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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汕尾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推进“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改造升级。详情如下:
汕尾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厅字〔2021〕1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全面强化能耗双控目标约束和产业政策刚性约束,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
面绿色转型,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市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我市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推动我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
“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的项目,对上述行业的项目纳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后续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对于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等新兴产业,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引导与管控。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台账,逐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全面排查在建“两高”项目。
1.全面梳理在建“两高”项目。建立在建“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对相关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情况进行评估复核,对标国内乃至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个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立在建“两高”项目处置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
2.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严肃处理未批先建的“两高”在建项目,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建设,严格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供电部门予以配合。对于未落实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整改方案获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供电部门予以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汕尾供电局〕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科学稳妥推进拟建“两高”项目。
1.严控重点区域“两高”项目。严禁在经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以外区域,新建及扩建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下降
目标,或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或能耗减量替代。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的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合理控制“两高”产业规模。加强产业布局与能耗双控、碳达峰政策的街接,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增用能需求较大的产业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制定重大政策、布局重大项目时,要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做好统筹衔接,强化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协调,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项目数量,确保不影响全市能耗双控目标的完成。对于能耗量较大的数据中心等新兴产业,要加强引导,合理控制规模,支持企业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效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3.严把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关。对于尚未获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拟建“两高”项目,要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与能效、环保水平,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控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以及不满足碳排放目标、环境准入条件、环评审批原则等要求,或无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于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项目原则上实行省内产能及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节能审查办法的要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质性节能审查,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深入挖掘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潜力。
1.推进“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改造升级。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编制“十四五”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按年度把能耗双控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并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减排诊断,实施生产线节能环保改造和绿色化升级。推动“两高”项目园区和集聚区内企业能源梯级利用,以及供热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改造优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快淘汰“两高”项目落后产能。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淘汰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产能。接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
具备拆除条件的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
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汕尾供电局〕
3.严格“两高”项目节能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全面排查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对于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及未依法依规建设的存量“两高”项目,坚决从严查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生产运营,严格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供电部门予以配合。开展高耗能行业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和用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的情况。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汕尾供电局〕
4.扎实做好“两高”项目节能减排监测管理。加快推进与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衔接,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全部纳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加强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加快推动应用节能减污降碳技术。加大财政统筹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六)贯彻落实节能降耗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我市节能降耗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碳达峰政策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制定汕尾市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重点推进“两高”行业和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降碳行动,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完善绿色价格机制。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价格,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和实施
超低排放改造的重点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强差别电价与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衔接,推动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和能耗结构优化升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全面清理不合理支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的信贷规模。全面清理与整改自行出台的关于“两高”项目的不合理支持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好宣贯培训,准确把握“两高”项目准入政策要求,指导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能效和排放水平。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两高”行业节能降碳先进示范工程,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责任追究。落实节能降耗督察考核、通报、约谈、问责等制度,“两高”项目审批建设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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