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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持续深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5起典型案例,现予以转载。
案例1:伊犁州某热电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伊犁州某热电有限公司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确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22年1月17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热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显示该公司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年和2020年)应履约量339万余吨,已履约量297万余吨,未履约量42万余吨。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查处情况】
对其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处罚人民币2万余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本案作为伊犁州第一起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案例,清缴碳排放配额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该案对加强和督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工作具有警示和促进作用。同时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新法规、新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探索新的路径和方法。
案例2:昌吉州某有限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过现场调查核实,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事项,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查处情况】2022年2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新疆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的违法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对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余元。
【启示意义】1.切实履行“双碳”相关要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须深入分析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实现“双碳”目标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研究需要做好的重点工作,统一思想和认识,扎扎实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打好碳达峰碳中和这场硬仗。2.坚持双碳行为违法“零容忍”。该行政处罚体现了环境执法监管对企业于未履约零容忍的态度,让违法企业受到经济上的处罚,消除企业对于碳排放权违法的侥幸心理,同时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违法必究的决心,以此鞭策相关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碳交易,更好的完成“双碳”相关工作。3.持续探索执法新领域。此次依据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案,是对于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新突破,在新法规、新领域下对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为全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奠定基础。
案例3:哈密市某矿产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转办信息件后,立即进行核实。2022年3月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矿产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2月取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于2022年1月完成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评价批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矿区环境“脏、乱、差”,危险废物废旧机油桶随意露天堆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旧机油桶随意露天堆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实施办法》。处罚款29万余元。
【启示意义】
该案生态环境污染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线索来源离不开当地群众,正是因为人民群众有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并进行举报。从而为生态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创造有力条件。
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线索,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时进行现场检查,紧盯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线索,密切配合并保护、固定证据。生态环境局将继续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4:克拉玛依市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项目部进行检查,该公司在其项目部西侧围墙及南侧围墙处长期贮存、搁置大量含油砂和含油污泥,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放任油砂和含油污泥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对周边的大气和土壤均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进行立案。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将案情通报公安部门,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启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立生态环境、公安办案人员联合组成的案件调查组,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经查,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油田技术服务中的修井作业(洗井、冲砂、泵车等),其克拉玛依项目部院内堆放的污油泥来自油田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冲砂作业环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废物来源、性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17个样品检测报告,鉴别该项目部院内堆放的废物为HW08类危险废物。根据第三方计量单位出具的对该项目部院内堆放的污油泥及油泥砂的过磅单据计算,涉案含油废物共计100余吨。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对该项目部院内堆放的含油污泥进行规范处置,经处置单位测算处置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查处情况】
本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为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一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将案件移送克拉玛依市公安局。2022年5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同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启示意义】
1.本案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如何准确认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主体、鉴别危险废物类别、核定危险废物数量、测算处置费用为案件关键,案情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通报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对接讨论会,就事实认定、证据固定等深入交换意见,明确办案难点及方向,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深入细致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形成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
2.本案中准确定性堆放的废物类别是难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会议认为,根据《环境解释》的规定,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本案中,通过监测报告、专家意见作为支撑,结合区域行业特点及来源,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判定废物类别。
3.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追究相关单位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5:喀什地区莎车县某冶炼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收到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推送的在烟气在线监测反馈数据显示“2022年4月24日某冶炼公司尾气排放口氮氧化物超标排放”。2022年4月26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取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尾气排放口2022年4月24日22时氮氧化物折算值1211.13mg/m3(排放标准限制为300mg/m3)数据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氮氧化物转换器接头脱落,致使2022年4月24日至现场检查时氮氧化物排放数据持续异常,该公司对尾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查处情况】
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标准,处以罚款10万余元。2022年7月4日该公司申请分期缴纳,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莎车县某铅锌冶炼公司分三期缴纳罚款,并下达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022年7月该冶炼公司缴纳第一期罚款金额3万元。
【启示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
该案违法事实认定准确,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为“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按照“污染物超标”进行认定,相关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由裁量计算器规范裁量。同时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采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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