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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桂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广西制定《广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该方案于9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
实施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攻坚目标:
1.2022年,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设区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
2.2023年1—3月,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指标以及改善目标见附表。
广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桂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攻坚目标。
1.2022年,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设区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
2.2023年1—3月,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指标以及改善目标见附表。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明确秸秆禁烧执法部门和单位责任,落实各级秸秆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补制度。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全覆盖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严禁秸秆禁烧区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强化秋收春耕、甘蔗榨季等重点时节和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污染过程等重点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依法从严、从快处罚露天违法焚烧秸秆行为。科学制定限烧区秸秆有序烧除计划,在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限度(限时段、限地块、限规模)的秸秆烧除活动。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力度,落实秸秆焚烧有奖举报制度,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露天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进行曝光,营造全民禁烧秸秆氛围。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炼山。优化火点监控系统,融合卫星遥感监测、视频在线监控、无人机自主巡查等多种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定期通报火点情况,攻坚期间禁烧区秸秆火点数同比减少10%以上,视频在线监控火点处理率达85%以上。重点城市:南宁、柳州、北海、贵港、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市。(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因地制宜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9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根据辖区农作物品种、综合利用水平、产业现状,围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利用目标,优化秸秆利用产业发展布局,培育秸秆利用主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秸秆资源化利用成熟模式技术。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构建秸秆收储平台,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秸秆收储点,完善收储运网络体系,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覆盖面。柳州、北海、来宾、崇左市制定制糖企业包干处理禁烧重点区域蔗叶试点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科学选择试点区域范围、试点工作模式。加强蔗叶离田全流程、清单化管理,禁烧重点区域内实行秸秆禁烧与收储运处理联动一体化、网格化、责任化管理,强化工作监督,推动蔗叶离田后各环节有效联动。大力引进干叶饲料、燃料等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提升蔗叶利用下游消纳能力,2022/2023年榨季期间,柳州、北海、来宾、崇左市分别完成3万亩、21.5万亩、22万亩、10万亩甘蔗蔗叶包干处理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城市面源精细化管控。严格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根据实际科学调整扩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紧盯重点时段(春节、元宵节)和重点区域(庙宇、祠堂、城中村、河岸、禁放区和限放区交界处),加强执法管控工作,严防污染天气发生。加强宾阳、武鸣、上林、横州、兴安、全州、灵山、浦北、博白、那坡、平果、田东、田阳、靖西、天峨、巴马、都安等县(市、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消除重污染天气。多途径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教育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应急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各地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做好建筑工地管理及扬尘污染控制,督促施工工地落实周边围挡、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扬尘控制措施。依托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扬尘污染全方位管控,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并依法处理。加大“智慧化工地”试点范围,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技术,积极创建绿色工地。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推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加强渣土、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规范工业企业、铁路公路货运站、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管理,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攻坚期间,梧州、钦州、玉林、百色、河池市强化扬尘防控措施,实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同比下降。加强指导柳江、永福、全州、藤县、苍梧、合浦、陆川、博白、北流、平果等扬尘污染较重的县(市、区)扬尘管控,大幅提升扬尘精细化防控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目标区域,以米粉店、烧烤店、流动夜宵摊点为重点,开展蜂窝煤清零行动。更新完善敏感区域餐饮企业问题清单,督促清单企业整改。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贯彻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2022年底前各地完成年度长流程钢铁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柳州市继续推动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序实施有组织排放改造和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北海市完成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烧结机头烟气脱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并投入运行;防城港市完成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改造、清洁运输改造和物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改造;贵港市完成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改造。持续推进65蒸吨及以上燃煤和生物质锅炉的自备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支持水泥熟料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为重点,推动燃料清洁化、低碳化替代或工厂余热利用、电厂热力等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采取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运输。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玉林、来宾市深入开展砖瓦、玻璃、陶瓷等行业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扎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针对排查出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形成并动态更新VOCs排查清单和整治台账,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重点推进南宁、柳州、贵港、玉林市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加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北海、钦州、百色市石油和化工等行业,防城港市焦化、工业涂装等行业,贵港市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落实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开展移动源排放治理监管。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利用全区机动车环境监管执法平台,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强化排放超标车辆监管。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针对货运场(站)、码头、物流园区、客运站等大宗物料生产运输场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一次入户检查。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等方法,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未出台建成区柴油货车错峰或绕行方案的设区市,2023年3月底前依法划定高污染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污染过程期间,科学实施柴油货车错峰或绕行运输。持续推进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各设区市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更新调查,以施工工地、码头、物流园区等为重点,开展入户监督抽测,依法对使用不达标工程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理,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南宁市、梧州市完成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试点建设。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市加快沿海和内河码头岸电设施设备建设,推进自有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规模以上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供应岸电能力。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督促本市机场提高机场廊桥岸电使用率。(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海事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应对污染天气。加强城市敏感区域大气污染源综合整治。各设区市开展一次国控站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源排查,结合网格化监测、卫星遥感监测、走航监测、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无人机巡查等结果,建立敏感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台账,实施敏感区域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控,攻坚期间完成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各设区市依据《广西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核算方法和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完成辖区内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严格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分级减排管控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全力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整合、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力量,提升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提高区域性污染过程预报和等级预报准确率。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会商研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开展相应级别污染应急工作。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秋冬季桂林市—柳州市—来宾市—南宁市—贵港市、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南宁市—百色市、梧州市—贺州市等传输通道区域联防联控。污染应急期间,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污染过程期间,每日反馈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污染过程结束后,及时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上报。(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气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精准技术帮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筹监测、执法、技术专家等力量组建精准技术帮扶队伍,上下联动,实行常态化“线上+线下”帮扶指导,开展PM2.5和O3协同防控科技攻关,根据污染物浓度和组分变化特征,科学分析污染来源,识别敏感区域污染源和污染高值区。综合采取走航、无人机、红外成像和雷达监测、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远程分析应对、实地监测溯源等方式开展污染应急响应指导,定期总结评估,全面提高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实时跟踪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梳理各项任务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情况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挂图作战。各设区市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将主要任务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自治区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予以通报表扬,对超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定期通报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排名,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自治区将开展专项督查。对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未完成攻坚目标任务的,自治区将采取书面通报、预警、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设区市要加大对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扶持,重点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等投入。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优先支持制糖企业包干处理禁烧重点区域蔗叶试点工作。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污染攻坚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和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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