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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保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方面的支出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盟市、旗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盟市、旗县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第八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环卫、街道等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改革剥离上述职能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以及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和产业转型等相关支出,包括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停伐补助、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
第十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000-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现金补助。
第十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第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建设内容不得与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内容重复。已安排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额补助。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人员数量和缴费补助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缴费补助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含内蒙古森工集团),缴费比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盟市、旗县根据当地社会保障政策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人员数量、人员减少情况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减少部分按照调整前的补助标准分配。
第二十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重点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十二五”年均采伐限额、天然有林地面积等因素及权重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55%、35%和10%。
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至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
构债务和现行年利率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第二十三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退化草原修复任务、草原面积、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存量资金用于巩固前期脱贫攻坚成效,增量资金按照脱贫人口数量、资源面积、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平均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按照保护区个数、保护区面积、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积、园区内人口密度、重要程度分配,权重分别为50%、20%、30%。
第二十七条 各地在分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实际,适当向承担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任务重的
地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倾斜。
第二十八条 分配给31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三十条 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包括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消防、环卫、街道等岗位人数,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任务计划,以及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我区下一年度
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
第三十二条 接到中央财政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盟市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并将指标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三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及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行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在分解下达当年任务计划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全区实际情况,审核、汇总各盟市报送的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制自治区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接到财政部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将区
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各盟市。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恢复治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
预算执行结束后,盟市、旗县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自治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时限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资金分配方案、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管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工作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工作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合同、协议、公示、公告,及开展调研、中期评估、检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等。
(五)管理制度、办法、实施办法、机制创新、信息公开等。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审计、财政监督稽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按绩效得分情况给予奖惩,其中发放到个人的支出如有扣减,盟市应当自行安排资金补齐,发放标准不得低于中央确定的补助标准,确保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十四条 对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纳入脱贫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盟市、旗县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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