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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07-27 14:41来源:四川生态环境关键词:废水排放水污染防治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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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千名专家进万企”帮服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稳增长服务保障工作,并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市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1年2月26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9月5日至11日,该公司废水排放口COD自动监测设备的硫酸银试剂进样软管弹出,设备无法抽取硫酸银试剂,COD监测数据在此期间出现108.1mg/L的恒值;2020年9月13日至15日,COD自动监测设备又因硫酸汞试剂进样管路堵塞,COD监测数据再次出现59.7mg/L的恒值。上述故障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检修设备,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0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广安市凯宏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1月19日,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广安市凯宏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7月起,在危险废物许可证规定外的经营场所存放废机油、油水混合物等物料。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收集了约300公斤废矿物油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从重庆跨省转移至四川广安市处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该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合计作出罚款91.7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乐山市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评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1月24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山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2月主要生产设施运行台账每日数据高度雷同,且与2021年春节期间放假情况明显不符;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8日,对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反环评管理制度、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合计作出罚款4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6.78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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