三亚某酒店水污染物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三亚某酒店处罚款17.3万元。案件办理后,该局及时邀请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以案释法。
三、案件启示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主动靠前服务,为企业提供帮扶,通过柔性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在对三亚市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进行抽样检查前,多次上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摸排,并逐一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较好的体现生态环境执法的柔性。对于帮扶指导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彰显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在处罚违法企业后该局没有一罚了之,而是及时邀请相关企业召开普法座谈会,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以发生在企业身边的案例警醒企业时刻绷紧环境保护这根弦。排污企业要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普法帮扶活动,要做到学以致用,而不是应付了事,最终敷衍了自己。
案例九
某印刷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涉VOCs排放问题突出企业的函》。2021年11月2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印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印刷公司主要进行书籍的生产印刷。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印刷生产车间的窗户处于打开状态、多个门未关闭。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门、窗口向外扩散。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印刷公司涉嫌未按规范要求,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生产现场情况)
二、查处情况
某印刷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某印刷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提物,是可能会导致城市产生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仅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而且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市县存在臭氧浓度上升的情况,挥发性有机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排放。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动,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排查,执法部门查处的方式,共同促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加强自身管控,依法达标排放。
案例十
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2022年第二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对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根据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要求。为减少对企业的打扰,该局执法人员没有直接进入该公司厂区进行检查,而是在某有限公司周边利用无人机在该公司上空探察。通过无人机探察,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运输生产设备的车辆进出,存在新建建设项目的嫌疑。掌握某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某有限公司原有的厂房内正在新建一套机制砂生产设备。新增的机制砂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报批环评报告表项目,但某有限公司没有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经核算,该新增项目总投资额为103万元。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无人机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的新增机制砂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1.03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停止建设。
三、案件启示
2022年以来,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充分借助科技手段,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非现场执法方式,能够适应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无接触、少接触的要求。日常执法检查非现场化,对无人机巡查没有发现违法线索的,一般不再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切实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同时无人机可突破时空的限制,帮助执法人员高效率的完成对全厂的检查。各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逐步转变执法方式,加大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力度,不断丰富环境监管手段,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助力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主动寻求主管部门进行指导,而不是盲目建设新项目,给企业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锌工业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厦门市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拟补助项目公示,诚展光学(厦门)有限公司VOCs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2台25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厦门飞鹏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喷涂及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远东中乾(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台
四川省水泥协会11月29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12月份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四川省水泥行业坚持抓牢“双碳”和错峰生产管控,依法依规控制水泥熟料产能产量,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水泥行业稳增长促效益,努力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做贡献。2024年12月份,每条熟料生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秋冬季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力冲刺完成2024年国家下达广西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西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示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项目分配方案,本次分配资金28995万元,用于柳州市大气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来源解析研究与应用分析项目等38个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项目分配方案的公示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
你方唱罢我登场,从今年年中开始,纳入我们统计的烟气治理项目中,来自钢铁行业的比例显著下降,从6项,到5项,再到2项,终于在10月份仅剩1项。2024年步入尾声,全国钢铁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已经超过三分之二,距离钢铁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日子越来越近了,有这样的变化也在情理之中。2024年10月,
10月份我国北方地区开始进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期,各地有哪些重磅政策出炉,北极星大气网和你一起关注。生态环境部公示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其中大气治理领域新申报通过评审的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11家,复核通过的已公告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62家。碳排放领域,生态环境部发布
近日,山西省环境厅拟批准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据悉,该项目位于晋城市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公工业园,以兰花煤化工公司为建设主体,整合兰花清洁能源公司、兰花科创公司化工分公司、兰花科创公司阳化分公司产能,利用兰花煤化工公司原址及兰花气体有限公司部分场地实施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25日印发《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对能力和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详情如下: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2024年第3批),天津市移动污染源监控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精细化分析能力提升项目、天津南港工业区大气环境VOCs监测及监管能力建设项目3个项目共获得中央资金0.14亿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我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深圳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智能化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应用智能化台账管理手段的必要性,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过程台账管理智能化升级改造方案,明确建设内容,确保完成改造任务,通过智能化手段如实记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服务保障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厅拟定了《关于规范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公开信》,现印发给你们,请将公开信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
一、起草背景为落实《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3〕26号)管理要求,不断深化小微源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我局对申报首批市级小微收运的意向单位进行了审查核验,根据核验结果,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永安金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利用永安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现有4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替代燃料),并协同处置铝灰(HW48)、飞灰(HW18)等。公示如下:永安金牛环保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2月10日,聊城人大发布《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具体实施层面,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需要持续构建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以及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其中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通知》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动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目的是什么?取得了哪些成效?答: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
11月1日,江西环境通报8起环境违法案件。其中包括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某光伏发电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