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9月21日,《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节 建筑垃圾
第四节 危险废物
第五节 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标、整治任务、保障措施,统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优化利用处置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尾矿库,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等建设。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对接和在线申报、在线办理,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中还应当明确原材料的来源。
第十三条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
(二)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
(三)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制定并组织落实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利用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塑料、尾矿库等专项清理活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作配合以及执法联动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控责任,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能力建设,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清理清运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一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对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场所、设施、设备、残留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三条 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四条 赤泥、钛石膏、磷石膏、碱渣、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并实现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趋零增长。
赤泥、钛石膏、磷石膏、碱渣、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并实行废物减量和以废定产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取充填、回填、提取有价组分等措施提高资源化利用比率,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确定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制定差异化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造成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制定专项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方案,限期消除污染、修复环境;造成环境损害、公众健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提供上一年度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提供的资料与排污许可登记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节 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推进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区域共建共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或者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无法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交付。鼓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应用成熟预制部件,有序提高绿色建筑比例。
鼓励在建筑、道路和绿化园林等工程中应用建筑垃圾及其再生制品。
第四节 危险废物
第三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自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二十的;
(三)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少于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的;
(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受托方发生变更的;
(六)发生其他重大改变事项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三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学技术、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收集、清运、处置等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分类收集废样品、废药剂、废试剂、废弃实验产生物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公众上缴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七条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设施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妥善处置残余危险废物,并对场地、设施、设备、容器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现有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处置措施和污染治理、环境修复措施以及污染防治资金安排等内容。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十五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使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节 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单位指导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鼓励、支持生产、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四十一条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材料、健全废弃产品回收体系、规范安全处置网点、加强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生产企业环境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竹木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塑料替代产品,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鼓励塑料制品生产者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塑料制品易回收利用性。
对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塑料棉签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采取措施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的;
(二)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的;
(三)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的;
(四)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后未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未制定、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完善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管控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根据昆明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安排,《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办法》列为2024年度政府规章预备类项目。结合昆明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昆明市磷石
乌鲁木齐市坚持整体谋划、创新突破、绿色转型,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助力实现美丽新疆、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一是坚持整体谋划。坚持全市一盘棋,印发《乌鲁木齐市“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突出各区(县)、各行业特色,以点带面,推动建立9种“无废细胞”评价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红安县固体废物无害化填埋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兰环保联合红安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42408672.60万元,公示如下: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6月5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曲靖市202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其中指出:2023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889.33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91.05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63.8万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81.16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367.91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铜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铜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依托现有的铜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系统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本次拟掺烧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市政污泥50t/d(165
2023年惠州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4840.7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53.54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2.67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27.28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3598.32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567.36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31.58万吨。惠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详细情况如下。一、一
近年来,利川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积极拓宽固体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路径,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添能蓄势。突出关口前移,拓展精细管理路径完善治理机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长岭瀚潍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拟审批公示,在保证生活垃圾日焚烧能力500吨/天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一般固体废物,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库房。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60吨,年最大掺烧量2万吨,现有发电
2023年安康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593.5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7.20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18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4.48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168.61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15.93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5.15万吨。安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详细情况如下。一、一般工业
2023年昆明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4837.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331.88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8.82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346.66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957.7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4.61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37.67万吨。昆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详细情况如下。一、一般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发布关于威海环文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本次技改新建2条40t/d污泥干化系统,干化污泥与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进行掺烧处理;本次技改掺烧依托现有2台525t/d生活垃圾焚烧炉,掺烧一般工业固废
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永康市关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端运输、末端规范等各环节管控,全面深化建筑垃圾系统治理,构建属地负责、产消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建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永康市关于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2024年底前,完成2处以上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文如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地区乌什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计划投资2500万元,新建建筑垃圾填埋场1座,对乌什县城区建筑垃圾进行收集处理,年处理能力为5万立方米,总库容为30万立方米,使用年限为10年;购置1套预处理破碎机及1台推土机作为建筑垃圾填埋处理作业设备。招标详情如下:一、招标
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成为上海罹患的“超大城市病”之一,周边省份亦深受牵累。督察发现,2023年,上海市上千万吨工程渣土去向不明,其中多数被非法倾倒。上海周边城市查处的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很大部分源于上海。2024年5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上海时指出,上海市建筑垃圾存在私拉乱倒现象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长江经济带流域性整体性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共性问题,也找准各省(市)突出问题。各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20万吨建筑垃圾清运服务(第二次)中标公告发布,无锡天尔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2040万元中标,服务时间270日历天,服务范围:辖区范围内华清大道与具区路东南侧地块、高凯路北侧地块、震泽路瑞景道东南侧、华谊路震泽路西南侧等地块。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处置并对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关于对《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西省灵丘县垃圾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工程施工招标,该项目总投资38719.50万元,本次招标工程费约3.2亿元。项目建设内容为生活垃圾焚烧设计规模200t/d,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40t/d,污泥处置中心15t/d,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30万t/d,配套的资源化利用制砖20万立方/年
近日,广东省就《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
日前,《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名单(2024年5月更新)发布,共160家,名单如下: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江西省发布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共12家企业,详情如下: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5月28日至6月3日)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题,提升
近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公开遴选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公告,主要对天津市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通过分类、清洗、破碎、改性造粒等处理方式,将天津市可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来源台账、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台账,严格执行转运联单
贵州省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决定废止《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十个一律的通知》(黔环综合〔2021〕70号),决定修改《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环通〔2022〕59号)部分条款。详情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发布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引导性公告,其中指出河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已高于危险废物产生总量。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引导性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促进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推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
2023年安康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593.5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7.20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18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4.48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168.61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15.93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5.15万吨。安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详细情况如下。一、一般工业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贵州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156号),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促进雅安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
近年来,江苏省生态环境系统始终坚决查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对不法企业“利剑高悬”,保持强大震慑,现公开4起“两打”典型案例及2起其他类型重点案例,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一、于
2024年5月8日,大港股份下属子公司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刚性填埋场正式投运。该刚性填埋场是目前镇江市唯一一个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正式投运后将进一步补齐镇江市刚填处置设施的短板,优化危废处置行业结构布局,提升区域危废处理能力和产业承接能力。该二期刚填项目,是江苏省环保基础配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