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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设立建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和环评管理台账,切实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深化审批改革创新等重大举措。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
鲁环字〔2022〕100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全力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优化服务保障
(一)提高站位。各级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把稳增长放在更突出位置,着力保市场主体、保经济韧性,切实做好项目环评保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环评审批,从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到审批提供全流程服务。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申请材料最少、流程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真正做到便民惠企。
(三)守好底线。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四)加强协调。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大工程、“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尽快实施见效。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在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积极主动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
(五)建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和环评管理台账。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了部、省、市三级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持续跟踪项目环评进展情况,积极服务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各市环评审批部门应结合市级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主动对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部门,动态调整本市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进展,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协助解决项目环评编制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
(六)切实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充分利用我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分步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权限,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督促产业园区落实跟踪监测要求,每年定期发布园区监测数据报告,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直接引用。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七)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都要逐一明确服务企业联络员,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见附件1),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专人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工作,前置梳理项目难点,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落地选址关注问题、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注意事项、环评办理的程序规定等;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醒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八)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和济南、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对建设单位和基层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研究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共同为企业答疑解惑。对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帮扶,及时传达生态环境最新法规政策。
三、着力提质增效,加快重大投资项目落地
(九)拓宽审批绿色通道。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子系统的联网,做到应用尽用,最大限度发挥系统优势,对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做到即来即审,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对2022年拟开工的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好声环境、生态影响等新旧环评技术导则的统筹衔接。
(十)深化审批改革创新。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开展“打捆”环评审批,若涉及到多个同级行政区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由上一级环评审批部门“打捆”审批;对已落实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要求的产业园区内,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相同或相似的多个项目,可由企业或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开展“打捆”环评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有关试点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坚持守好审批底线和审查重点。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目要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对项目环评中已充分论证但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问题,应在环评批复中予以说明,并提出加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保证结论明确合理。在项目环评审批中,重点关注事关群众环境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和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做重点分析。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防范重大环境风险。
(十二)严控“两高”和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等要求。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重点审核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环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新上工业项目布局在合规工业园区,确保“十四五”时期拟建的工业项目一律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十三)抓好试点推进。试点市要积极开展“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探索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融入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动在“三线一单”实施应用中统筹落实碳达峰管控要求。开展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试点,认真落实《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技术指南(试行)》,把好政策环境准入关。积极推进温室气体排放纳入项目环评,抓好《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落地应用,做好政策解读,为“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十四)加大环评单位和人员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山东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各市每半年开展辖区内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全覆盖现场检查,加大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力度,加强疑似异常经营的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发现问题严格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责任。
(十五)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下同),除信访查处和上级交办案件外,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检查,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根据检查对象类型确定不同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至少完成一轮监督检查;对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和有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信访投诉较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黄色及黑色标识的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对其他建设项目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的最低比例。
(十六)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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