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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联合对《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管理办法由现行的5章22条修改为5章27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建申报条件,规范创建流程,优化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指标。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态工业园区是工业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为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建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统筹推进,注重实效;创新机制、示范推广的原则。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设置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综合与科技处。
第二章 申报和建设
第六条 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申报:
(一)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
(二)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经济开发区须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须符合各级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主导产业明显,有一定的产业共生特征和生态工业雏形;园区的供热(冷)、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能够集成共享;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均落实了环境监测相关要求,园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
(五)园区重点污染源稳定排放达标,国家重点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管控的特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存在下列情形的园区不得进行申报:
(一)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园区内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未达到序时进度的;
(二)园区内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三)园区内生态环境问题被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进行移交的;
(四)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的;
(六)因生态环境问题引起较大及以上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的;
(七)发生其他引起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第八条 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园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第九条 园区须向其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和环境守法承诺书,由市级生态环境、科技、商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园区创建推荐书。
第十条 园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具体包括: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
(二)市级生态环境、科技、商务部门出具的创建推荐书;
(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创建申请;
(四)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
(五)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主要包括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报告书和跟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园区将申报材料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园区建设规划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规划通过评审后,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共同批准园区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规划未通过论证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论证。
第三章 验收和命名
第十三条 园区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指标和重点支撑项目作调整的,园区应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论证。
园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上年度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年度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环境状况、建设进展、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的建设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获批开展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进展及成效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园区应结合建设规划进行自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情况等;
(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
(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主要包括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报告书和跟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对验收材料开展预审,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园区开展技术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内容包括:
(一)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的全面、完整、真实性;
(二)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准确性;
(三)园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四)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技术核查通过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园区开展现场验收。园区所在市生态环境、科技、商务部门参与现场验收工作。技术核查与现场验收可合并开展。
第十七条 技术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园区应立即组织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技术核查和现场验收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对拟创建园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十九条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园区视为建设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应专门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生态工业园区运行阶段的相关工作,并完成规划后续建设内容。园区应根据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生态工业园区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生态工业园区应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科技、商务部门总结推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交流、产业对接活动,加强园区间的交流、合作和互鉴。
第二十三条 自生态工业园区命名之日起,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生态工业园区撤销其称号并予通报,处于建设阶段的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
(一)不能按时提报年度自评价报告或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的;
(二)园区内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生态工业园区要求的;
(四)收到与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经核实不能达到园区建设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批准开展建设的园区,可按照批复的建设规划涉及的内容和指标进行验收,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指标进行验收,但通过验收后,须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鲁环发〔2017〕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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